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身份利益群体研究

2020年03月24日 12:07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常健 刘明秋

  [作者简介]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明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以来,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正在由事项利益群体转向身份利益群体。身份意识在结构上可细分为身份认同意识、身份利益意识、身份排斥意识和身份抗争意识,它们会对身份利益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并对冲突管理提出新的挑战。管理身份利益型冲突的目标、原则、策略和方式有别于事项利益型冲突,其管理目标应当定位于利益相关的各种身份群体间关系,促进各身份群体间的利益平衡;政府的角色应当居于中立地位,不偏不倚;管理机制和策略是设计公平和公开的身份群体间协商程序,并使协商过程和解决方案保持一定的透明度,以便形成能够在各身份群体间达致广泛共识的冲突解决方案。

  [关键词]     身份认同;身份利益群体;事项利益群体;冲突管理;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呈现出从以事项利益群体为主向以身份利益群体为主的转变趋势。身份意识对相关利益群体在冲突中的行为方式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对冲突管理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对此深入的研究。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群体及其类别变迁

  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群体可以分为四类。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这四类利益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呈现出前后接替的变化趋势。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四类利益群体

  从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利益事项和人员身份两个维度,可以将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群体分为以下四类(见表1)。

  身份

  利益事项        涉及特定身份        不涉及特定身份

  涉及特定利益事项        事项-身份利益群体        事项利益群体

  不涉及特定利益事项        身份利益群体        公共利益群体

  图1 四类利益群体

  事项利益群体是指因涉及某个特定利益事项而形成的利益群体,群体成员并没有一致的特定身份,而只是因涉及同一特定利益事项而聚集在一起。当特定利益事项得到解决后,相关的特定利益群体也就自然散去。

  事项-身份利益群体是指因涉及某个与一定利益身份相联系的特定利益事项而形成的利益群体,群体成员具有一致的特定身份,他们因涉及同一特定利益事项而聚集在一起。当特定利益事项得到解决后,相关的事项-身份利益群体还会保持一定的联系,但会日趋松散。

  身份利益群体是指因特定身份而形成的利益群体,群体成员并非只聚焦于单一特定事项,而是关注与身份群体整体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身份利益群体并不因某个特定利益事项的解决而消失,而是会相对持续地存在下去。

  公共利益群体是指围绕某类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利益群体,群体成员所关心的不是与群体成员利益直接相关的某个特定冲突事项,而是持续关注某类公共利益。群体成员间也不存在一致的特定身份,只是因对某类公共利益的共同关注而聚集在一起。他们并不因某个特定利益事项的解决而散去,而是会为了维护某类公共利益而持续存在下去。

  (二)四类利益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历史接替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历程来看,这四类利益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呈现出前后接续的变化趋势。在改革开放的起步发展阶段,因政策变动而出现的政策不连续或政策执行不连续,产生了一系列损益型冲突事项,如因企业改制导致的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冲突,因征地拆迁导致的被征地拆迁户与征地拆迁方的冲突,因企业野蛮生产导致的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受害居民与涉事企业之间的冲突,因城市管理执法不规范导致的被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冲突,因企业资方克扣员工薪酬而导致的在特定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在特定医院出现的医患冲突,因社区管理而产生的在特定社区出现的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社区冲突,等等。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点就是因某一特定利益事项而引发,围绕该特定利益事项而形成事项利益群体。一旦特定利益事项得到解决,相关的事项利益群体就会自然散去。

  随着改革进入制度定型阶段,因政策或政策执行的不连续而产生的损益型冲突趋于减少,因涉及某一事项的政策而使某一群体利益相对受损所产生的冲突逐渐增加,如失独家庭因失去孩子而又缺乏社会保障而产生的冲突,农村民办教师因过去的贡献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身份而产生的冲突,复员退伍军人因复员退伍后缺乏维持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冲突,等等。这些群体性冲突虽然也是因某一特定利益事项而引发,但却涉及具有同一身份的社会群体成员,所形成的事项—身份利益群体会因为特定利益事项的解决而趋于松散,却有可能会因为其他涉及身份的特定利益事项而再度聚集。

