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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行使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6-02-02 07:47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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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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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行使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6年02月02日 07:47 来源:法治日报 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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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规定》通过细化行政垄断监管规则与法律责任,为精准破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与实操工具。

当前,一些地方在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等领域,仍存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情况。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个别企业给予倾斜性支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此外,相关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通过差异化的信用评价标准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竞争等。此类做法不仅阻碍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增加了公共服务的整体成本,也影响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针对这些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划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边界。例如,《规定》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经营者信用等级,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区招投标活动。这类条款相当于在政策前端设置了“过滤网”,通过前置性合规指引,明确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的尺度,从源头上遏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可能出现的行政权力滥用行为,引导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时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以《规定》为新增依据的反行政垄断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共同构成了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双轮”支撑,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施行,治理成效已逐渐显现。但实践中二者仍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对此,《规定》作出回应,明确二者是相互嵌合、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事前阶段,行政主体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举措;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一旦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及时矫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规定》还通过设定明确的反行政垄断执法场景,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事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就贸然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此立案调查,这有助于打消地方政府逃避公平竞争审查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行为,且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员进行追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这极大增强了制度的威慑力。

在执法机制层面,《规定》在执法方式、流程规范、执法协作等方面推出一系列革新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权威。首先,列举了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举措,进一步丰富了执法“工具箱”。其次,细化约谈流程,规定了约谈措施的适用场景,突出了其警示告诫的功能。再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立案前后的不同调查流程以及提出处理建议的流程,提升了反行政垄断执法规则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最后,对于说情干预、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妨碍反行政垄断执法的行为,明确了跨部门情况反映机制,畅通了追责渠道,有助于进一步树立执法的权威性。

从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视角看,《规定》通过统一地方政府的行为尺度,规范其经济促进行为,为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竞争设置了“过滤网”和“安全阀”。这不仅有助于遏制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也将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发挥引导和赋能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规定》实施后,一方面要着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对执法工作的显性或隐性干扰,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规范和引导并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指引作用,引导地方政府自觉合法使用行政权力。随着执法经验的不断积累,未来可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正面清单,并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从而推动地方政府主动防范、自觉纠正行政垄断行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