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亟需更多实践探索

2019年10月12日 07:39   来源:羊城晚报   冯海宁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如今,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顺利办结——男子月入4千负债214万元,最后只需还3.2万元。(10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

  无论是企业发展还是个人发展,有成功就有失败,而失败往往涉及破产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在法律上几乎空白,这既不利于债务人重新开始,也不利于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还给司法机关处置此类案件造成很大困扰。从市场角度来说,则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今年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有了动静。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13部门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进入积极探索模式,上述案例就是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这起案件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这一结果,首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比如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司法人性化,避免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的可能。

  其次,最大化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办结此案的前提是,债务人需要偿还3.2万余元。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与其让214万元债务案“执行不能”,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另外,还解决了法院执行难。

  此案顺利办结,除了上面积极支持、法院勇于探索外,还与债权人比较理性有关,如果债权人不谅解不同意,如果不权衡利弊,这一案件仍然陷入执行难。当然,顺利办结的前提还在于,债务人经济状况被查明,而且确认债务人比较诚信,其承诺也值得信任。如果该债务人诚信方面有瑕疵,自然无法获得债权人谅解,也就无法顺利结案。

  虽然此案已经办结,但对有关各方来说并未画上句号。比如说,作为全国首例,相关法院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更好地处置类似案件,才能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对于债权人来说,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还要对债务人进行监督,防止债务人存在逃废债等行为。

  在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试点法院能及时根据上面改革意见进行探索,勇气可嘉。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国内法院多一些实践探索,因为相关立法最终要立足于国情。全国首例是一个良好开端,但个人破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多一些实践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才能提速。

  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可见,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来破解“执行不能”,但立法需要更多实践探索经验支撑才能更公平合理,因此,除在浙江试点外,其他地方法院也应该积极试点,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营养”,也为解决“执行不能”探索更多路径。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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