  随着事项—身份型冲突的反复出现,会不断激发和强化特定身份群体成员的身份意识,从而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身份利益群体。身份利益群体会更加自觉和主动地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并围绕涉及身份群体整体利益的各种利益事项开展有组织的权益维护行动。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涉及到群体间的关系,即特定身份利益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总是会针对或涉及其他特定身份利益群体,如特定性别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是针对或涉及其他性别群体,某一特定民族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会针对或涉及其他民族群体,某一职业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会涉及其他职业群体,某一特定宗教或信仰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会涉及其他宗教或信仰群体,等等。

  随着各身份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身份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会趋于相对平衡。与此同时,围绕着某些非特定身份利益的公共事项而形成的公共利益冲突,会导致非特定身份的公共利益群体的产生。如围绕着公共环境污染而形成的公共环境利益群体,围绕着发展的不可持续而形成的可持续发展群体,围绕着非正义战争而形成的争取和平的反战群体,等等。

  从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来看,以特定事项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趋于减少,以事项-身份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加,以身份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正在形成,而以公共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还未形成规模,但它在发达国家已经广泛存在。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文聚焦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身份利益群体,重点研究以身份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对冲突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类新的社会冲突。

  二、身份利益群体的类型及其产生条件

  中国当前的身份利益群体具有多元化的类型。特定身份意识的形成和强化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冲突过程相联系。

  (一)身份的概念及其类型

  “身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一种标志和象征。中文“身份”一词对应着不同的外文词。一个是status,指社会的等级地位,包括封建社会中那种固定的社会地位划分的社会等级身份,也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中以经济地位划分的阶级等级身份。另一个词是identity,埃瑞克?H?埃里克森(Erik H.Erikson)于1940年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研究,涉及广泛的、多元化的个体差异和认同。本文对中国当代身份利益群体的研究,主要是指后者。

  多元化的身份认同会形成多元化的身份利益群体,其中有些身份是相对固定的,有些身份是相对可变的(见表2)。身份的可变性对身份利益群体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身份越是不可变,相应的身份利益群体就会越稳定。

表1 身份的可变性与身份利益群体的类型

  (二)身份意识的内在结构

  从身份群体间关系的角度,可以将身份意识细分为身份认同意识、身份利益意识、身份排斥意识、身份抗争意识四个维度。

  身份认同意识是个体对自我所归属的身份群体的共同性认知和对其他身份群体的差异性认知。它涉及对身份群体成员的地位、权利、责任、义务、价值、社会关系等的认同。社会学家亨利·泰弗尔(Henri Tajfel)的社会身份认同理论认为,令人满意的认同意识是来自于他人的反馈和自我的认同相一致,对社会身份认同的追求是群体间冲突和歧视的根源所在,即对属于某群体的意识会强烈影响着个人的知觉、态度和行为[1]。

  身份利益意识是身份群体成员以其他身份利益群体为参照群体,对自身利益情况进行对比后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和差异认知。

  身份排斥意识是群体成员对自身所属身份群体的认可和归属而形成的对其他身份群体疏远背离的意愿。身份排斥意识可以帮助同一身份群体成员获得自尊,同时会造成对其他身份利益群体的偏见、敌意和冲突。欧洲委员会认为,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形势,众多的群体卷入其中,群体排斥作为一个关注过程的概念,它可以解释公民遭受的不幸以及不能实现的权利[2]。

  身份抗争意识是群体成员为维护与身份相联系的群体利益而针对其他身份利益群体采取积极行动的意愿。

  以上四类身份意识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推动群体间关系一步步走向冲突。

  (三)身份意识的形成条件

  杰德拉·弗里德曼(Gerald Friedman)指出,利益群体不是社会发展的天然产品,而是在参加了集体行动之后的伴生物[3]。戈登·马歇尔(Gordon Marshall)同样认为,“觉悟产生于社会行动,也在社会行动中发生变化”[4]。

