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该局限于“48小时时限”

2021年06月23日 10:31   来源:东方网   丁家发

  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6月22日《法治日报》)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此“48小时时限”,让一部分抢救超过48小时的死亡职工,无法获得工伤认定,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工伤认定不该局限于“48小时时限”,应当破除缺乏人性化的机械化认定模式,按照工伤的实际性质进行工伤认定,才是充分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合法利益。

  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的规定,近年来备受争议。特别是担心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少数职工家属会选择提前放弃治疗或抢救,将陷入伦理困境,也有一些残忍。机械化认定工伤,缺乏人性化不说,于情于理都难显公平。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可以说是对“48小时时限”个案的纠偏。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须解决。针对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不能靠一个个的个案来纠偏。这样,很难有一个公正的标准,人为界定也容易引发纠纷。随着科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远程办公将成为常态,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突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地点范畴,如果该条例不进行修订和完善,依然机械化地按照“老规矩”进行工伤认定,显然已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职工将被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有违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因此,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就非常有必要。

  有专家建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样,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也可适当地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而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其实,工伤认定不应该在抢救时间的长短上“做文章”,应当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万变不离其宗”,不论抢救时间有多长,只要职工确确实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亡,都应该认定为工伤,从而真正体现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性。

  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法规亟待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尽快制定更加合理、公平的认定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尚未修订和完善的情况下,各地人社等部门不要再纠结于“48小时时限”,当从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角度考量,在实践中多一些人性化温情,能够特事特办,让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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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该局限于“48小时时限”

2021-06-23 10:31 来源:东方网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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