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车祸,平台不能诿责

2020年09月18日 08:20   来源:北京日报   杨伊合

  外卖小哥撞伤路人,配送平台需担责吗?去年,某地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当事外卖员认为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公司认为,事故主要原因是其车速过快和行人横穿马路,与公司没太大关系,且公司从未和这位外卖员签过劳动合同。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除保险理赔外,平台和骑手需连带赔偿伤者人身与财产损失。

  这起案例颇具典型意义,一定意义上回应了当前备受关注的外卖员权益问题,同时引人厘清雇主与雇员的权责关系。从实质上说,这些纠纷背后是两个问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侵权,雇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又是否可以跟有过错的雇员分担责任?

  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属于职务代理,在活动中致人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对此,《民法典》在企业法人责任承担方面有如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在资本与算法的双重压榨下,外卖骑手遭遇窘迫境遇。受商家出餐慢、路线不合理、天气状况差等诸多因素制约,骑手时刻面临着超时风险。如果不闯红灯、逆行,在当前机制下几乎无法完成订单,这导致外卖成了“与死神赛跑”的高危行业。在现行模式下,许多外卖平台虽与骑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骑手订单均由平台派发,配送业务也受平台管理约束,送餐服务确属雇佣活动。这期间发生侵权事故,平台担责既有法理依据,也有情理依据。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有侵权故意或过失的雇员分责的问题,从对《民法典》立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对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用人单位基于侵权关系承担责任。在用人单位与雇员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有侵权故意或者过失的员工追偿。对应到现实中,即使有平台机制限制,骑手在送餐过程中还是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若即使骑手故意或存在过失,侵权责任也全由平台承担,那无异于纵容骑手违规,这又将引发新的社会风险。至于如何确保骑手在遵规守矩的情况下可以完成工作任务,那其实是平台本身的规则设置问题。

  外卖行业等新业态早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法律上对雇员发生侵权责任后的分责有着明确界定,但更重要的还是通过加强安全培训、优化用人单位业绩考核办法、发布行业指导标准等措施减少此类案件发生,让外卖既有速度也有温度,骑手既能安全也能安心。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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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08:20 来源:北京日报 杨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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