  各类身份意识的形成既涉及各种客观因素,其中特别包括社会结构中的身份地位差异、政策变迁导致的身份群体落差、其他身份群体的社会歧视、身份群体利益遭受的损害或侵犯,还涉及这些客观因素所激发的主观感知、感受、情绪和意志(见表3)。

表3 身份意识对冲突的影响

  1. 身份地位差异导致的身份地位感知形成群体身份认同意识

  不同身份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地位差异,如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男女差别、贫富差别等等。帕金?弗兰克(Parkin Frank)指出,各种社会集团会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某种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这些属性包括民族、语言、社会出身、地域、宗教等[5]。这种地位差异会使同一身份群体成员对自身处境产生相同的感知,而这种感知的持续化就会形成对其他群体成员的身份认同意识。康岚指出,“客观地域差异会引起地域身份意识,地域身份意识作为一种主观态度和社会态度的反映,实际上是由人们各自所处的制度和结构性位置所决定的,人们自身所有的相对优势或劣势对于建构自我和他人的身份边界有非常重要的影响”[6]。

  2. 身份群体利益落差导致的群体相对剥夺感启蒙群体身份利益意识

  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该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7]。而政策对社会价值的分配方式往往与身份差异相联系,如社会保障政策中规定的身份差别,高考政策中规定的户籍身份差别,购房政策中规定的地域身份差别,公共服务政策中规定的人口身份差别,都是以某种身份作为社会价值的分配依据。当政策变迁导致的对社会价值再分配与某种社会身份相联系时,相关身份的群体成员就会产生共同的相对剥夺感,从而启发他们对身份群体共同利益的明确认知。

  3. 社会歧视导致的群体羞辱感激发群体身份排斥意识

  一些身份群体成员对另一些身份群体成员的社会歧视,会引发受歧视身份群体成员的羞辱感受和愤怒情绪,从而激发群体成员对其他群体成员的身份排斥意识。例如,在就业、薪酬、提职等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民族歧视、生理歧视等,就会激发身份群体成员对其他身份群体成员产生相应的群体身份排斥意识。2013年,一名安徽籍女子因非京籍被歧视选择跳楼自杀,安徽地域的同乡迅速动员组织打横幅游行,要求彻查并抵制歧视行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平等权利,并最终升级为暴力事件。

  4.身份权益受损导致的群体维权意愿产生群体身份抗争意识

  对一些身份群体成员利益的损害或侵权行为,促使身份群体成员要求采取维权行动,从而产生了身份群体成员的群体身份抗争意识。例如,遭受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和儿童的维权行动强化了妇女和儿童的群体抗争意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在维权行动中强化了农民工群体的抗争意识。查尔斯?蒂利指出,身份利益群体“在身份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共同的问题:不平等问题、公平问题、权力问题、义务问题”[8],他们“以身份的立场采取行动,以他们宣称的身份群体的名义,……对其他人控制下的有价值东西进行诉求”[9]。

  三、利益群体身份意识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与化解策略

  身份意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群体的行为方式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对冲突管理方式带来新的挑战。

  (一)身份意识对冲突过程的影响

  身份意识涉及身份群体间关系。因此,身份意识会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间关系和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见表4)。

