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

2020年01月19日 07:17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宋伟 周磊

  [摘要] 反海外腐败是当前全球反腐败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治理腐败的难点问题。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组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尽管这些法律与制度各不相同,但是基本都遵循了一定的国际背景和本国本地区背景,对这些法律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面对当前反海外腐败的形势与任务,中国应当坚定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高度自信,从完善反海外腐败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中国跨国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增强中国建立国际性反腐败制度文件的话语权等方面着力,全面提升反海外腐败的治理能力。

  [关键词] 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国际比较;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或地区间的跨境经济合作与人员往来日趋紧密。在这一过程中,腐败也产生了流动性,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因而也成为了一个全球性议题。对于如何治理本国或地区的腐败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政治制度、文化背景、法律体系以及文化传统制定了相应的举措。然而,对于如何治理海外腐败,很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处在探索过程中。这里的海外腐败,既指本国公民或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也指境外公民或企业在本国的腐败行为。

  中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不仅明显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而且格外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腐败。[1]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强调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据统计,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1298.3亿美元,吸引外资1420亿美元,外贸进出口总值4.62万亿美元。截至2019年4月,中国已经与125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173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全面对外开放不断加速背景下,如何提升反海外腐败能力?如何建立健全反海外腐败法律和制度?这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研究的日渐丰富,反海外腐败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关注。有学者认为,腐败跨国化已经成为腐败发生的新趋势,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对此进行强有力的监管。[2]但是,反海外腐败并非易事,在腐败行为举报、认定和侦查方面都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是反海外腐败的关键基础。[3]在对反海外腐败法律和制度的研究中心,更多的学者聚焦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展开研究[4-5],这不仅因为美国这部法律建立较早,也在于它的执法影响力非常广泛。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对中国如何完善反海外腐败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思路[6-7]。然而,总体来看学术界对反海外腐败法律和制度的关注度仍然略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反海外腐败的实践。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价值还是实践价值角度来看,对反海外腐败法律和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研究都显得十分重要。

  二、国际组织反海外腐败行为的约束规定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反腐败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组织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一些国际公约和倡议的提出,有效推动了反腐败的国际进程。在反海外腐败方面,联合国、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都提出了相应的约束制度或行动指南。

  1. 联合国主导的约束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由联合国主导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12月生效。截至2018年6月,已经有186个缔约方加入了该公约,由此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力。该公约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第16条明确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认定情景,指出“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属于腐败犯罪行为,反之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收取不正当好处也属于腐败犯罪。事实上,该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同等视为腐败犯罪,给缔约方打击海外腐败提供了清晰指南。此外,于2003年9月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其中规定了跨国洗钱行为、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

  2. OECD主导的约束规定

  OECD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于1997年正式通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简称《OECD反腐败公约》),并于1999年开始生效,截至2018年6月,共有4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这一公约明确要求签署国将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认定为腐败犯罪,并且提出公司不得设立虚假账目掩盖行贿行为。2009年OECD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建议》,其中指出各成员国要建立对海外贿赂行为进行举报的规定,并提出各成员国要加强对本国公职人员对抵制海外贿赂的廉洁教育。此外,《OECD跨国企业指导原则》中也有关于跨国企业如何建立合规制度、杜绝海外腐败的建议指南。

  3. 世界银行主导的约束规定

  世界银行作为在全球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反海外腐败方面也开展了诸多工作。1996年,世界银行发布了《采购指导方针》和《咨询顾问指导方针》,其中对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咨询顾问选择或任何相关合同执行中有欺诈或腐败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据此采取措施。2006年,世界银行推进制裁制度改革,发布了《反腐败指导方针》,进一步明确了腐败行为的定义,即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付、接受、介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世界银行认为提出向另一方支付腐败款项即构成腐败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接受或贿赂、是否达到了目的,均可加以制裁。这些方针至今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10月,世界银行的制裁名单上仍然有近2100家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在列。

  4. APEC主导的约束规定

  APEC作为亚太地区最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在反海外腐败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4年至今,APEC基于每次领导人会议,发布了一系列反腐败宣言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圣地亚哥反腐败和确保透明度承诺》《APEC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新加坡反腐败宣言》《APEC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反腐力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北京反腐败宣言》,并成立了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北京反腐败宣言》是由中国主导的APEC反腐败宣言,在亚太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力,这份宣言明确提出“根据各自法律,加强与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这为亚太地区共同打击跨境腐败提供了指南。

