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扫黑除恶的力度扫除“黑公关”

2020年05月28日 06:36   来源:红网   周之南

  5月24日,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教授课题组发布《网络恶意推动传播现象舆情追踪与监测》研究报告。报告显示,电商行业已经替代食品、饮料、汽车等行业,成为互联网恶意推动传播现象的重灾区。互联网“黑公关”常将行业性普遍问题引导至特定竞争对手身上,如,以制造“假货洼地”“二手东”等污名传播,推动恶意传播。

  “黑公关”的作妖并非自今日始,仅仅是被喻国明教授课题组纳入研究对象的“黑公关”事件就多达52起,其时间跨度更是从2003年延伸至2019年,长达16年。这类“黑公关”事件的受害者,不乏腾讯、拼多多、京东、美团之类的知名企业。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在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协助下,执法机关查处了一处制造销售2000瓶假酒的违法窝点。原本是企业对打假作出贡献,公关黑稿却将其扭曲为“拼多多被曝售卖假洋酒”大肆炒作。美团更被认为是“黑公关”受害代表,该企业曾对外公布过一份抹黑美团及其CEO王兴的价目表。

  “黑公关”混淆黑白指鹿为马,受害企业往往穷于应对百口莫辩。虚构和夸大了的所谓“事实”,对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伤害却是刀刀见血。危害远不止于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环境更是深受“黑公关”的荼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黑公关”更不是拥有金刚不坏之身的特殊存在。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用这条罪名来对照“黑公关”们的劣迹,可谓不多不少刚刚好。而且,本罪的入罪门槛并不是很高。导致他人损失50万元以上,或对他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妨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均构成本罪。两年徒刑的惩罚,算不上严厉,但谁愿意失去自由呢?

  综合来看,法律对于“黑公关”行为明确说不,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如果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的震慑力也不可谓不强大。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一方面法律对“黑公关”有明确规制,一方面“黑公关”行为却长期存在、人人喊打?“黑公关”的本质很黑,但是其行为表面却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黑公关”在实际操作中,常常给自己穿上“舆论监督”或“消费者网络投诉”的马甲。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消费者意见表达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正因为如此,民众才会被“黑公关”们所蛊惑,一些执法者也难免投鼠忌器。

  但是,只要我们愿意去辨识,假的一定真不了。从目的看,舆论监督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黑公关”纯粹是为了抹黑、搞臭甚至是搞垮竞争对手。从传播的内容来看,舆论监督必须对报道的真实性层层把关,消费者所陈述的遭遇也不得虚构,“黑公关”则是为了作恶而虚构夸大事实并作扭曲恶意解读。从传播的手段来看,舆论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符合正常传播规律,而“黑公关”则大搞黑稿洗白、雇佣水军、拼命炒作。“黑公关”的吃相很难看,在正常的网络舆论传播中想要找到他们的马脚,并不是太难。

  “黑公关”犯罪行为,从象征意义上说是社会的毒瘤,从实质意义上说也是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一种。为了企业既得利益,“黑公关”无视商德,无视法律,无所不用其极,将清朗的网络环境搅和成一团墨水,将公平的竞争氛围践踏殆尽。他们不是守法企业的“私敌”,而是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公敌”。是时候还法律以尊严了,以扫黑除恶的力度来扫除网络“黑公关”,让商业竞争和网络舆论都回归法治的正途。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

用扫黑除恶的力度扫除“黑公关”

2020-05-28 06:36 来源:红网 周之南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