表4 事项利益型冲突与身份利益型冲突的不同特点及其管理方式

  1. 增强群体凝聚力,弱化群体间关注与共情

  利益群体的身份认同意识,会增强身份利益群体内部的凝聚力,同时也会弱化对其他身份群体的关注与区情。亨利?泰弗尔对最简群体范式(Minimal-Group Paradigm)的研究显示,当个体知觉到分类时,就会分给自己的群体更多的资源和正面的评价,而对外群体成员则分配较少的资源并给予负向评价而产生外群体歧视[10]。刘娜和李晶的研究也表明,相比于外群体,人们对内群体的共情性神经反应更强[11]。阿马蒂亚·森认为,“一种强烈的——也是排他的——群体归属感往往可造就对其他身份群体的疏远与背离。在群体内部的团结每每发展成群体间的不和”[12]。对工人罢工[13]、妇女反性别歧视活动[14]、宗教团体抗议[15]、反战运动、学生请愿[16]、同性恋集会[17]、少数民族示威游行[18]等诸多种类的群体抗争的研究都表明,个体对某一群体的认同感越强,就越会弱化对其他群体的共情,从而就越有可能代表自己所认同的群体参与集体抗争行动。

  2. 强化群体性思维,增加群体间沟通与合作的难度

  身份利益群体的身份利益意识会强化身份利益群体的群体性思维,从而增强群体性事件中群体间沟通与合作的难度。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现代生活逐渐以群体的聚合为特征,而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被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19]。郭台辉指出,“许多人奢望通过不断强调所认同的特殊社会群体来实现他们的政治愿景。他们不是把自己视为主权民族国家的公民,更不用说世界公民,而是首先视之为种族、族群、语言、宗教或性群体的成员”,因此“人们不是努力去追求人性的共同利益——权利的平等、物质需求的满足、个体尊严的普遍尊重,而是宣扬他们自己群体的权利”[20]。

  3. 产生群体间憎恶情绪,弱化群体间行为的道德约束

  身份利益群体的群体排斥意识,会使身份利益群体成员对其他身份群体产生憎恶情绪。在群体性事件中,这种憎恶情绪会导致身份利益群体成员降低甚至失去对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更容易采取激烈的甚至暴力的手段。范·佐米伦(Van Zomeren)等人的实验研究发现, 愤怒调节着集体不公和抗争意愿之间的关系[21]。赖特(S. C. Wright)等人的研究也发现, 愤怒和怨恨情绪会增加参与者选择反常规行动作为对歧视性对待的反应[22]。阿马蒂亚·森指出,“暴力往往孕育于这样的一种认知,即我们不可避免地属于某种所谓唯一的——并且往往是好斗的——身份,该身份可不容置疑地向我们提出极其广泛的要求(虽然有时候这些要求是那么不易接受)”,而“世界上的大多数冲突与暴行都是由看似唯一的没有选择的身份认同而得以持续”[23]。迈克尔·A·豪格(Mictlael A. Hogg)等人的研究发现,对自身群体的认同,会导致群体排斥其他群体,当其他群体不符合自身群体的标准时,便会出现矛盾和冲突[24]。一些研究发现, 群体水平的愤怒强度与认同水平呈正相关, 并会引发对外群体的攻击和对抗意向[25]。

  4. 增强群体行为一致性,弱化妥协意愿

  身份利益群体的身份抗争意识会增强身份利益群体成员行为的一致性,并产生赋能效应,使身份利益群体的每个成员都感到自身变得无比强大,从而强化了非赢即输的斗志,弱化了采取妥协策略的意愿。耶鲁大学心理学家杰克多维·迪奥认为,激活共同的身份认同,会感受到更多的凝聚力和价值,促进群体能量积蓄。阿马蒂亚·森指出,“如果在冲突中身份能够导致群体的成功,从而也使个人受益,那么身份利益群体的行为模式就会由此得到复制和扩展而影响到其他的身份利益群体”[26]。

  (二)身份意识对群体性事件管理的挑战

  从冲突管理的角度来看,由身份利益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特点,就是涉及到群体间关系。因此,以往对事项利益型冲突的管理方式,在很多方面不适应身份利益型冲突的管理。

  首先,以往的事项利益型冲突涉及的问题限于某一具体利益事项。政府主要采取扩大资源的策略来解决这类问题,包括扩大政府补贴、政策兜底等措施。与此不同,身份利益型冲突涉及的往往是某类特定身份群体成员的一系列利益,采用扩大资源的策略会受到政府财力的限制,而且会落入满足与要求不断循环升级的陷阱。

