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基础

2020年02月11日 08: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上,来自立法机构、大学、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的话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

  民法典为依法治国提供法治基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一起,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编纂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就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总体考虑、工作步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内容等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中央领导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这一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的编纂自始至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推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汇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方能完成这样一部重要的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民法典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基础

  只有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才能更深刻理解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民法典保障私权本身就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构建完整的私权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公权,那么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保护好了诸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也就是保护好了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比如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很多城市居民能够在他人的房屋之上设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从而享受到长期稳定的居住利益。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回应广大业主的权益要得到有效维护和全面保护的诉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陈小君:

  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联

  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有四个方面的关联逻辑。

  第一,引领性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要求良法善治,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真正完善的一个重要表达,有助于实现民事生活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等重要领域制度改革期待的善治。

  第二,目标性逻辑。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找准问题,民法典制度制定过程中必然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比如,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物债二元和人格权,都突出了重大立法事项;还有关涉亿万农民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关于市场经济中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问题。

  第三,主体性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人的价值实现为依归,中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权利百科全书,以人为本是该法之魂,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有助于人权保障和人的价值实现。

  第四,平等性逻辑,这是人本观念的进一步升华。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法的精髓所在。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应平等保护,富人和穷人也应平等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否则公平竞争无从谈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

  为法治体系提供基础性制度供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是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对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用巨大,它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供给。民法典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不仅涉及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更关系和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

  在民法典审议通过后,如何把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制度内容以及职能职责,包括可能遇到的问题挑战等,用法律共同体、党政干部和社会大众都能够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来精准阐释清楚、广泛传播,这是中国民法学界面临的任重而道远的共同任务,也是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贡献的时代机遇。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

  人格权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促进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使得民事权利的体系更丰富化;二是为处理人格权纠纷提供更好的规则;三是为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同时尊重别人的人格权,提供了规则指引;四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上升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对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促进作用。任何公权力和公法制度,甚至任何政治制度的设计、经济制度的设计,最终都是为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如果不是为了私人权利的实现、保护,任何公权力的存在都是没有正当性依据的。

  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施,可以提高、增强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意识。这将有利于市民生活的和谐发展,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格权,为市场经济社会奠定非常好的基础。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权利、平等、契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内容

  民法典通过物权编、合同编和总则编的主体制度,对市场经济运转确立规则,使其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民法典并不限于此,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著名法学家梅因曾经说,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就看这个国家的刑法和民法的比重,大凡进步的国家都是民法多、刑法少,落后的国家都是刑法多、民法少。

  民法不仅使人成为人,而且尊重他人为人。民法既鼓励人们追求权利,同时又防止权利的滥用,使得民事主体在实践权利的同时,逐渐成为具有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的主体,也使整个社会演化为一个成熟、健康的社会。民法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有德国法学家认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真正的学校。在私法领域把人培养成为一个既尊重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有着平等意识、契约意识的人。中国民法典的颁行,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重要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环节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首先,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概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民法典是产权保护的基础规则,强调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物权编里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强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规定了交易的形式,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民法典构成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的基石,这里的核心是,民法典进一步理清了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比如在效力制度上把公序良俗作为最终兜底条款来体现,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就是国家怎么去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民法典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就要确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尊严和自由。这点有十分突出的体现,比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民事权利的集中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民法典回应不平衡不充分矛盾

  今天的研讨会既是为了呼应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也是为了回应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一定是在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过程中自然产生出来的。就像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所作出的判断那样,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民法典的编纂,对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实也有多个方面的表现。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进行相应的确认和保障,对应我们对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益进行的确认和保障还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就对《物权法》第四条做了一个相应的修改,现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专门加了“平等”二字。住有所居的领域中不平衡发展表现也是非常突出,我们通过不仅仅是无偿设定居住权,也可以有偿设定居住权,让更多空置的房屋可以进入住房市场,满足更多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这也是对不平衡的发展所做的回应。

  记者 金辉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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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08: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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