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2019年12月02日 14:2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许安标

  许安标

  [摘要]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运作过程和实践发展,揭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撑,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深入阐述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实行这项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探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经过长期实践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运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委托。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公民的这一权利。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取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县乡两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公民按选区登记确认选民资格(2016年到2017年的县乡直接选举,涉及选民10.19亿),以选区为单位,直接选举本县本乡的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区、市)人大、解放军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在大陆的台湾(籍)同胞选举产生。也就是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以民主的形式选举产生。在这个选举中,县乡直接选举是最基础的,全体人民以此直接行使选举权,产生县乡人大代表,进而通过省市县的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委托他们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的选举坚持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普遍就是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是广泛的,绝大多数人都享有选举权;平等就是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投票的权利和效力相等;差额就是代表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要多,便于选举时择优确定;无记名投票就是投票人匿名投票,保证表达真实意愿。实践中,选举平等原则的内涵不断丰富发展。2010年修改选举法,在投票权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在代表名额分配上,贯彻体现“三个平等”:一是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变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四比一调整到一比一)选举代表的做法;二是地区平等,各地方不论人口多少、地域面积大小、经济发展水平高低,都有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目前各省、区、市在全国人大中的代表名额基数为8名);三是民族平等,各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都要有适当名额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代表一人。

  2018年年初,五级人大换届选举结束,共产生人大代表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在从事代表工作的同时,还承担本职工作,这和以专门从事议员工作为业的西方议会议员完全不同。代表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有关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选出的代表。

  (二)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选举的代表集合起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到新的一届人大举行会议为止。各级人大是一个权力集体,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是召集举行会议,通过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10天左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因为换届选举、修改宪法、审议监察法,议程较多,会期15天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5天左右;大会正式举行前,举行预备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主持。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分别召开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全体会议主要是听取报告和议案说明,进行选举和表决等,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主要是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表决采取举手或其他形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代表一人一票,效力相等。与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不同,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人代为投票。表决和选举,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每年一般只举行一次会议,并且会期也不长。为了保证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国家权力运转和行使的连续性,从1979年开始,除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2019年恰逢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4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175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名额,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大体在20多名到60多名。常委会相对代表大会,人数少,便于开会讨论议事,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委员长(主任)会议召集主持。人大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宪法和法律及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部分人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还包括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等。

  乡镇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一到二天;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乡镇人大会议;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镇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应当减少层次,更多发挥代表大会的作用;同时乡镇人口数量、地域范围、代表名额等也比较适宜多次召开乡镇人大会议,因此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同时考虑大会闭会期间加强对乡镇政府的监督、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又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的职责。但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大会的常设机构,不能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力。

  (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变化迅速,需要一部精巧的国家机器进行组织管理。人民掌握行使国家权力,除了组织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外,还需要有专业的国家机关按照科学分工高效处理国家事务,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一个权力集体,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各种事务都进行处理。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决定任命,组织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人大居于核心地位,与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每年向代表大会例会报告全面工作,按照要求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提出议案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这是向人大负责的制度化、机制化安排。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质询和询问、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和备案审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重要不同点。西方国家多数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议会的地位并不是最高的。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扯皮,甚至可以相互否决彼此的决定,这种制约更多的时候是故意唱“对台戏”,办事效率低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6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宪法中的地位。3月20日,大会审议通过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体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作出规定。至此,监察体制改革到位,形成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构组织体制。

  (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地方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权力来源理论完全不同)。我国单一制的特点: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重要形式,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普遍赋予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这一改革成果,地方立法主体增加了274个(2018年山东莱芜并入济南,减少一个),地方立法主体包括31个省区市、288个设区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共353个,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既向本级人大,又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机关为人大和政府,自治权包括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作实践,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不同层次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1951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县长会议上,彭真同志系统论述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首次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它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体现国家的道路选择。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国体讲的是国家性质,也就是由谁掌握国家权力;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怎样掌握国家权力。对此,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有过深刻阐述。他说:“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可见,国体与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当然,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也与这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有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君主立宪制等,与其自身的历史发展有关。

