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免责”?

2019年10月11日 07:54   来源:南方日报   丁建庭

  编者按 某地最近出台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此事引起了广泛讨论,你认同该规定吗?请看下面几位读者的分析。

  免责的口子开不得

  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公认的“马路杀手”,在小区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也具有极大危害性。基于此,“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最大敬畏,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诉求,给“醉驾入刑”松绑要慎之又慎。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大大减慢。饮酒驾车,危害极大,不管是在马路上,还是在小区道路上,抑或在停车场里,都应该尽量避免。这是一条必须划出的红线,是所有驾驶者需要遵守的底线。

  从法理上分析,醉酒驾驶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不论是危害较轻,还是有着善意初衷,对任何类型的醉驾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一律追究刑责,让一些肆无忌惮的醉驾者知道,醉酒开车就是犯了“危险驾驶罪”;同时,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小区醉驾免刑责,这个口子开不得。一旦如此,说不定会滋生某些人的侥幸心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汪昌莲)

  为人性化的举措叫好

  众所周知,我们通常所说的酒驾,就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对于何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由此可见,所谓道路,一个隐含前提是具有相对大的公共性、开放性。在这样的道路上醉驾,可以说明驾驶人具有较大的故意性、盲目性和明知故犯性质,毫无疑问,也会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危害性。但小区一般都是相对封闭的区域,所谓的公共性相对较小,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而且司机的盲目性、故意性也比较轻微,产生不了巨大危害。

  代驾的“最后一公里”,曾经令人颇感不便,现在给出了一定的豁免权,比较符合人们实际的生活需要,是正视驾驶人诉求、充满人性化的举措。从性质上看,它和传统意义上的道路醉驾故意、巨大危害等也有明显区分,不妨碍严惩醉驾的法律目的。(余明辉)

  法律就应该宽严相济

  众所周知,醉驾之所以入刑,是因为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很可能导致车祸这类严重交通事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特定区域,如不是在车辆众多的道路上酒后驾车,而是在公共停车场或小区等,醉驾的危害性显然更低。

  现实生活中,很多醉驾案件都是情节非常轻微的,如果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叫代驾开到小区门口后,自己驾驶进入地下停车场,刚好被交警抓到,即使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微不足道,仍然被追责,既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也没有做到罪责统一。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对此有所保留。最高法在2017年《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立法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我认为,对于新情况、新问题,适当放宽“醉驾入刑”的标准,并无不妥。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既是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体现,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体现。我们应该对此予以理解和支持。(朱忠保)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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