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新泉:中国一直是WTO中的建设性力量

2019年08月20日 07:44   来源:环球时报   屠新泉

  不久前,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宾夕法尼亚州一家石化企业发表演讲时威胁称,如果有需要,美国可以退出世贸组织(WTO)。这不是美国第一次表示可能退出WTO,而一些美国媒体和政客又一次不出意料地将“退出WTO”的原因扣在中国头上。

  在这些指责中,最常见的是“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时的承诺”。其实,评估中国是否履行了WTO承诺,应以加入WTO时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我们承诺的是修改我们的政策和制度,使之与WTO的要求相符。承诺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一是市场准入,二是规章制度。

  市场准入就是降低关税,取消或削减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业。中国在这些方面都有非常良好的表现,尤其是非关税壁垒措施如配额的取消、贸易权的放开等。但市场准入承诺不是市场份额承诺,我们的义务只是使贸易更加自由化,但无法保证一定增加进口或减少贸易顺差,因为实际的贸易表现主要由市场供求而非贸易政策决定。美国以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这一结果倒推得出中国不履行开放承诺这一原因,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规章制度则是调整中国的贸易相关制度,使之符合WTO规则,在这方面中国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修改了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但WTO规则作为国际谈判的结果,往往是原则性的,有相当大的弹性和模糊性。不同成员对其有不同理解,其最终实现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同样是遵守一个知识产权协定,但事实上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却差异很大。此外,WTO规则只是涵盖了直接或间接涉及贸易的制度,并未深入成员国内的许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等,因此名义的开放承诺和实际的开放水平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落差。

  中国自加入WTO之日就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一直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2008年7月的日内瓦部长会议期间,中国也一直促成主要成员之间的妥协,可惜功亏一篑。但是中国对多哈回合谈判未能成功不负有任何责任。在随后的早期收获谈判中,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尤其是2013年部长会议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议》,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最后关头说服古巴。

  同时,中国也发挥了表率作用,主动放弃了发展中国家保留C类措施的权利,且仅保留4项B类措施,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2015年结束的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中,中国同样是主要的出价方,尽管扩围名单中有许多中国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如新一代半导体、导航设备、核磁共振等,中国仍然作为金砖国家中唯一的一个参加了该协定。中国也积极参与了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谈判。可以说,中国一直都是WTO中的建设性力量而非阻挠或干扰者。

  而且,中国在加入WTO时主张自己是发展中国家,但事实上其他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并没有接受中国的主张,因此中国并没有真正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出口补贴,而中国则不可以。此外,由于中国加入WTO是在WTO成立6年之后,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多数已经到期。中国真正比较实质性的特殊待遇是在农业补贴的微量允许水平上,但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10%的农业补贴,而中国只有8.5%。

  就市场准入水平而言,中国也没有因为是发展中国家而享受什么优惠待遇,2001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只有890美元,排名世界第138位。中国在入世时承诺的工业品平均约束关税是9.1%。而那一年韩国人均收入为9460美元,阿根廷6940美元,巴西3070美元,南非2820美元。他们的工业品约束关税都要高于中国。因此,美国所宣称的当年让中国加入WTO是让中国占了发展中国家身份的便宜,完全是无稽之谈。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贸易和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自身有扩大开放的需求和能力,因此尽管WTO谈判没有重大进展,但我们通过自主、双边和区域路径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例如,2018年我国大幅度自主降低关税,使得最惠国实施税率降至7.5%。另外,我国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外资负面清单制度等,不断提高外贸和外资开放水平。加入WTO以来,我国也积极推进和参与多个双边、区域FTA和投资协定谈判,通过高水平的开放支持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中国一直对WTO进行必要改革保持开放的、建设性的态度。中国认为,以WTO为核心的全球贸易秩序总体上是合理、公平且有效的,对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也不否认WTO体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也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全球合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我们已经就WTO改革提交多个文件,是积极参与WTO改革讨论并系统阐述自己主张的发展中国家。

  和美国只顾抱怨、单纯破坏不同,中国的主张都是建设性的。我们针对WTO存在的制度缺陷、规则漏洞提出了针对性建议,目的是使其更加有效和公平,从而维护WTO体制的运行,促进其完善和发展。例如,我们没有回避我们在补贴通报方面的不足,主张建立更有效的通报机制;我们也没有因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而拒绝承担更多责任,而是主张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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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07:44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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