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视域下互联网文化产业 的秩序失范与行业治理——以50个全国首案为分析对象

2019年12月27日 10:4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王林生 高宏存

  编者按:2019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人民日报社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要运用信息革命成果,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近几年,我国媒体融合发展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2013年,媒体融合成为全党的共识。2014年、2015年,开始对媒体融合的手段、方法、路径进行积极探索。2016年,进一步明确媒体融合发展的轨迹与路线图。2018年、2019年,我国的媒体融合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媒体深度融合?本刊特别邀请高宏存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约请相关领域学者,从媒体融合视域下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秩序失范与行业治理、媒体融合与中国语言规划战略研究、数字出版产业链变革与重构路径探究等几个角度撰文,希望对进一步深入推进媒体融合实践有所裨益。

  王林生    高宏存 

  [摘 要]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出现的产业乱象,扰乱了正常的产业发展秩序。检索出的50个全国首案,可集中概括为行业数据造假、侵犯知识产权、私服外挂侵权、敲诈勒索犯罪、不正当交易、不正当竞争、盗窃、敲诈勒索罪、违反文化伦理等9大类30小类。这些案例以知识产权侵犯为重点,短视频、直播是行业重灾区,线上和线下交织是重要趋势,多集中在东部互联网产业的发达地区。在产业乱象的治理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追查难”“执法难”等突出问题,这就需要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修法和释法,落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协作,加强对互联网新治理技术的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产业乱象治理的探索,提升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治理水平。

  [关键词]     互联网新业态;乱象;治理;案例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媒体融合既是一项发展战略,也是重要的产业发展趋势。媒体融合的发展实践中,在媒体形式、媒体业态、媒体内容、媒体运营、媒体接收等环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是媒体融合发展战略中培育和成长起来的产业范畴,是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文化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具体的产业实践中,紧紧依托互联网这一媒体形式,着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挥着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各种产业乱象频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产业发展秩序。因此,从管理的角度加强对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秩序的监管、治理与规范,推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是实现互联网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明确产业秩序失范的具体表现就成为实现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秩序治理的重要前提。 

  基于此,本文检索和筛选出2015年1月—2019年11月期间发生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的50个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均被公安机关破获、法院审理或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真实案件,而且同属全国首案/第一案。选择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的50个全国首案/第一案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既要说明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又要明确新业态产业乱象的具体类型、呈现内容及破坏产业秩序的形式,以避免在涉及产业乱象时陷入概论式“语焉不详”“泛泛而指”的境遇。不可否认,基于笔者的理论视野、检索方法等原因,所筛选和使用的案例可能会存在某些遗漏或偏颇,但即使如此,对50个案例的分析仍能反应某些或者局部存在的现象和问题,能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乱象的秩序治理提供一些可参考性的构想和建议。

  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类别及表现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是围绕现代互联网科技而涌现出的新行业,及其以互联网为核心而构成的一整套文化生产系统,内容涉及生产、传播、营销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破坏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秩序和危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乱象,分散在互联网经济运营的各环节和阶段。从破坏产业发展秩序的表现形式来看,产业乱象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9种类别。

  1.行业数据造假

  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运营交易,不仅在各个环节产生了海量的数据,也使得数据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资产和评判标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从它最基本的用途转变为未来的潜在用途。这一转变意义重大,它影响了企业评估其拥有的数据及访问者的方式,促使甚至是迫使公司改变他们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了组织看待和使用数据的方式。”[1]而为了达成人们对商业活动者的高价评估,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以暗刷流量、刷单为主要内容的数据造假便成为破坏行业秩序的一种方式。

  数据造假检索出的5个案例,尽管同属暗刷流量和刷单这一类别,但却有不同的内容形式。(1)游戏或视频刷流量误导消费者。首例“(游戏)暗刷流量案”和“爱奇艺视频节目刷流量案”都是通过不法手段提升视频的点击量,以吸引消费者关注游戏或视频节目。(2)刷单逃避税费。“跨境保税仓刷单案”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的过程中,通过刷单,将进口商品数额“化整为零”,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3)刷单“提升”电子商家好评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和“电商起诉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案,均涉及以淘宝为当事人的电子商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网和“傻推网”以虚假购买的刷单方式,提升某些商家的成交率,对其他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暗刷流量和刷单的方式所产生的虚假数据,不仅污染平台数据,不利于有效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有损电子商务平台本身的信誉和竞争力,而且刷单行为本身违背商业发展的诚信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和正常的行业发展。也正因如此,“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中相关责任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才格外引人注目。

