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法律该扮演什么角色?

2019年09月25日 07:57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近年来,为了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深圳、杭州、北京等城市先后出台或正在酝酿出台地方的文明促进条例,通过法律手段对一些不文明行为予以规制。这一做法在获得点赞声的同时,也引起一些争议。如何看待法律在推进社会公德形成中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规范之间的界限如何区分?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和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 王国龙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总是和法律存在着诸多交叉甚至是相互重叠的地带,有时候表现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或者“法律就是成文的道德、道德就是内心的法律”。在任何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当中,法治建设总是需要在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中来具体展开,即“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法治的根基在于道德,而道德的确立也需要法治的导引。不过,在法治建设中,法治对道德的确立和导引作用,既需要保持必要的克制立场,也需要发挥必要的保障与回应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所聚焦和关注的乃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应努力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一个社会中的基本善,往往集中体现在诚信、善良、节约、朴实和尊重等基本人格品性的层面,也体现在尊老爱幼、礼让、怜悯、不侵扰他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社会公共交往的层面,甚至还体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遵守交通秩序、崇尚文明和理性自律等社会责任承担的层面。这些社会中的基本善,总是具体呈现为社会生活领域当中的各种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例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仁、义、礼、智、信”和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以追求社会的基本善为目标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其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虚无的,而是发挥着切实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甚至对社会生活领域当中相对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着有效配置作用和最优配置效应。因此,道德尤其是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对法治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甚至是滋养作用,以努力保障社会中各种基本善的实现。

  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中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努力发挥道德建设,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对公民行为的导引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相较于法律而言,道德的调整依赖于人的内心确认和社会的公共评价,因而是一种“运行成本相对较低、调整效果较好和能有效增加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社会规范,个体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甚至是部分职业责任等责任类型,都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自律和内心确认,只有不断加强道德建设,弘扬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努力增进社会合作和团结,德治的治理价值才能逐渐发挥出来。

  当然,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不断地呈现出个体化和陌生化的自我转型,道德建设既需要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途径来推进,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途径来强化。针对某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通过某些形式的提醒、警示甚至是惩戒,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当然,其目标不在于单纯的惩罚,而在于教育和导引。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层次,逐渐杜绝不文明现象的发生,这既是德治的基本内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提升现代城市文明水平的途径之一。良好的人文环境与和谐的人居环境,都属于社会的基本善的应有内涵。

  为保障社会的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在践行德治的基础上也要努力通过法治途径和法治建设来推进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法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同于德治,法治往往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环节来实现的。法治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明确的规则,还取决于规则自身的品格、执法和司法主体的水平、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性机制等,更取决于诸如证据的固定和收集、证据规则的落实、法律适用的技术和法律实施主体的价值观等深层次因素。因此,针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总是需要保持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尤其需要防止出现某些基于“管理的科学性不足、公共设施紧张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原因而出现的社会公共道德失范问题,直接转化为简单的立法问题或者执法问题。

  社会中不文明行为或者不文明现象的外延和边界,总是处于一个相对流变当中,我们要努力区分道德调整范围和法律调整范围的应有界限,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现象,努力实现精准治理和分类治理,促进德治和法治的相互融合。例如,针对随地吐痰、乱穿马路、赤胸裸背、铺张浪费等不文明行为,道德建设和道德导引则发挥着关键的教化作用;针对广场舞扰民、乱扔乱倒废弃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通过加强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则发挥着关键的治理作用;而针对高空抛物、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则需要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等,通过执法和司法等途径来发挥着切实的调整作用。当然,上述不文明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在不同情形当中也往往会发生转化,但任何具体的执法行为和个案司法,都要努力通过回应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来发挥其溢出性的社会治理效应。

  道德和法律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既相互区别,也相互联系。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共道德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法治要努力回应不同时期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需要,努力以法治托起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基层司法研究所所长)

  众 议

  优秀价值观需规则保驾护航

  □ 王运慧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各地通过立法向不文明行为宣战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我们已耳熟能详,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不文明行为与之背道而驰,这说明这些价值理念还没有从情感认知层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同时也说明抽象的价值理念只通过循循善诱的宣传引导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规则和制度来保驾护航。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价值观知、信、行的完全统一。