  其次,事项利益型冲突涉及的利益事项只与当事群体有关,不涉及其他群体的利益。因此,政府通常采用与事项利益群体代表单独谈判的方式,与事项利益群体达成解决方案。然而,身份利益型冲突涉及的利益事项不是只与某个特定身份利益群体有关,而是涉及各身份利益群体间利益的平衡。因此,与某一身份利益群体代表的单独谈判,只能满足该身份利益群体所主张的利益要求,但却会引起其他身份利益群体的反感,导致各类身份利益群体的利益主张此起彼伏的恶性循环。例如,2013年河北省民办教师集体上访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化解冲突问题,河北省决定以某市为试点,尝试解决民办教师身份群体的各项问题,通过全面了解民办教师的各种诉求,最终形成了政策文件加以执行。但它忽略了包括赤脚医生、电影放映员、信贷员、驻乡民警、涉军人员等多个其他身份群体同样的利益诉求,激发了其他身份群体的愤慨和反感,他们纷纷效仿民办教师的群体上访行为,要求政府解决本群体相应问题。

  再次,解决事项利益型冲突只涉及特定事项利益群体的利益,因此可以采取闭门磋商的方式商讨解决方案。但身份利益型冲突事关群体间利益的此消彼长,采用闭门磋商的方式无法解决各身份群体间利益的平衡问题。

  最后,对事项型利益冲突来说,随着利益冲突事项的解决,相关的事项利益群体也就自然消散。但对身份利益型冲突来说,由于身份利益的持续性,某一特定身份利益要求的满足并不导致身份利益群体的自然消散,反而会导致身份利益群体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并提出新的身份利益诉求。

  (三)身份利益型冲突的化解策略

  为了应对身份利益型冲突,需要采取一系列适应身份利益型冲突特点的冲突管理原则、策略、措施和方法。

  首先,身份利益型冲突管理的目标对象,不应只限于提出利益诉求的身份利益群体,而应当进一步包括其他具有相关利益的身份群体。

  其次,身份利益型冲突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应限于“平事”,而应进一步包括平衡各身份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身份利益型冲突的解决方案,不应只考虑提出诉求的身份利益群体能否接受,还要考虑其他具有相关利益的身份群体是否也能接受,从而“化解不同身份群体利益冲突”[27],使“不同身份群体之间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28]。反之,如果冲突解决方案只考虑和满足提出诉求的特定身份利益群体的要求,就可能引发其他身份利益群体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激发其他身份群体的身份利益意识和身份抗争意识,导致一系列继发群体性事件。

  再次,政府在处理身份利益型冲突中的角色应当是中立的。由于身份利益型冲突涉及不同身份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不应当偏向任何特定的身份群体,而应居于中立地位,居间协调和促进不同身份群体利益的整合。

  又次,平衡身份群体利益需要建立身份群体间的利益协商机制。这种身份利益群体间的协商机制的第一个功能,是保障不同身份利益群体的主张有同等的表达机会,从而使各身份利益群体的不同主张之间能够相互限制,防止极化。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 W. Allport)的群际接触假说提出,减少群体间偏见的主要方式是与外群体在最佳的条件下进行接触,其关键条件包括群体间基于平等的地位、有共同的目标、寻求群体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有权威、法律的支持[29]。身份群体间利益协商机制的第二个功能,是促进各身份群体共同寻求对利益事项的解决方案,并使其能够被各方共同接受。美国在身份利益群体间冲突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群体间协商机制。该机制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同身份群体间第一次公开化的面对面会谈,由中立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目的是取得不同身份群体间的相互信任,并明确各自立场。第二阶段是第一轮背靠背会谈,通过中立第三方与冲突当事方的一对一交流,发掘其主张及其要满足的利益。第三阶段是第二轮背靠背会谈,进一步挖掘身份利益群体的诉求和利益,进行初步的信息交换,中立第三方探讨多种解决方案。第四阶段回到公开化的面对面会谈,消除身份群体间的认同误解,破除障碍,化解冲突。