  2.侵犯知识产权

  互联网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紧密,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共13个,从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大致分为版权、著作权和专利等。从类别来看,这些案例又大致分为3个类别。(1)视频直播侵权,包括“腾讯诉游戏玩家直播《英雄联盟》案”“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奇迹神话》游戏画面抄袭案”“‘伙拍小视频’侵权案”“‘补刀小视频’视频侵权案”“电竞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等,在视频传播中侵犯他人著作权。(2)文字/图像侵权,包括 “‘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微信号盗版电影侵权案”“微信小程序内容侵权案”“‘橙子VR’APP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等,利用互联网传播手段或载体侵犯他人的文字/美术作品著作权。(3)技术软件侵权,包括“搜狗诉百度侵犯专利案”“棋牌游戏侵权案”等,涉及技术专利和技术源代码侵权。这些案件分布在短视频、游戏、电竞、微信、输入法、人工智能等多个新业态领域,侵权的主体及其手段或方式也日益多元。从整体上来说,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商品泛滥,无疑会使运营在正常轨道上的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利益受损,进而影响健康产业秩序的建构。

  3.私服、外挂侵权

  私服和外挂是出现在网络动漫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所谓私服,是指未经动漫游戏的版权拥有者授权,通过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外挂是通过修改游戏数据而为游戏玩家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或软件。从本质上讲,游戏私服和外挂是侵犯游戏著作权的一种违法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监管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以私服、外挂为手段的侵权形式正在向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领域扩展。

  从检索出的6个案例来看,以私服、外挂为手段的侵权分布在3个领域。(1)网络游戏类,包括“《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的入刑案”“《绝地求生》外挂制作、传播案”“利用架设《魔兽世界》私服非法营利侵犯著作权案”等,这类案件主要是通过制作并销售外挂、架设私服谋取不正当利益。(2)视频直播类,包括“网络直播人气外挂案”,这一案例主要通过销售“京广高速自动更新斗鱼TV人气软件”为斗鱼TV用户提升人气牟利。(3)生活应用类,包括“滴滴抢单作弊器案”、制作并销售“抢红包外挂软件”案,通过外挂软件修改服务器数据或正常操作流程。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针对时下最流行的互联网产品,《王者荣耀》《绝地求生》《魔兽世界》等游戏,以及斗鱼、滴滴等应用平台,在当下都极具市场影响力。私服、外挂正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入、非法控制这些互联网平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破坏游戏或应用的操作规则牟取暴利。这种非法侵入是对游戏、应用乃至产业发展公平原则的践踏,因此“开挂的人生”尽管“无人能敌”,但却是产业发展的“毒瘤”。

  4.敲诈勒索犯罪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非法占用或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广泛、形式多样,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检索出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例有4个,主要表现为3种类型。(1)以植入勒索病毒的方式敲诈勒索,包括“微信支付赎金勒索病毒案”,通过研发木马病毒并采用“供应链感染”的方式向被感染用户勒索赎金。(2)以极限词敲诈勒索电商,包括“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入刑案”,利用《广告法》对极限词界定的漏洞勒索淘宝电商。(3)以互联网维权机制敲诈勒索,包括“O2O新型刷单诈骗案”“利用互联网维权机制敲诈勒索淘宝商家案”。这两个案例都是运用互联网本身的维权机制,对美团网、大众点评和淘宝的商家进行诈骗。以上案例,充分显示出敲诈勒索已蔓延至互联网领域,且敲诈勒索的手段充分使用了互联网技术。同时,法律层面的漏洞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5.不正当交易

  不正当交易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规则、商业诚信以及商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相似,不正当交易也存在于多个领域,呈现形式也因具体案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就检索出的3个相关案例而言,不正当交易集中表现为3种类型。(1)数字币提取窗口关闭而引发的交易纠纷,体现为“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诉交易平台案”,这一案例引发对数字币价值的思考。(2)购买数字币设备不履行交易合同,体现为“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一案例引发人们对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是否涉嫌违法的讨论。(3)未成年人交易的监管与保护,体现为“未成年人起诉腾讯游戏公司案”,这一案例的起诉者认为腾讯公司未能尽到对未成年游戏用户有偿交易的监管。从总体来看,不正当交易虽然易于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交易正在向互联网领域渗透,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领域,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加强在网络支付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成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话题。

