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该画上休止符

2020年01月22日 07:47   来源:羊城晚报   王石川

  “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由来已久——有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有的违背法不溯及既往,还有的违背疑罪从无原则,本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很正常的经济纠纷,却遭相关部门动用刑事手段插手,不仅使简单纠纷复杂化,更使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整个企业陷入灭顶之灾。

  “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这一系列“坚决”,既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也保障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在京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指出,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从法院到检察院,“不约而同”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显然绝不偶然。从大的时代背景看,这是因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侵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势必蚕食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

  同时,民营企业家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既背离了依法治国,也导致民营企业家惶恐不安。此前有媒体称,杭州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涉案100余万元,而办理此案的外地警方被指奉行“抄家”式执法,一时备受争议。真相如何,尚需彻查。但不争的事实是,“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于法不符,正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所提出的,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们常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就是软实力、生产力。可是,如果不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不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民营企业哪有安全感?

  很显然,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才能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让他们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从检察机关到审判机关,都在致力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值得激赏。就目前而言,应清理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件,及时纠偏,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强化司法监督,将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等会议所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此外,也应追究那些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的人的法律责任。

  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不是仅挂在嘴边的口号。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发展得好,才能实现多赢。从这个角度上看,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早该画上休止符。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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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07:47 来源:羊城晚报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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