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征用口罩的法律依据并不成立

2020年02月07日 10:11   来源:中国网   高霈宁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强征口罩一事引起社会热议。据网传的一份大理市卫健局发布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因当地疫情防控物资紧缺,大理市卫建局决定对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紧急征用”。针对该问题,云南省有关部门在2月6日已责令大理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

  目前正值新冠病毒疫情肆虐之际,防控工作全国上下一盘棋,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是取得战“疫”胜利的关键。在这个非常时期,任何个别地区想要独善其身或者以邻为壑,都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于情理不通。但是大理市之所以敢于理直气壮地征用外省市急需的口罩,恐怕在于其《通知》中所谓的“依法”二字。云南省有关部门要求大理市返还口罩只是行政命令,但如果此种征用方式当真是合法的,那么就难以避免类似事件今后在其他地方还会继续上演。

  所以我们需要仔细考察一下,大理市的“征用”行为真的如其所言是有法可依的吗?

  大理市卫建局在《通知》中声称,征用重庆口罩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三项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就来逐项进行分析。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用单位,是指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即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于是关键问题在于,在防控疫情期间,有权实施征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谁呢?口罩是否属于其中所谓的“其他物资”呢?在另外两部法律中,我们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如今已经蔓延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非地区性突发事件。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才是负责的人民政府。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只有国务院才拥有对财产实施征用的权力。而大理市作为一个县级市,以防控疫情为由征用口罩实际属于行政越权行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这里已经清楚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用物资的范围是“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很明显,口罩并不在依法征用的范围之内。所以,大理市卫健委征用口罩的行为不仅是行政越权,而且还有滥权之嫌。

  由此可见,大理市的此种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绝不能以“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的说辞为其开脱塞责。云南省相关部门恐怕不仅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还应追究其越权、滥权的责任。对于其他地方政府来说,则应以大理市为戒,切勿效尤!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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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0:11 来源:中国网 高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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