  法律是迄今为止最好的规则和制度,它设定的规范明确而具体。通过立法规范文明行为,一方面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化的范式,让人们身体力行的文明行为有了具体依据;另一方面也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即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通过这样的正向引领和反向惩戒,可以共同促进人们自觉守法,从而不断强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因此,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用制度的刚性保障道德的柔性,用法治的理性克服人心的随性,推动人们人格境界与行为境界高度统一,从而实现以良法善治重振公序良俗,更好塑造人们的优良品行。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法律信仰是文明社会的硬核

  □ 谢军

  文明行为并非公民与生俱有,需要依靠法律强制力的指引将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杭州机动车礼让斑马线便是最好例证。过去,机动车司机常对斑马线上的行人满腹牢骚,而不遵守规则的代价就是频繁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斑马线礼让行人首次被写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柔性倡议就此转变为刚性规范。如今几年过去了,礼让斑马线逐渐由被动变主动,成为杭州一道亮丽风景线。可见,文明自觉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支撑与驱动。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调整方式应从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也许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有效化解。何况,由道德柔性规范转化而来的法律规范,在强制力加持下,可以为公众圈定合理表达诉求的边界,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文明自觉潜能。特别是对于无理取闹、撒泼耍赖、无视规则等不文明现象通过露出强制力的“牙齿”,可以促使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失范的相应代价。相反,没有强制力支撑的道德说教,可能因公众盲目从众心理,衍生“公地悲剧”。法律是文明社会的驱动硬核。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我们用法治将文明种子植入广大市民的心田,让信仰法治在每位市民心中扎根发芽,由己及人,以实际行动感染他人,从而营造良好社会文明氛围。

  (作者系浙江省建工集团职员)  

  文明社会形成需要刚性他律

  □ 樊树林

  城市人文精神是居民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更是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精神气质。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要将优先车厢受惠人群从女性扩展至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体现了文明的进步,是对城市困难群体的制度补偿。同时,条例规定“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此规定有助于保障这一制度落地。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成,既需要严格的自律,也需要刚性的他律;既需要好言好语的劝导,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只有内因、外因共同发力,才能不断推动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从这个层面讲,“对其他乘客劝阻”等强制性规定,能唤醒人们的文明意识,形成对文明的敬畏,最终让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  

  文明养成离不开教育引领

  □ 袁文良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归根结底反映在人的行为上,决定于人的素质。目前多地都出台了文明城市促进条例,尝试以法律的强制力推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然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法律制约和经济处罚恐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下大力开展持久广泛的教育,以强化人们讲文明懂礼貌的自觉意识和公德意识。

  一是要坚持从小抓起。无论是幼儿园还是中小学校,广大教师和家长要针对孩子成长阶段的可塑特点,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把文明知识传递于孩子,使孩子从小就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二是要积极选树典型。引导大家对照先进找差距,从而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进而将文明促进条例的有关要求化为行动自觉。

  三是要加强细微引导。要引导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并敢于对一切不文明行为、不礼貌行为、不道德行为进行大胆批评。

  总之,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出台相关法律条例十分必要,但关键还是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只有人们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才能不断提升,从而让城市因文明而发展,让社会因文明而和谐,让生活因文明而美好。

  (作者系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道德问题宜交道德去裁决

  □ 万子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总结出的道理。也因此,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倾向于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立法予以规范和严惩。但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有必要交给法律去规制。

  如果有些行为在人们普遍认知中已超出不文明范畴,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以或者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等,目前我国已有或者正在出台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但对不让座等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通过立法规范,就有将道德问题法律化之嫌了。比如最近《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如果占座行为人拒不让座,如何执行?将其驱赶下车?于法无据;任由其占座置之不理?则势必偏离立法的初衷和本意。所以,对于那些偏向于道德范畴的行为,更适合通过劝说、解释、说服、教育的方式,逐渐形成约定俗成的社会文明秩序,让大家自觉遵守。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规范,应当依赖于“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否则就容易混淆两者的边界。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在制定涉及“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时,要明确区分不文明行为与犯罪行为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的界限。有些不文明行为并不适于动用公权力。将道德问题交给道德去裁决,法律问题纳入法律范畴,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确保文明的种子在人们心底真正生根发芽。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学生)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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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07:5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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