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行为坚决说“不”

2020年01月06日 10:23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山西阳泉第十二中学学生家长质疑该校向学生售卖三千多元的“三无”平板电脑,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1月2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他们已责令心通公司整改,要求其在平板上补贴生产标签进行标识,目前产品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企业销售“三无”平板电脑,而且销售对象还是学生,价格也不低,只是重新贴上标签就完了?也许监管部门是想优化营商环境?但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法治环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任何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都统称为三无产品。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以此来看,企业首先要“退一赔三”。

  虽然学校称非强制购买,但在学校和家长地位不对等、学校做法容易影响家长损益的现实背景下,即使学校真的非强制购买,家长也不敢不买,因为家长无法预测不买电脑的严重后果。比如就有家长反映,去年该校也曾组织初一年级学生购买此平板电脑,学校以有无平板电脑为依据进行分班。

  贴个生产标签是必然的要求,企业不至于想省几个标签的钱。如果联系到企业只给学生开收据而不开发票,很容易让人质疑这是一场学校与企业的合谋。如果不是家长发现问题而投诉,等学生发现电脑有质量问题,想检修可能要再出钱。

  《义务教育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按照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学校有牟利的推销行为,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学校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当地市场管理局不妨再做些解释,而当地教育部门也不妨出来走两步,给学生家长一个信服的理由。

  应该说,随着近年来的大力整治,学校乱收费现象在公办学校几乎绝迹,但仍有一些民办学校还在以各种理由乱收费。就在上个月,河南项城正泰博文学校推广使用平板电脑教学,每生收费1780元,系统服务费800元,引起部分家长的不满情绪,项城市教育体育局作出对正泰博文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因为学生趴课桌午休,深圳龙岗区爱文学校要加收每学期300元的午休管理费,结果被龙岗区教育局叫停。

  如果政府加给了民办学校不合理的负担,那就给民办学校减负。如果没有不合理负担,相关政府部门就要对民办学校加强规范和监管,并对违规学校施以必要的惩戒,保证民办学校依法办校、依法治校,真正实现健康发展,而不是不出事不闻不问,出事了疾言厉色。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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