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物安全治理短板

2020年05月21日 07:26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何建莹 张孝德

  [摘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看,人类许多重大疫情暴露出人与野生动物的不和谐关系,暴露了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漏洞。在狭隘的生态文明观的作用下,人类缺乏对生物安全系统修复与保护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在生物安全系统的保护与治理中存在诸多制度建设不全、监管不严的漏洞和隐患。我们必须认识到,生物系统的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给予高度重视,要从宣传教育、立法执法、生活方式改变等方面,尽快补齐生物安全治理的短板。

  [关键词]新冠肺炎;生物安全;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看,生物安全本身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生物安全是践行生态文明的重要一环,补齐生物安全治理短板应自觉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来指导实践。

  一、生物安全失衡给人类生存带来威胁

  自然界许多致命疾病病毒的来源,都与人类不当接触野生动物有关。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平衡关系一旦被破坏,最终将殃及人类自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的论断,告诫人类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人类进行了报复。人类既是自然界的一员,便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存在。如果人类不加限制地一味攫取,不断挤占野生动物生存空间,打破人与野生动物相处的界限,最终将使人类自身陷于险境、困境。

  由于人类的不规范活动,国际性生物失衡灾难案例频发。目前,由于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地球上物种消失的速度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快。美国一项最新研究表明,由于人类活动,物种灭绝速度是6000万年前的1000倍。人类除了直接捕杀野生动物外,还有其他间接活动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存家园。2020年1月,生态学家Michael Clarke接受Nature杂志访问时表示,由于受人类过度排放温室气体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澳大利亚遭受罕见高温干旱,引发森林大火,造成多达十几亿野生动物死亡。大火导致很多野生动物的家园被毁,向人类居住区迁移,其中包括携带多种病毒的蝙蝠,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生物安全是全球的生命安全线,国际社会普遍高度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各国签署的《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专门提到了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在环境保护方面签署国家最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最具权威性的条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被通过,该议定书是处理生物安全这一新的环境问题和合理解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国际法律框架,从而为保护全球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世界各国也普遍关心关注生物安全。1986年里根政府颁布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是美国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框架。巴西、古巴等国分别制定了《生物安全法》、埃及出台了《生物安全条例》等。针对全球生物安全失衡带来的突发事件,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都积极参与防治。作为地球村的成员,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合作的需要,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之前抗击埃博拉疫情中,世界各国在升级各自预防措施的同时,积极地加入到援助非洲疫区的行列,美国、加拿大、中国等都在疫苗研发过程中作出了贡献。

  二、立足生态文明建设看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保护生物多样性、维系生物安全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文明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保护生物安全是践行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一环,此次疫情的暴发也暴露了我国在生物安全治理中的短板。

  (一)生物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从生态文明包含的系统论思维来看,生物安全是大生态文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文明的思维下,人们往往只追求个人、企业或组织的高效率和高效益,而忽略了一切个人、企业或组织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只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这一客观事实。人们只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更不顾生态系统和地球生物圈的健康;人们只追求短期利益,而不考虑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显然没有考虑长远的利益,也没有考虑他人的利益,只是追求人类自身的、一时的享受。同工业文明不同的是,生态文明强调,看待事物要突破局限性思维。按照生态文明的思维逻辑,强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和谐相处,期待长远的、稳定的自然系统给人类发展带来牢固的保障,而不是仅追求一时之快。把生物安全纳入到大生态系统中,是强调人类发展系统的、长久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来看,生物安全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环。要想走出工业文明的危机,就需要从系统的角度,推动各维度联动变革,这其中包括物质环境、社会环境、文化变革等[1]。生物安全对于物质环境安全极为重要,同时也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阀门,是跨越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领域的重要桥梁,也是文化变革的重要突破点。注重生物安全保护,把其主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并摆在突出的位置,可以有力推动生态文明超越工业文明,实现人类长治久安。

  (二)狭隘的生态文明观念下生物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当今社会对其了解还不够深刻、全面。在狭隘的生态文明观念下,对生物安全认识还不到位,我国在生物安全系统的保护与治理中存在诸多制度建设不全、监管不严的漏洞。

  一是对生物安全的相关认识不到位。目前对生态安全的理解过于单一。许多地方往往把生态安全仅仅局限在生态环境好,把生态文明等同于环境保护。[2]评价一个地方的生态安全一般集中于比较直观的领域,譬如天是不是蓝、水是不是清、山是不是绿、绿化是不是好,甚至对于土壤污染的危害由于没有直观的感受,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够重视。狭隘的生态概念未能把生物安全纳入生态安全建设之中,对于其他生物的保护以及人类与之关系都没有体现在生态安全建设之中。由于认识上的缺陷,治理者的站位不够高,导致很多的宣传、教育内容缺位,统领性的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考虑。

