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全面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05月26日 07: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陈 文

  有必要弱化传统社区管理中的行政化管制功能,从法律地位、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人员安排、资金来源、监督考评等方面加强居民委员会作为法定自治组织的培育和建设,将一些具体的城市治理权限逐步“放权”给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等新兴组织,有分别地交由不同自治性组织去自主行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深圳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先进城市之林,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这就要求深圳必须用全球城市的标准加快推进全面改革创新,不但要在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方面跻身全球城市前列,也要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深圳须在现代城市治理的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为打造全球标杆城市提供支撑。

  1.

  全面提升政府依法“管治”能力

  其一,逐步建构扁平化的城市治理体制。在压缩权力结构层面,按照“扁平、精简、高效”的原则,尝试推进街道办和社区的层级缩减和职能整合改革,形成“区-街道(大社区)”或“市-街道(大社区)”的扁平化社会治理格局。明晰社区的主要职责清单,明确社区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服务类别和考核标准,对其目前承担的繁杂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优化组合,剥离其违规承担的一些核定职能外的工作,逐步明晰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组织性质和职责范围,原则上不再将其作为行政性的考核对象。

  其二,切实转变和规范城市基层政府职能。在促进职能部门协同层面,将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为转变基层政府职能的关键突破口,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等职权进行分类,制定市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优化整合市、区、街道办各层级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并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达到摸清行政权力底数,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配置市、区、街道和部门事权,有效规范权力行使,并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其三,实行主管责任与属地责任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明晰责任层面,以减少和规范基层各种繁杂的行政性检查项目为突破口,加大对市区各职能部门的主管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主管责任重点集中在依法查处责任,属地责任重点集中在发现与汇报责任,改变目前“主管部门责任淡化、属地责任难以落实”的尴尬现象。让市区职能部门真正代表政府在辖区内起到主管作用,使街道办和社区能真正去服务居民、化解纠纷和促进和谐,避免街道办和社区将一些行政性事务和检查项目“转嫁”和“下压”给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

  其四,加快完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在制度建构层面,出台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目录,规范区职能部门向街道、社区下放任务的程序、标准和类别,避免上级职能部门简单随意向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委派工作,为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将不属于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的职责如经济管理、社区自治、社会服务等剥离出来,交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承担。实现区政府与街道办的上下层级关系,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与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点面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和多元共治。

  其五,提升政府依法治理城市社会的水平。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为契机,对现有的规范文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清理一些不合时宜、相互冲突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法依规出台一系列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取消市、区、街道违规委托社区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取消面向社区开展的各种不必要的创建达标评比活动和工作台账,集中整理和减少加挂在社区中的各类组织机构牌子,切实解决社区目前评比检查活动和工作台账过多过滥的问题,重点增强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服务辖区居民的能力。对各职能部门要求街道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和加盖公章事项,进行全面分类、整理和规范,将本不属于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纳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严格做到依法行政,避免职能部门向街道社区委派过多行政事务。

  2.

  全面提升社会有序“自治”能力

  一方面,激活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自治功能。居民委员会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织依托,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作为法定自治组织的作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是由于居民委员会长期以来受制于计划时代单位体制的“政治服从”和“行政屈从”,在实践中日渐呈现出“行政化”“空心化”和“边缘化”特点,其内在的法定自治功能日益虚化。在后单位时代的现代城市治理中,有必要为自治组织“增能”,提升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自治、服务辖区居民的能力,激活和优化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自治功能、社区服务功能、政治整合功能、民意吸纳功能和矛盾化解功能,将其打造成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组织平台。

  另一方面,加强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兴自组织的建设。业主委员会是伴随住宅商品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一种基于产权的新生自组织,其组织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小区物业的全体业主,对与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及社区的公共事务拥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从本质意义上而言,业主委员会制度体现的是业主对房产利益和小区自主治理的需求,它所要求的社区自治在根本上是业主基于房产权益而进行的自愿参与活动,而非政治性的社会管理。因此,业主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房产私有权为纽带,业主通过“身份契约”方式成为业主大会成员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的的新兴自组织。

  再之,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体系。通过降低门槛、项目委托、购买服务、专项支持、财政补贴、人才培训、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等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和帮助各类别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简化和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门槛。借鉴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深化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改革,实行“备案转登记”的升级管理制度,将一批运行良好的备案社会组织直接纳入直接登记范围。

  3.

  全面提升多元主体协同 “共治”能力

  城市政体理论认为,“城市政体概念描述的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所谓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又可称为网络管理或网络治理,指的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政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因此,建构多元主体互动与合作的政策过程和治理体制是消解城市治理困境的必然逻辑。

  其一,切实发挥社区党组织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增强社区党组织领导力和整合力的基础上,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内核”,以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合作共治的“一核多元”党建机制。努力构建党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形成。积极吸纳各种民间组织、企业、社区中的优秀党员和民意代表进入基层党组织。以基层党组织为载体和内核,整合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室、企业综治工作室、人民调解室等各类基层组织,充分吸纳各种社会组织的意见和诉求,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基层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整合平台和联系纽带。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了解群众呼声、畅达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协调部门关系和宣传方针政策的平台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代表民意和引领社会的能力。

  其二,打造需求导向的“社区服务共享平台”。积极推行“小项目大范围”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支持方式,创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和机制。每年定期开展社区服务居民需求调查,鼓励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享受社区服务项目,转变传统的“政府配餐”服务模式,推行“居民点菜、政府买单”服务模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出发,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目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各类公共服务,通过每年实施一批“小项目”激活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推出为社区居民量身定做、多元化的服务项目。

  其三,搭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情民意沟通平台”。依托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创新社情民意的协商和沟通机制,重点发展一些沟通社情民意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和广泛整合居民诉求和关切,对凡是与居民直接利益相关的具体性事务或与其间接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性事务,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协商民主平台上进行集体商议与合作治理。

  (作者系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执行院长,本文来自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成果,课题编号SZ2018B016)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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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07: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陈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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