  6.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市场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和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尽管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常出现的一种现象,但它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性较大,损害有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7个,代表了5种不同的类型。(1)控制市场行为,干预入驻电商选择,包括“四川美团强制商家二选一案”。该案是《电商法》实施后由执法部门查处的第一案。(2)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包括“淘宝公司诉美景涉‘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中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获取淘宝“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获取利益,涉及不正当竞争。此案也是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3)非法使用他者信息,涉嫌“搭便车”,包括“脉脉非法获取微博用户信息案”“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诉搜房公司‘搜房拍’仿冒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等,两个案例均涉及使用他者信息。(4)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短融网’诉‘融360’商业诋毁案”“百度智能搜索广泛匹配推广模式案”。两案均有线下业务,但纠纷是线上的商业排序。(5)通过“挖角”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包括“斗鱼诉全民TV平台播放‘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案”。此案中全民TV平台通过挖视频主播的方式获得相关作品的直播权,成为全国首例网络主播跳槽案。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为了谋取利益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则有违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以上7个案例来看,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行为,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且形式、手段、方法与目的多样,显示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艰巨性。

  7.盗窃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通过盗窃影响产业健康发展的现象。检索出的5个案件大表表现为4种类型。(1)盗窃信息,包括“‘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案”“‘快啊’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通过互联网技术非法获取他人信息。(2)盗窃信用,包括“盗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芝麻信用牟利案”,把信用诈骗推上风口浪尖。(3)盗用管理权限,包括“盗窃‘英雄联盟’游戏网吧‘特权服务’案”。(4)盗窃物品,“比特币盗窃案”把虚拟货币的价值凸显出来。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互联网语境中的盗窃,已与一般理解的盗窃具有显著不同,更多的是依靠技术手段,盗窃和非法占有的是事物的无形价值,盗窃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演变。

  8.网络涉黄赌毒

  网络涉黄赌毒是违反互联网产业秩序的常见形式,作为一种产业乱象,不仅危害产业发展本身,而且严重毒化社会风俗,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检索出与网络涉黄赌毒相关的案例共5例,按类别分为涉黄、涉赌、涉毒3种。(1)利用直播平台涉黄,包括“‘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LOLO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Peepla’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等,传播色情淫秽等不良信息。(2)利用网络平台涉毒,包括“‘名流汇’视频聊天平台涉毒案”。此案是破获的全国首例“非法利用网络信息涉毒案”。(3)利用网络平台涉赌,包括“微信红包网络赌博案”。该案假借抢红包之名进行网络赌博,形式隐蔽。整体而言,网络涉黄赌毒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增加了取证难度。

  9.违反文化伦理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伦理秩序,但违反一般文化伦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从检索出的3个案例来看,这类案件包括3种类别。(1)侵犯名誉,包括“‘诉讼服务群’微信踢群案”。该案中被微信群主踢出者认为名誉权受到侵犯。(2)非法使用网络信息,包括“PUA情感操控案”,通过网络向平台用户传播搭讪、骗财、自杀等经验和技能。(3)刻意隐瞒个人信息,包括“水滴筹平台大病众筹纠纷案”。该案筹款人隐瞒个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筹款并挪用款项。以上三类案件,从不同层面违反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应抵制的不良行为。

  从整体来说,以上9大类30小类50个案件,展现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产业乱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它不仅涉及互联网平台这一基础设施,也涉及生产主体、传播渠道、消费主体等有形实体,更涉及信用、名誉、权限等无形资产。某种程度上,把50个案例分为9大类30小类,各类别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复或交叉,这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也体现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产业乱象或案例本身违反的并不是某一个纯粹的法律规则、道德准则,而是同时触犯多条法律和道德底线,这就为从多角度审视产业乱象本身提供了可能。

  二、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特征及趋势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产业乱象,体现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渗透着逐利与浮躁的心态。尽管各类违法乱纪的现象层出不穷,但仅从检索出的50个案例来看,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特征及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产业乱象的指向层面,知识产权侵犯是重点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是凝聚着一定知识创造的精神消费产品和内容服务体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新业态的这种创造更易于被复制和抄袭。因此,与新业态相关的文化产业历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明确把包含新业态在内的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作为重点支持的行业。被重点保护、支持本身就说明这一行业是重点被侵犯的行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私服、外挂侵权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在50个案例中涉及知识产权侵犯的案例共有19个,占总数的38%,比重为各类产业乱象之最。

