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需健全信用体系

2019年10月16日 07: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史奉楚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个人破产,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实中,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显然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个人破产案件,有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如要求债务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3.2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方案经过了债权人认同,值得在推行该制度时予以借鉴。

  简而言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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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07: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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