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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诚信原则夯实科技创新根基

2026-03-16 07:49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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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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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诚信原则夯实科技创新根基

2026年03月16日 07:49 来源:法治日报 徐小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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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法治护航创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如何用法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涵盖专利侵权判定、恶意诉讼规制等领域,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创新、净化市场的决心。其中指导性案例274号与278号分别从加大侵权打击力度与规制恶意诉讼两个维度,强化了对不诚信行为的规制,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创新与交易秩序提供了重要指引,尤为值得关注。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誉为民法“帝王条款”,阐明了民事法律秩序背后的道德底色。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的行为自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果市场环境缺乏诚信,知识产权创新激励就会大打折扣。比如,市场上若充斥着“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且侵权成本极低,创新者的市场份额就会被轻易蚕食、定价权被削弱,抑制其创新动力。又如,个别主体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打压对手的工具,频频发起恶意诉讼,会让合法经营者被纠纷缠身,严重削弱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

在此背景下,这两个指导性案例从两个方面,为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以司法裁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

首先,侵权人须为不诚信的过错行为“买单”。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首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填补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造成的价值贬损。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侵权人仅通过广告、展览等方式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却以未实际制造销售、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企图免除赔偿责任。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4号,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该案中,晨某机械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及公司网站,展示侵害青某重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许诺销售侵权。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该案例明确了许诺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基础,即该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不仅会造成权利人本应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落空,还会冲击正品市场价格,导致商业机会流失或延迟。

最高法在裁判要旨中指出,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这意味着即便未造成明显现实损失,但只要实施了违背诚信的过错行为,权利人仍可获得损害赔偿救济。可以看出,将诚信纳入损害赔偿考量,不仅贯彻了“损害填平”原则,使赔偿责任与权利人的潜在利益减损精准对应,也打破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充分发挥了侵权预防与威慑功能,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以恢复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为目标。

其次,权利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方式行使权利。如果说加大侵权打击力度是为了防止他人窃取创新成果,那么规制恶意诉讼就是为了惩治披着维权外衣的非法寻租行为。恶意诉讼不仅滥用诉讼程序,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指导性案例278号中,日某仪器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权已被公告终止,仍多次针对恒某科技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对方丧失商业机会、支付诉讼费用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令其赔偿相关损失。该案明确了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要件和标准,不仅划定了诚信维权的行为边界,倒逼起诉人确保诉讼回归维护合法权益的本源,还明确将因滥诉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重塑滥诉行为的成本收益预期,防止诉权被滥用。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是一套精密且复杂的利益平衡体系。创造者、传播者、公众、竞争者等各方主体参与其中,形成了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健康稳定的秩序不仅需要刚性的法律规则定分止争,也需要各方主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调整自己的每一次行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在竞争中创新、在创新中获益的长久发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