  最后,化解身份利益型冲突的过程和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身份利益型冲突的解决方案涉及各不同身份群体的利益,涉及广泛多元的群体成员,因此有关冲突背景、冲突化解过程和冲突解决方案的信息不应当完全封闭,而应适当公开,使相关身份利益群体成员能够广泛了解,并在质询和解答过程中逐渐形成共识。一方面,信息公开能够使不同的身份群体了解冲突化解的过程,有助于对各个身份利益群体形成适当的社会压力,抑制各群体的非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下达成的解决方案,具备一定的社会接受力和说服力,这样可以减少其他身份利益群体的猜忌和不满,消除“继发冲突”的隐患。信息的适度公开是对各身份利益群体的教育过程,使各身份利益群体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不同身份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从群体间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自身利益实现的合理限度。

  [ 参 考 文 献 ]

  [1]Henri Tajfel , J. C. Turnrt.The Social Identity Theory of Intergroup Behavior[M]. Chicago: Nelson Hall, 1986:79.

  [2]于淼,陶兆铭.被排斥与自我排斥的身份认同——一项深圳市残疾青年的经验研究[J].青年研究,2017(04).

  [3]Gerald Friedman, The State and Making of the Working Class[J], Theory and Society, 1988 (17).

  [4]Gordon Marshall, Some Remarks on the Study of Working-Class Consciousness[J], Politics and Society, 1983(12).

  [5]Parkin Frank, Marxism and Class Theory: A Bourgeois Critique[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11-13.

  [6]康岚.“谁是外地人”:大都市居民的地域身份一是及其影响因素——以上海为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

  [7][美]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92.

  [8][9][美]查尔斯?蒂利.身份、边界与社会联系[M].谢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6-68.

  [10]S.Otten,A.Mummendey.To our benefit or at your expense? Justice Considerations in intergroup allocations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esources[J],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1999(01).

  [11]刘娜,李晶.共情的内群体偏爱及群体差异研究综述[J].社会心理科学,2016(03).

  [12][23][26][印]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M].李凤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9.

  [13]C. Kelly, S.Breinlinger.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Collective Action: Identity, Injustice and Gender[M]. London: Taylor & Francis, 1996:156.

  [14]A. Lyer, M. K. Ryan. Why do men and Women challenge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The role of group status and in-group identification in predicting pathways to collective[J],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m, 2009(65).

  [15][16]N. Tausch, J. C. Becker, R. Spears, O. Christ, R. Saab, P. Singh ,R. N. Siddiqui.Explaining radical group behavior: Developing emotion and efficacy routes to normative and nonnormative collective action[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2011(01).

  [17]B.Simon,M.Loewy,S.Sturmer,U.Weber,P.Freytag,C.Habig,C.Kampmeier.Collecti-ve identific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participation[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8(74).

  [18]B. Simon, etc., Identity affirm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support[J],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2008(38).

  [19][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32.

  [20]郭台辉.公民身份认同: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形成理路[J].社会,2013(05).

  [21]M. Van Zomeren, T. Postmes ,R. Spears.On conviction's collective consequences: Integrating moral conviction with the 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collective action[J].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2012(51).

  [22]S. C. Wright, D. M. Taylor , F. M. Moghaddam.Responding to membership in a disadvantaged group: From acceptance to collective protest[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0(58).

  [24]M. A. Hogg , D. Abrams, Social Identifications: A 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 and Group Processes[M]. London: Routledge, 1998.:157.

  [25]郭景萍.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J].河北学刊,2006(02).

  [27]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基础[N].南方周末,2004-12-30.

  [28]青连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抓住几个着力点[J].科学社会主义,2004(05).

  [29]T. F. Pettigrew ,L. R. Tropp. How does intergroup contact reduce prejudice? Meta-analytic tests of three mediators [J].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2010(38).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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