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民营经济发展基石

2020年02月17日 07:18   来源:广州日报   

  2019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撑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要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应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打破各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运行“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打破准入门槛是迈向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的第一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相较于市场经营者具有天生的强制力,更容易滥用权力,破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16年,《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打破瓶颈、净化市场的利器,保障民营经济的生长势头,推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公平竞争审查约束民营企业准入政策。在政府职能转型期、经济增速关键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平衡不易。比如,在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领域处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关系时,政府难以秉持平等的观念,难免厚此薄彼,在需要充分竞争的重要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隐性壁垒。民营经济不惧怕市场竞争,需要的是公平的竞争舞台。打破民营经济歧视性的准入门槛是迈向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的第一步,也是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先决条件。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纠偏地方保护政策。地方企业需要保护,但不应过度保护。“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地方保护性政策的危害性在于,民营经济难以做大做强,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显然为地方政府上了紧箍咒,督促地方政府破除地方保护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转化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界限的重要举措。通过政府内部审查系统,废止损害市场竞争的地方保护文件,纠正政府的越位、错位,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民营经济的双重保护路径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两条主线,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定心丸。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初,90%以上的地方政府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实现了全国高覆盖,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清理制约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存量政策。清理存量既要“保量”,还要“保质”。在公平竞审查制度落地3年的时间中,政策清理尚存形式主义的问题。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不是表面工程,而是将公平竞争扎扎实实地落在实处。

  清理存量在“保质”的基础上,还应当向“全面”更进一步。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民营经济应当享有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市场竞争机会。目前我国对国有经济的政策纠偏硬约束不足。如,《意见》中尚未提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享有同样的公平竞争权。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鸟之双翼”,不可偏废。消除体制性障碍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有之意,也方能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信心。

  第二,强化审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增量文件。如果说存量清理是回顾性措施,那么增量审查就是预防性措施。围绕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限制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重灾区严审增量,从源头上杜绝政策歧视。此外,增量审查需要有严格的审查标准,让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促进民营经济长久发展的当务之急,是要在全国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经营运行等方面各种各样的政策壁垒,释放民营经济的市场活力,为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度使竞争成为可能”,民营经济的明天会更好。

  (张钦昱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裴驿菲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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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07:1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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