  5. 透明国际主导的约束规定

  透明国际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因其发起了清廉指数而备受关注。尽管透明国际无法形成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产生同等效力的反腐败公约或宣言,但是其发布的反腐败研究报告和评价结果也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由透明国际参与主办的“全球反贪大会”几乎每届会议都会呼吁国际社会关注跨国腐败,并且提出治理跨国腐败的建议。透明国际指出,海外腐败不是一个抽象现象,它具有破坏性的后果,包括合同交给不合格的供应商,价格上涨以支付贿赂等方面。2005年开始,透明国际开始对OECD国家履行《OECD反腐败公约》的情况进行评估,2018年的评估结果显示奥地利、加拿大、芬兰和韩国打击跨国腐败的力度不足。[8]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反海外腐败法律的内容框架

  加强反海外腐败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关法律制度中阐述或列明了与海外腐败相关的法条,其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国的《反贿赂法》、德国的《反腐败法》、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中国香港的《预防腐败条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制定于1977年,先后经过三次修订,目前在法律框架和内容条款方面已经趋于稳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用来制约和惩治美国本土企业以及该法所指的外国企业的腐败行为。该法主要包括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两部分,其中反贿赂条款规定行贿人只要有行贿意愿,即使没有实际实施或者行贿目的未实现,也可以被判定触犯法律,同时还指出行贿载体的含义不仅指现金,还包括礼品、旅游、餐饮招待、娱乐、回扣、慈善性捐赠、为外国官员亲属提供工作机会等。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重要特点之一还在于其建立的“长臂管辖”原则,该法规定美国公司及其员工、美国公民、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的其他公司,只要向外国官员、政党官员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无论行为发生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都要受到该法管辖。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合作的增长,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数量不断升高,截至2019年10月,美国司法部发起的执法数量为364件,美国证监会发起的执法数量为236件,这也反映了这部法律的国际影响。

  2.英国的《反贿赂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国家,经过漫长的探索过程,在反腐败立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2010年,英国制定出台了《反贿赂法》,这部法律融合了英国其他法律中关于腐败的条款,遵循了英国加入的各类国际性反腐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反腐败立法的创新发展。该法第6条规定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并指出这不仅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本身,还包括其要求、同意或默许的其他人,即向外国非公职人员行贿的,仍可触犯本法,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海外腐败的力度。同时,该法增加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指出如果与组织相关的个人为使该组织获取/保留业务、或商业利益而行贿他人,则相关的商业组织即构成犯罪,这一法条在促进预防海外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英国Sweett 公司是第一家因为预防腐败不力而被处罚的公司,其阿联酋子公司为了获得合同而行贿,最终被判罚款140万英镑,没收利润85.1万英镑,并支付了9.5万英镑的起诉费。

  3. 德国的《反腐败法》

  1997年出台的德国《反腐败法》与德国《刑法典》《行政犯罪法》等法律规定一并发挥规制海外腐败的作用。德国《反腐败法》规定无论企业或员工主动还是被动行贿,无论其行贿行为是否扭曲了市场竞争,均被认定为腐败犯罪。德国《刑法典》规定,在国内或国外交易中提供、支付或接受贿赂的人员均属刑事犯罪。德国《行政犯罪法》规定,公司应对代表该公司实施的腐败犯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以防止腐败犯罪,公司如触犯此类法律则可能需要支付最高达1000万欧元的罚款。在现行的德国法律环境中,只要腐败行为在德国发生,或者行为人是德国公民,就被认为适用于德国法律。

  4. 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

  新加坡是亚洲地区清廉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善。新加坡《预防腐败法》是规制腐败犯罪的专门法律,其中对跨境腐败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该法第5条、第6条将跨国行贿和受贿定义为刑事犯罪,不区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腐败,“任何人”的腐败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腐败,并且涵盖了间接腐败行为,即“任何以个人身份,或通过他人,或与他人一同”参与贿赂的人员都将受到惩罚。该法第 2 条还将腐败的“报酬”的定义为包括任何形式的“任何类型服务、优待或好处”,这无疑扩大了行贿之物的定义范畴。此外,新加坡还专门制定了《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以强化对腐败等犯罪行为的惩罚。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举报腐败犯罪没有时效限制。

