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不善养应收回

2020年05月28日 06:24   来源:北京晚报   贾亮

  民间收养、非法收养问题一直受到舆论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方燕还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应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在收养关系的各方中,被收养孩子是最弱势的,甚至没有任何发言权,也因此是最需要保障的对象。对于收养,我国一直采取异常严格的标准,民法典草案中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表述,都是为了把好收养的入口关,坚决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少人反映《收养法》门槛过高,以至于很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无法完成收养的心愿,这是事实。但收养标准只能就高不就低,可以简化不合理的手续,但在标准上决不能自降门槛。

  收养收养,既要收,更要养。收只是第一步,养则贯穿孩子成长的全过程。而且,养也不只意味着有饭吃、有衣穿、能养大,更包括良好的家庭氛围、亲生父母一样的关爱、接受基本的教育等等。

  而现在的问题是,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各方都认为万事大吉。被收养者与收养者的关系如何,有没有受到虐待、侵害,有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教育权利等,则缺乏后续的监督跟进。其实,《收养法》中也明确: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但不时爆出的被收养者权利遭侵害的案例,以及潜在的冷暴力等问题,往往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给被收养者造成了身心伤害。

  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畅通举报通道,既能对收养人产生震慑效应,提醒其尽到抚养责任,也能及时掌握被收养者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介入。此外,对于出现虐待、侵害等行为的收养人,除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对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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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06:24 来源:北京晚报 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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