  我们党深刻总结了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关于人大制度论述的基础上,于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再次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对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每次关于国家性质和政体的文字表述略有变化,但其本质和性质并没有实质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本质,体现了“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充分表明其是符合我国国家性质的最佳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很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基层群众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各项管理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比如,公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包括在网上对法律草案进行评论,提出意见等。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众多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人民的重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制度上保障全体人民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监督权,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还体现在民主监督,把各种公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对政府等国家机构的监督,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和毛泽东同志有过一段著名的“窑洞对”,讲到历史上的周期率,“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针对如何克服“人亡政息,政怠宦成”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民民主监督政府呢?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享有选举任命权、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且享有监督权,对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权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每年的3月,来自天南海北的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人民大会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保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提供了有效可靠的重要制度载体、实施平台和运行轨道,可以把“三者”切实贯穿打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比如,2018年宪法修改,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代表审议讨论,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以法定形式实现了党的领导,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了依法治国。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的源泉

  董必武同志在1951年10月北京召开的华北县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二、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1]这里,董必武同志虽然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但实际上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各项制度中起决定创制作用。因为它规范的内容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涉及到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的分配和关系,是关于整个国家政权的制度,正如董必武同志指出的,“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比如,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确立国家监察制度,需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确定,并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进一步突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的源泉的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一)近代以来各种政治方案纷纷破产,行不通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和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山河破碎,积贫积弱,民族危机空前深重,人民处于苦难与屈辱之中。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中国战败、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告终,清政府迫于日本军事压力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割地赔款,主权沦丧,给中华民族带来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程度。为救亡图存,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

  一是改良封建专制统治,实行君主立宪制行不通。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惨败的事实,引发仁人志士的思考,掀起维新变法运动。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了“明定国是”诏书,提出设立议院、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变法主张,想用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取代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制度,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抵制与反对,他们于1898年9月21日发动政变,慈禧太后以“训政”的名义重新“垂帘听政”,光绪皇帝被囚,维新派的康有为、梁启超流亡海外,戊戌变法六君子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深秀、杨锐、刘光第被杀,历时103天的变法以失败告终。

  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1900年发生了八国联军入侵中国的战争,首都被占领,清王朝被逼上了绝境。迫于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清政府妄图用君主立宪制挽救灭亡的命运,推行所谓的清末新政。1906年慈禧下诏宣布实行所谓的“预备仿行立宪”,同意成立国会、组织内阁,国家设立资政院,地方设立省谘议局,二者相当于中央和地方的临时议会。当时许多人对西方的国会制度十分崇拜,认为开国会是救亡图存的灵丹妙药,在立宪派的号召下,一时间全国掀起了要求速开国会的请愿高潮。1908年8月27日(戊戌变法10年之后),清政府被迫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在辛亥革命爆发前被迫组织责任内阁,历史上第一次设内阁总理大臣。奄奄一息的清王朝直到垮台前夕,还把君主立宪制作为救命稻草。但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和中华民国的成立,宣告了在中国,君主立宪制这条路走不通。

  二是实行资产阶级专制统治行不通。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封建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此后尝试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统治形式。1912年3月孙中山先生亲自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图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为原则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但革命胜利的果实不久之后就被袁世凯所篡夺。孙中山曾寄希望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通过责任内阁制度制约袁世凯,建立“议会政治”和“政党内阁”,制约袁世凯的权力。当时,中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组党”热潮。一时间,形形色色的大小政党或者政治性组织达300多个。经过分化组合,形成了30多个有一定影响力的政党。在大党中,以国民党为代表的民主共和派与主张君主立宪以及代表封建贵族政治势力的政党进行了激烈的竞争。以资产阶级革命家宋教仁为主要代表的国民党参加竞选,获得参众两院的392席,占议席总数的45%,成了国会中的第一大党。他们幻想在中国也搞“多党制”,限制袁世凯的独裁统治。但不久宋教仁被暗杀,其他议员被迫屈服。这样,中国第一次实行西方多党议会民主的尝试也以失败告终。1912年2月袁世凯当上了临时大总统后,在北京建立了北洋军阀政府。为了实现集权专制,袁世凯一步步破坏民主共和制度,最后冒天下之大不韪,于1915年底公然恢复帝制,在举国上下的反对声中,只当了83天“洪宪”皇帝,就一命呜呼了。继承袁世凯权力的北洋军阀政府搞伪宪制,因共和制、君主制的国体之争,总统制、责任内阁制的政体之争,多次引发政治纷争乃至政权更迭,混乱的民国国会也是丑闻迭出、闹剧不断,先后换了8个总统、45任内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蒋介石以加强中央统治为名,长期实施“军政”、“训政”,排除异己,推进独裁。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公开叛变革命,实行反动专制统治,甚至在1937年至1945年的全面抗战时期,也没有放弃对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围剿。1946年11月,国民党拒不履行国共两党经过艰苦谈判签订的“双十协定”,搞所谓“国民大会”,炮制了一部“宪法”,还搞了一场“改组政府”的闹剧,组织了一个所谓“多党政府”,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独裁统治的伪装,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是一条走不通的路。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这些政治主张和实践,都没有触动旧的社会根基,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不具彻底改造中国的科学理论,不具形成推动国家进步的领导阶级和核心力量。在不具备社会政治基础的条件下,依靠模仿西方宪政,只能是幻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事实证明,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2]

