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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工伤认定陷入“48小时困境”

2026-05-07 07:57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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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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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工伤认定陷入“48小时困境”

2026年05月07日 07:57 来源:南方日报 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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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不幸病逝,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病亡视同工伤条款再次引发热议。

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工伤”与“视同工伤”。工伤,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工伤保险条例》中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并没有抢救时间限制。有限制的是“视同工伤”,情形之一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亡视同工伤条款强调的不是因果性而是相关性。通常而言,要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道“硬杠杠”缺一不可。

设置“硬杠杠”,还是有必要的。从根本上说,病与伤不同的是,突发疾病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工致病”证明难度极大。“工伤”之外另设“视同工伤”,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之所以规定48小时限制,人社部门曾刊文指出,“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如此,既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避免认定范围过度扩张。

回头看,有人将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归因于抢救“超时”,缺乏建设性。因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固然重要,但工伤保险还应兼顾社保基金安全等现实因素,就必须设置“硬杠杠”。真正值得讨论的是,标准本身是否需要与时俱进。比如,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距今已有十余年,医疗抢救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抢救时间被技术性拉长,病亡视同工伤条款的时限带来的伦理困境愈发凸显,是否可以综合考量,寻求更优解?

站在当下看“48小时时限”,优化之道是加强对临床一线的系统调研,结合近年来的医学数据再行制定或调整相关标准,使之更符合医学现实,其他“硬杠杠”同理。

毋庸讳言,有人认为病亡视同工伤条款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抢救时间,却忽视了最重要的突发疾病原因,使得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等案件没办法得到保护,部分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建议将“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认定标准。不可否认,回归工伤本质更为精准,但“视同工伤”的立法初衷是简化工伤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引入会否导致条款“看似公平,实则难证”,实质性减少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站在当下看病亡视同工伤条款,既要看到“视同工伤”的特殊之处与现实考量,也要与时俱进细化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从制度层面更好解决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