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学生尺度如何把握?还须法律早界定

2020年09月18日 14:59   来源:东方网   王红峰

  躺在病床上的女孩,就是今年刚上高一的尤尤。因为病情严重,家属在9月13日晚,把她从抚州南丰县人民医院转院,送到了南昌。目前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原来事发当天在英语课上,尤尤英语听写没过关,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尤尤拼尽全力坚持做完了200个深蹲,然后扶着墙回到教室的座位上。之后几天身体一直不适,双腿疼痛无法行走,甚至出现血尿的情况。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 惩戒学生尺度如何把握?还须法律早界定。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目前尚未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内涵外延及行使细则予以明确界定和规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对于教师能够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和管束学生,却没有明确的意见。2009年教育部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时,曾重申:“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何谓“适当方式”?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正确把握。

  去年,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13岁女生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事件引发关注。“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洛阳市实验中学文峰校区两位教师花一年时间起草了1.1万多字的“学生教育惩戒法”, 期望规范惩戒手段。“惩戒”还是“体罚”,当需立法来界定的呼声日趋强烈。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在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如美国的教育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 约谈家长、 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 参加社区劳动、 强迫转学、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学校教师对学生行为的惩戒,从实体到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仅有法律依据,还规定了谁可以行使、针对何种行为行使、行使的手段与形式遵循的程序以及学生侵权救济途径,做到依法惩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规定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期待全国人大将《学校教育惩戒法》列入立法计划,加快立法步伐,赋予教师对“熊孩子”的批评权、惩戒权,让学校拥有表扬的和惩戒并举的完整教育权,并保证教育惩戒合法合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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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14:59 来源:东方网 王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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