  知识产权侵权以侵犯著作权、版权居多,其中涉及微信平台的有6个,分别为“腾讯诉‘吹牛’社交软件侵犯‘微信红包’‘微信表情’著作权案”“诉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侵犯短视频著作权案”“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家号文章转载侵权案”“刀豆公司诉百赞公司微信小程序在线播放内容侵权案”“‘雷×影院’微信公众号利用云服务器盗播电影案”“‘6k抢红包王’外挂软件制作销售牟利案”等,数量占侵犯知识产权总量的近1/3。微信平台之所以在知识产权侵犯中被置于风口浪尖,其原因之一是基数大,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11.51亿。[2]原因之二是微信提供并创造了一种开放分享的平台,它的“去中心化”在放大共享经济价值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侵犯带来了风险。

  (二)产业乱象的行业分布层面,短视频、直播是重灾区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涉及行业众多,但是违反产业发展秩序的行业集中在短视频和直播领域。在50个案例中,与短视频和直播相关的有15个,约占案例总量的1/3。如“腾讯诉游戏玩家直播《英雄联盟》案”“刀豆公司诉百赞公司微信小程序在线播放内容侵权案”“诉斗鱼客户端以旁观者模式直播电竞赛事案”“‘伙拍小视频’侵权案”“‘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短视频、直播行业集中爆发出的产业乱象,与该行业本身成为新业态新的爆发点与增长点密切相关。

  短视频、直播的短小与直观,满足了在快节奏和碎片化的生活状态下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需求。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发布的44次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用户规模十分庞大。2019年4月,美国学者玛丽?米克尔发布的《互联网报告》敏锐地抓住这一新发展动向,指出中国的短视频行业正在迅速崛起,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中国短视频APP日均使用时长从不到1亿小时,增长到了6亿小时,可以说以短视频、直播为核心的视听产品正成为中国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风口。但短视频、直播在开启一个视觉文化盛宴的同时,也带来内容低俗、侵权、涉黄等不良现象,游走在法律红线、道德底线的边沿。

  (三)产业乱象的内容层面,线上和线下交织是趋势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产业乱象,随着新业态模式的更新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线上与线下的交织在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创造巨大红利的同时,也滋生出各类乱象。检索出的50个案例,除个别案例如“‘巨石海南麻将’游戏代码侵权案”是线上侵权外,其他大多数案例都具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性质。如“广州某供应链公司涉及跨境保税仓刷单案”线上刷单线下漏税,“‘滴滴司机助手’外挂软件抢单作弊案”线上抢单线下运营,“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入刑案”线下造假线上勒索,“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线上运行线下交易,“水滴筹平台大病众筹纠纷案”线上筹款线下隐瞒等。

  因此,产业乱象所展现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特征,易产生更强的破坏力。这种产业乱象充分借助线上信息量大、传播广、速度快等优势,迅速影响线下的运营。如“斗鱼诉全民TV平台播放‘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案”,属于线上播放线下挖角,一旦当主播更换直播平台,主播的数万粉丝就会转移平台,进而影响平台的成交量。所以,尽管线上与线下结合是新业态发展的趋势,但是产业乱象对线上与线下结合产生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

  (四)产业乱象的形式层面,破坏产业秩序具有新的手段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在催生新业态的同时,也为各种违反产业秩序的乱象提供了得以存在的技术手段。某种意义上,本文检索和使用的50个全国首案,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新的技术。比较典型的是与VR技术和人工智能相关的案例。与VR技术相关的案例包括“‘橙子VR’APP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这个案例将VR技术与影视作品展播结合非法牟取利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案例包括“‘快啊’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家号文章转载侵权案”等。前者利用AI技术识别图片验证码绕过用户登录,利用网站漏洞扫描软件并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用户注册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销售牟利。后者涉及百家号计算机文章智能生成软件,在转载生成文章的过程中,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文章作者享有的相关权利。