  (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中国无产阶级迅速登上政治舞台。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人民民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带领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等,都是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实践。这些探索实践的意义在于:一是同以往中国封建专制政权和资产阶级统治相比有本质区别,确立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国家权力不是由王侯将相和资本家专有;二是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效的,可以牢牢掌握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戊戌变法、清末新政,最大的卖点是要开国会,设资政院和咨议局,人民革命实践远远超越了这一点。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具有代表性的是《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为新中国建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组织产生了国家机构,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相关法律,自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出现“左”的错误,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偏离正常轨道,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更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和此后的五个宪法修正案,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得到发挥和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的持续探索和伟大实践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实践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一是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激发了人民创造活力,有效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二是有力地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党的决策意图得到贯彻执行;三是有力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妥善处理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确保有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跨上新台阶,我们不断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世所罕见的艰难险阻,创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持续时间最长的奇迹。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上的排名,改革开放之初是第十一;2009年超过日本,居第二。2010年,我国制造业规模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创造了世界发展奇迹。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展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可以说,没有这种制度支撑,我们很难取得这样的伟大成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更要增强政治定力和制度自信,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新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中完善,在完善中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现行选举法自1979年修订到现在,经历6次修改,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实践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发展多、创新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是通过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作相应规定等,实现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宪法日,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加强备案审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

  二是坚持和完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代表法,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健全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以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相关工作制度。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维护选举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完善国家机构和组织制度。2018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制、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8年10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司法改革成果,完善两院组织制度;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重点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包括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等。

  四是完善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于2015年3月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履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取得一批新的重要成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一批重大立法相继出台。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民法典编纂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经济领域法律机制不断健全,社会民生和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为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统筹修改相关法律、作出授权决定等方式,支持和推动相关领域改革,使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保证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截至2019年10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5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定位和规律的认识,坚持并推进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取得了显著实效。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改进和完善专题询问,持续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7年年初,出台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重大事项决定范围和工作程序,各级人大据此加大了工作力度。

  (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拥有巨大优势,要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发挥功效作用。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议会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对其运作也有直接影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反映在其议会特点上,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无论哪个党上台,都要把自己党派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此完全不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通过人大制度更好地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二是坚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重要的是回应解决现实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要准确把握社会脉搏和动态,及时回应社会要求。人大代表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之中,具有天然优势。要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委托,发挥优势,履职尽责,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痛点堵点难点、烦心事、操心事、担心事,及时准确反映,使国家权力机关真正反映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监察、司法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原则。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来说,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正确的意见;又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当断则断,保持决策的效率,还要认真对待少数不同意见,处理好民主与效率、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四是推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法者,治之端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4]201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在此新的历史起点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不断加强立法,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五是依法对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国家社会治理过程中,既需要对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制定规则,作出规范,也要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明确依据和预期;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机构和行政区划的设置进行调整;根据宪法和法律对特定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等,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功能作用,避免流于形式,防止程序空转。

  六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要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有效实施。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监督职责,要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与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决定撤职案等,加强对各国家机关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断增强各方面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不断提高运用制度和法律治国理政的能力,切实将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7—308.

  [2][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求知,2019(10).

  [4]中央纪委、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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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2019-12-02 14:2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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