  二是生物安全领域制度规范不到位问题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迄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在生物安全保护领域涉及很少。仅有直接涉及生物安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于1988年通过,经历了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四次修改。保护对象是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类方法,主要涉及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很多人类不熟知的野生动物并未纳入其中。最关键的是,该法律还包括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内容,因此一些人把“野保法”称为“利用法”。[3]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我国政府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并未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譬如具体的执法尺度、手段、流程等,对野生动物交易的管理制度也不到位,导致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约束性红线并不是十分明确。

  三是生物安全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国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只有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同非法所得利益相比相差较大。在相关动物检疫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情节一般的行为,只能由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细则,导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弹性较大,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因而不尽如人意。

  三、完善补齐生物安全治理短板的对策建议

  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立足生态文明建设,从现有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设计、实践经验中寻找突破点。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的国家战略,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部分,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立足生态文明建设看生物安全有助于提升生物安全治理的战略高度,把生物安全保护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筹考虑,从国家战略高度完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同时,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积累的经验,也为生物安全治理提供实践参考和理论遵循。

  (一)做好生物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按照生态文明治本的思维,要重视从源头防控,而非末端治理。源头严防,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对于生物安全的宣传教育普遍缺位,由自然界生物不安全引发公共卫生危机,但生物不安全一般情况下并非直接与社会居民发生相互影响,导致居民对于生物安全的知识了解不到位,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仍然很陌生,生物安全意识普遍偏低。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首要的是依靠群众,依靠每个人的力量,在社会形成普遍风气。要强化媒体对于生物安全的宣传推广,形成人人知道生物安全、人人监督生物安全、人人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风气。要强化中小学生生物安全教育,强调培育中小学生的生物安全责任感,潜移默化地持续性做好生物安全教育,才能达到久久为功。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案

  非重典不能治乱。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离不开严格的法律制度。疫情当前,各地开展了一系列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行动,但短期的集中整治无法获得“长期疗效”。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加快进程,改变名录式保护法的方式,采用准入制,只有纳入准入名单的野生动物才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利用,否则皆不可为。对动物检疫、交易等要进行全链条保护、监管,不漏一个环节。同时在相关法律修订加快的基础上,配套落实制度要同步跟进,让执法人员在落实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度可循、违法必究,让法律真正成为长牙的利器。

  (三)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生物安全治理重在制度、法律规范的监管到位。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的专业程度,强化源头执法,依托智能终端监测系统,对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实施监控,完善相应的信息系统和网络执法体系,大幅提升执法效率。强化长期执法,不能仅仅依托各种专项行动搞突击式、阶段式执法,不能给犯罪分子有松懈的空隙。另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面广、产业链条长,要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执法,鼓励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餐馆、媒体乃至普通消费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等,对于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给予奖励。

  (四)传导健康、友好的生活方式

  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不和谐,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所导致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问题。[4]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要坚持保护优先,就要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载的限度内。保护野生动物,要杜绝食用,虽然对于进入可食用目录的可以食用,但也要尽量减少,提倡健康的饮食习惯。同时,生物安全还涉及转基因粮食的安全问题,也要从根本上给予杜绝。在产业链上切断最终的出资方、在食物链上切断进入人体的欲望口。通过改变人类饮食习惯、生活习惯,给予生物安全持续性、稳定性的预期。

  (五)积极推动全球生物安全共同体建设

  生物安全关系全人类的福祉和未来。推动建立全球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是我国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目标。在当今人员流动频繁、交通运输体系发达的现代社会,谁都不能保证在疫情防控中独身世外。中国在此次防疫中的力度和做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许。当前中国将生物安全提挡升级,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不仅是中国的重大战略安排,也具有全球意义。推动全球生物安全共同体建设,中国在扎实做好自身国内生物安全保护的同时,在国际社会各组织中要积极强化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交流,体现大国担当,为全球生物安全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 参 考 文 献 ]

  [1]卢风.“生态文明”概念辨析[J].晋阳学刊,2017(05).

  [2] 张孝德. 生态文明建设不等同于环境保护[N]. 社会科学报,2019-11-28.

  [3] 丁汉正. 《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初探[D].浙江大学,2017.

  [4] 张孝德,张文明.习近平生态治理思想的深层实践意蕴[J].国家治理,2017(40).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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