  从这两类案例不难看出,新技术已成为违反产业秩序乃至网络犯罪的工具。在认识技术的价值时,常常出现“技术中立原则”的论调,如“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家号文章转载侵权案”中,百度百家号明显把技术中立作为主要抗辩的理由,认为涉案文章“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简称威科先行库)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因此,被告认为,涉案文章不是由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3]这类观点的本质采取的是从具体组织环境中把“工具——独立”的视角剥离出来,刻意忽视信息科技的“社会使用是现存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因素”,[4]从而片面地把技术视为独立的工具,视为纯粹的、脱离社会实体的变量,而没有重视技术在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中所能肩负的责任。

  (五)产业乱象的发生区域层面,东部地区较为集中

  东部地区是我国互联网产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在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一些违反产业秩序的乱象会伴随出现。从数据来看,东部地区聚集了绝大多数的案例,其中北京17例,江苏7例,广东7例,浙江7例,上海5例,湖北2例,陕西、四川、河南、湖南、山东各1例。案例分布数量的基本趋势变化,与《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区域所占互联网IPv4份额趋势变化基本一致。[5]IPv4是与域名、网站联系紧密的互联网地址资源,是互联网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IPv4的所占份额能反映区域互联网的活跃程度。案例省市分布数量与省市IPv4基础设施的所占份额,反映出二者间的高度一致,证明产业繁荣的背后也潜伏着产业乱象爆发的基因。

  三、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秩序治理存在的障碍与问题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业乱象,不仅破坏了优良文化企业建立起来的良好行业形象,而且正在吞噬产业的发展活力。因此,推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必须强化对产业乱象的治理,而影响对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治理的障碍与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种难度”。

  (一)违法手段专业,增加发现难度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本身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业,因此,围绕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出现的产业乱象也具有越来越多的“科技含量”,违法手段的技术化、专业化乃至智能化,为案件的发现增加了难度。如“‘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案”,不仅是非法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涉案视频、列表、评论等进行抓取,而且“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从事不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仅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如“‘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案”的涉案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且随着网络技术门槛的降低,一些个人也越来越多地掌握专业化违法手段。如“《王者荣耀》游戏外挂入刑案”“微信支付赎金勒索病毒案”的涉案人员都“自学成才”。因此,随着不同知识层次的人越来越多地掌握互联网技术并应用到互联网犯罪的过程中,无疑提升了发现互联网犯罪的难度。

  (二)违法形式隐蔽,增加取证难度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AI等新一代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很多产业乱象已从前台转移至后台,使得不法行为具有空前的隐蔽性,不易识别,为取证增加了难度。这种隐蔽性在“‘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得到较为集中的体现。第一,涉案人员身份隐蔽。在“‘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核心涉案人员均使用非本人身份证信息进行伪装,不见面,不实名沟通,完全通过微信或者QQ等社交软件间接联系。第二,涉案的表演内容隐蔽。淫秽色情表演是即时的,其情节呈现出非连续性的特点,“为录制满足诉讼条件的视频证据,专案民警共取证视频2100多个,取证时长达15000多分钟。”[7]第三,获得利益与收取方式隐蔽。所得利益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多次交易支付后,再通过专业洗钱公司的线下提手到银行提取现金,进而完成“黑钱”洗白的过程。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所体现出的隐蔽性特征,充分借助了互联网所提供的便利条件,成为产业乱象治理亟待克服的困难。

  (三)影响范围涉多省份,增加追查难度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以互联网为基础,互联网打破区域空间限制给业态空间传播带来便利性条件的同时,也使得诸多案件在区域层面影响广泛,增加了追查的难度。“‘快啊’”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涉及打码平台制作、个人信息盗取、个人信息整理及销售的涉案人员分布在福建、广东、江西、黑龙江、辽宁、山东等13个省区;“微信红包网络赌博案”中抓捕涉案人员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案件涉及多个省区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是涉及的犯案人员众多,两个案例分别涉案的人数为193人和300余人。与这两则案例的涉案人数相比,“‘6k抢红包王’外挂软件制作销售牟利案”中,使用这一外挂的用户竟多达60万。

  由此可见,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产业乱象具有极强的跨区域性,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已超越了以往违反法律法规的多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各领域的深入发展,与各行业的深入融合,其产业乱象对社会经济发展深层次所产生的严重破坏和恶劣影响将会逐步凸显。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加执法难度

  有法可依是治理产业乱象最为基础的法律前提条件,但是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新业态相比,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及其不健全,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产业治理。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起诉游戏公司案”“极限词敲诈电商”两类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未成年人起诉腾讯游戏公司案”涉及“管辖权”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这也就意味着,对腾讯这一法人的起诉,只能在其管辖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立案,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但是随着互联网打破区域空间限制后,区域管辖权的认定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产业不良现象的及时处理。同时,该案涉及的网络游戏交易管理也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仅较为笼统的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难以对未成年人支付高额货币款形成有效监护,一旦引起纠纷,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