  5. 中国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

  中国香港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成功实现廉洁转型的典范,《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条例》被认为是香港地区廉洁建设的三个重要制度支撑,其中《防止贿赂条例》是与治理跨境腐败关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制度。该条例详细列举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触犯法律的贿赂犯罪情景,明确规定行贿者与受贿者即使没有达到目的仍属有罪,并且将腐败“利益”定义为包括金钱、馈赠、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以及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在内的多种形式。该条例中所列出的腐败罪行只要与香港地区产生关系,即使行为人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接受利益的地点在香港地区以外,也都同样受到该条例管辖。

  四、反海外腐败法律与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对反海外腐败法律与制度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揭示国际组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下将从制定背景、内容框架、实践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 基于法律和制度制定背景的国际比较

  无论是国际组织发起的公约或倡议,还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从国际组织反海外腐败行为的约束规定来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产生主要源于上世纪末以来腐败问题的国际化,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充分的主导作用。世界银行的《反腐败指导方针》同样是在国际投资项目中腐败呈现跨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世界银行认为回扣或贿赂的资金必然是来源于项目经费,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价格上升以及质量或性能下降为代价的。《OECD反腐败公约》发布较早,当时的OECD国家贸易往来频繁,但OECD认为行贿行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严重破坏了善治和经济发展,扭曲了国际竞争条件,因此制定了该公约。APEC与这些国际组织同期开始关注反腐败议题,宏观背景相类似,但APEC除了注重促进成员国和地区内部的反腐败行动,还非常注重成员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反腐败合作。透明国际自1995年开始发布清廉指数之后,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和评价指数,在上述国际组织相互影响以及全球腐败变化趋势下,透明国际开始关注反海外腐败的议题。

  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反海外腐败法律建立的背景来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出台主要受到1972年“水门事件”的影响,当时美国证监会发布的《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中指出有400多家美国企业承认曾经从事可疑的或者非法的支付。英国《反贿赂法》是在原相关法律基础上,为落实《OECD反腐败公约》而制定的反腐败专门法律,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比尽管出台时间较晚,但是却有明显后发优势,被认为是具有张力的反腐败法律。德国《反腐败法》是在欧盟国家推动反腐败行动中产生的,在1999年《OECD》反腐败公约生效之后,德国与其他欧盟国家一道开始采取更严格的制度规定打击海外腐败,其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一经查实要被一并没收。新加坡《预防腐败法》制定于1960年,当时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后,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并迅速制定了《预防腐败法》,这也为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是1971年制定的,这一条例成为香港地区实现廉洁转型的重要制度支撑,当时香港地区因“葛柏事件”引发香港市民强烈不满,而后香港廉政公署和包括《防止贿赂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孕育而生。

  从法律和制度建立的背景来看,国际组织发起的公约和倡议主要源于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国际议题,特别是在经济贸易往来过程中跨境腐败的增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本国本地区的时代背景发挥了推动作用,其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是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英国的《反贿赂法》则将反海外腐败规制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而德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尽管没有制定专门性反海外腐败法律,但是其法律制度仍然发挥着这方面的规制作用。

  2. 基于法律和制度内容框架的国际比较

  国际组织在制定相关公约和倡议过程中,主要以对成员国或组织提出建议要求为主,这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内容体系最为健全,《OECD反腐败公约》次之,世界银行《反腐败指导方针》则更侧重于商业行为,APEC提出的反腐败宣言以倡导为主,透明国际目前还缺乏对反海外腐败的具体制度文本。尽管这些国际组织的侧重各有不同,但是对于反海外腐败的阐述极大地推进了各国各地区政府对此议题的关注。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提出缔约方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列为腐败犯罪,这对于加强全球反海外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无疑仍然是内容体系相对全面的一个,英国《反贿赂法》次之,而德国《反腐败法》、新加坡《预防腐败法》和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在实际操作层面适用于海外腐败行为,但是从法条内容本身来看还缺乏一定的论述针对性。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英国《反贿赂法》比较来看,前者的“长臂管辖”原则让其执法空间得到了不断扩张,但只认定行贿给外国公务人员的行为,而后者在执法对象上则有了新的变化,并不区分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即行贿外国企业人员同样触犯法律。此外,英国《反贿赂法》还规定要追究受贿人的责任,而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主要还是追究行贿人的责任。

