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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2026-05-27 07:31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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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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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2026年05月27日 07:31 来源:法治日报 张 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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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多部门在这一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立场与务实举措。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纠纷。相关案件均已审结,不仅在个案中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了诚信政府建设,也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笔者长期关注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问题,在接触的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中,政企纠纷占有一定比例。梳理相关案件可以看到,此类纠纷妥善化解主要面临三方面的挑战:政企双方市场地位、话语权存在客观差异;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践行不够充分;混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引发履约争议。此次多起民企与政府纠纷案件得到公正裁判,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价值,能够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确需调整时应依法补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此前,该项原则零散规定于多部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特别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写入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多处适用该条款作出裁判。在某建设公司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中,企业与政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其中设置的利益分配条款依法被认定无效,但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作项目因政策原因终止后,政府未对企业投入损失作出补偿,法院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8条、第70条规定精神,深入考量企业基于对政府诚信和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酌定政府应依法合理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推政府守信践诺,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某房地产企业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当地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企业就征地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经济损失,由政府予以政策补偿,企业依约完成群众补偿工作后,政府允诺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企业起诉后,一审、二审诉求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判决政府支付企业800余万元补偿款。此案的判决既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守护了政务诚信,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边界混淆,是政企合作纠纷多发的重要诱因。这两类合同在订立目的、主体地位、权责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行政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以服务公共管理为目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同则属于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约定,遵循意思自治、等价交换原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合作行为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收益分红关系等平等合作属性。现实中,个别行政部门误将民事合同等同于行政合同,随意享受行政优益权,单方终止合作,规避违约责任,既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也损害政府公信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层面,应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落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清晰界定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法律边界,确保每一起涉企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判。在行政层面,应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唯此,才能构建起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政企合作关系,更好夯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委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