  “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入刑案”一案,敲诈者利用现行《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9]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0]法律规定本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商家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而设定的,但现实却成为某些人恶意敲诈勒索的工具。因此,一旦产生针对极限词的诉讼或举报,执法部门首要之务在于鉴别案件真伪而不是排解纠纷,这无形为产业治理增加了难度。

  发现难、取证难、追查难、执法难,是互联网新文化业态产业乱象治理过程中集中突显出的四类障碍。需要指出的是,各个环节的困境并非单独存在,有可能相互交织,彼此勾连,这就意味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治理是一个繁复、繁重的过程。

  四、推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秩序治理的思考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治理,构建合理有序的文化产业发展新秩序,已成为提升文化产业现代化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课题。根据以上梳理出的相关特点、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对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秩序治理,提出几点思考。

  (一)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修法和释法,推动产业治理有法可依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治理的根本保障,不断完善互联网立法,及时修订不完善的法规条例,在应对各种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乱象过程当中,提供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支撑和法律支持。2019年11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该意见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从国家顶层设计的高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对备受知识产权侵犯的互联网新业态而言,无疑是政策利好。

  此外,针对产业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应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如上海2019年3月出台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将极限词使用列为免罚清单之内,不仅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优化了上海的营商环境。同时,有必要对案例中突显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的规定进行及时释法,如对“诉斗鱼客户端以旁观者模式直播电竞赛事案”“《奇迹神话》游戏画面抄袭案”“‘补刀小视频’视频侵权案”等均涉及“类电影作品”的司法解释。因此,根据案件的多种形式及时释法,形成以案释法,以法定案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从有法可依的角度对产业乱象进行规范与治理。

  (二)落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保障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的健康有序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以互联网为重要的平台。201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落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在这个层面上,落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既是提升网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又是规范互联网平台内容供给的重要措施。实现这一主体责任的落实,互联网平台本身应创新和完善相关运作机制,坚决摒弃“技术中立原则”的错误认识,强化互联网平台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互联网平台不仅是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内容传播、内容服务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的责任。2019年3月,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通过技术手段防范青少年的打赏、充值、提现等行为,限定短视频的使用时间。一系列举措为短视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做出了积极探索。

  (三)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协作,提高乱象治理的效率

  互联网平台本身是平台数据的拥有者、掌握者,数据作为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浏览、交易的痕迹,既是重要的商业资产,也是监控通过互联网平台违法行为的重要资源。互联网平台通过内部数据的监控与筛查,更有易于提高发现依托平台的违法行为,提高查处乱象的效率。因此,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协作,既能保证互联网平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又有助于执法部门提升工作效率,强化对产业乱象的治理。如“‘滴滴司机助手’外挂软件抢单作弊案”“淘宝公司诉美景涉‘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案”“爱奇艺视频节目刷流量案”的查处,均源于互联网平台对后台数据的监控及平台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在这个意义上,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协作机制,是行政执法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形成执法部门与互联网行业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进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对互联网新治理技术的应用,提升案件研判取证水平

  前文已述,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出现的产业乱象均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违法行为,很多案例在违反产业秩序的过程中专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传统的刑侦手段难以适应新条件下互联网违法与犯罪。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提升执法部门本身对互联网新治理技术的应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如“‘橙子VR’APP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中利用VR技术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不具有域名的唯一性,为执法机关的侵权认证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案件的查处的过程中,使用“抓包软件+电脑逐帧播放”的技术方式进行认证。同时,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区块链取证、电子取证、弹屏短信通知等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着传统的执法形式。因此,新技术的发展,既增加了网络侵权的可能性和侵权途径的多元性,但另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取证认证,又提升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产业乱象的治理水平。

  整体来说,无论是出现的产业乱象,还是不断更新的治理观念、治理手段,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所以,一方面积极推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发展,发挥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文化产品生产、消费中所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另一方面,也应根据业态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产业乱象治理的体制机制、方式路径,在不断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全面提升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治理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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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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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视域下互联网文化产业 的秩序失范与行业治理——以50个全国首案为分析对象

2019-12-27 10:4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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