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户外劳动者的保护应“冷热兼顾”

2020年05月27日 10:24   来源:东方网   付彪

  虽已进入夏天,但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委员却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一个“冷门”的领域——低温津贴。“这个话题每逢冬天就会升温,可不见落实。”每年入夏,符合条件的户外劳动者都能领到一笔暖心的“清凉费”,也就是高温津贴。“可数九寒冬的‘速冻天’里,户外劳动者却很少享受过低温津贴。”孙洁委员呼吁出台低温津贴制度的一席话,引发了部分委员对于加强低温劳动保护的共鸣。(5月26日《工人日报》)

  相比高温津贴的“热度”,低温津贴则显得“冷门”。事实上,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一样,均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明确提及。但现实中,没享受过低温津贴的户外劳动者不在少数,很多劳动者不清楚什么天气算低温。根据《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即为低温作业。

  低温津贴之所以成为“冷门”,很大程度上在于,有关低温劳保政策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国家标准,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提及;各省在发放低温津贴方面缺乏细化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发放无据,监管部门执法无规,让低温津贴的发放并未落到实处。

  2013年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做好低温环境工作的健康保护。显然,户外劳动者应该享受低温津贴;孙洁委员呼吁出台低温津贴制度,应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强度较大的户外劳动,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会威胁生命。在低温环境下从事较长时间的户外劳动,也会损害健康,不仅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低温比高温更可怕,低温会留下很多毛病,治都治不好”。也就是说,我们对户外劳动者的保护应“冷热兼顾”,既要有高温津贴,也要有低温津贴。

  目前,北京、上海、宁夏、陕西、辽宁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上海通过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建立了一线职工低温天气下作业的津贴制度,从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给一线环卫职工发放低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这对当地环卫工而言是个福音。

  笔者认为,应像重视高温津贴一样,把低温津贴提升到同等地位,制定低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政策法规。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国家层面可进行低温防护的基本制度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可参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形式,对低温作业的时长、工伤认定、津贴标准、保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大宣传和执法监督,强化落实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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