  3. 基于法律和制度应用实践的国际比较

  应用实践是检验法律和制度执行性和活跃性的重要维度。从国际组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应用来看,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是该公约应用实践的最好反映,其中规定每一审议阶段均应由各为期五年的两个审议周期构成,第一周期审议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第二周期审议预防措施、资产追回,联合国会对所有缔约方履约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OECD反腐败公约》也得到了良好应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其成员国按照该公约要求建立了反海外腐败的相应举措。世界银行《反腐败指导方针》则具有很强的规制力,被其列入制裁名单的企业不仅很难得到与世界银行资金有关的任何合同,而且还会被一些合作伙伴抵制。APEC的反腐败宣言近年来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北京反腐败宣言》发布以来,APEC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反腐败合作更加紧密,推动产生了一系列务实的成果。透明国际对OECD履行《OECD反腐败公约》的评价也具有一定影响力,尽管这项评价结果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仍然受到了国际社会关注。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应用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无疑是被应用较多的一项法律,甚至是对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都产生了影响。美国司法部网站列举了从1977年至今的相关执法案例,资料显示执法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包括能源、制造业、金融、通信等不同行业的企业,足以看出其执法范围之广。此外,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相关企业的处罚金额也十分巨大,目前为止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是被罚数额最多的企业。英国自发布《反贿赂法》以来执法案例也在不断增多,这也带动了欧洲对反海外腐败执法更趋活跃,近年来法国、意大利、挪威等国都出现了反海外腐败的案例。德国《反腐败法》、新加坡《预防腐败法》与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的执法案例相对美国、英国来说并不多,但是却始终保持了严格的执法态度。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印度(《防止腐败修法案》)、泰国(《反腐败组织法》)、巴西(《廉洁企业法》)等国也开始纷纷修订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海外腐败行为进行规制。

  五、中国建立健全反海外腐败法律与制度的策略思考

  在研究国际组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反海外腐败法律与制度基础上,充分借鉴合理经验、形成中国方案显得十分重要。

  1. 坚定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高度自信

  加强治理海外腐败是全球性共识,中国也不例外。通过国际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一定背景下出台或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是在紧密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下进行立法的。对于中国来说,结合国情坚定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高度自信十分重要,这是开展反海外腐败工作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的成效充分证明了中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有效性。与此同时,中国在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北京反腐败宣言》《G20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等一系列成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反腐败领域的重要文件。

  2. 完善反海外腐败的相关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这道出了中国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在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层面,在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十分重要。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或反海外腐败法,这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但是其反腐败成效也很好。对于中国来说,在相关法律制度中补充修订反海外腐败条文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加关于贿赂境外公务人员或国际组织的罪名,进一步界定海外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执法空间和执法领域,加大对在海外行贿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在中国有腐败行为的海外企业或个人的打击力度。

  3. 推动中国跨国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将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更加密切。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有效预防腐败?如何使经济行为严格符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要求?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9]近年来,不乏一些中国跨国企业被列入世界银行的制裁名单,也有一些企业受到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惩罚,这些事实都证明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必须高度重视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不断提高海外经营的合规水平。对于中国跨国企业来说,一方面要构建一套适用于自身发展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不断增强廉洁与合规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修订制度体系,深入分析投资国或地区的法律环境,避免出现违规问题。

  4. 增强中国建立国际性反腐败制度文件的话语权

  增强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话语权是提高中国反海外腐败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治理反海外腐败,除了具有科学的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互配合。从全球的执法实践来看,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其滥用执法权的指责不断增多,甚至在一些执法案例中掺杂进了政治因素。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我们十分有必要发出中国主张、形成中国方案,以有效应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滥用及消极影响。一方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框架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倡议或宣言,引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海外腐败;另一方面,在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际合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反腐败司法合作有关制度,努力在腐败认定、跨境调查、资产返还等方面实现更大的突破。

  [ 参 考 文 献 ]

  [1] 过勇,潘春玲,宋伟. “十八大”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路径及成效分析[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5).

  [2] Delaney, Patrick X. Transnational corruption: regulation across borders[J].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7, 2007, pp414-460.

  [3] Matthew S Erie. Anticorruption as Transnational Law: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PRC Law, and Party Rules in China[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67, 2019(6), pp. 233,279.

  [4] 袁杜娟.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我国域外管辖的冲突及启示[J]. 理论前沿,2009(4).

  [5] 刘岳川,胡伟. 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反腐败执法风险及其应对——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例[J]. 探索与争鸣,2017(8).

  [6] 石玉英. 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出路[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7]弓联兵,王晓青,戚成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风险及应对[J]. 行政管理改革, 2019(5).

  [8]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Exporting Corruption - Progress Report 2018: Assessing Enforcement of the 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EB/OL]. https://www.transparency.org/whatwedo/publication/exporting_corruption_2018,12 Sep.2018.

  [9] 陈瑞华.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2019(3).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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