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布借款人信息进行催收的行为违法

2019年08月19日 11:40   来源:东方网   阮传胜

  近日,江西萍乡市某银行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一则“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通知是为催逾期未还助学贷款的,其中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住址等,逾期金额最低3.47元,最多11890.96元。(8月17日《潇湘晨报》)

  基于媒体报道,从法律关系上说,江西萍乡这家银行与借款的大学生之间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也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债权人为该商业银行,借款人、债务人为向该银行借款的大学生。

  我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借款者向商业银行贷款或自然人借款后,其就需要按期履行偿还贷款,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进行追讨是其法定权利。

  具体到江西的这家银行,对于助学款出现逾期现象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催收是合理的,这属于正常流程。但是,其只能通过合法方式,譬如通过常规追讨、定向发送律师函、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进行追讨。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由败诉方负责。也就是说,其维权成本是由违约的学生承担的。

  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该商业银行可以基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申请执行。进一步说,即便要公布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也应由法院根据法定的标准与流程进行。作为债权人一方的该商业银行,无论是相对方违约金额是多少,均不能以公布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追讨。这是违法的,当然也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是一种民事权利。据报道,该商业银行在其发布的公告中,附带了一份“截至2018年12月21日逾期学生名单”,包括了姓名、高校、逾期金额和住址等学生信息。无疑,这些被公布的信息均属于个人的私人信息,其中,有些信息还具有隐私权的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些法律规定,均对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权利给予法律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双方借贷合同中有类似条款约定允许上述行为,但由于贷款合同为银行单方格式合同,该条款以侵隐私权的方式加重了相对方责任,这样的条款因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回到这起催款风波上,有关银行公布借款人信息进行催收的行为违法。该商业银行需要检视其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即便是维护正当的权益,也需要合法地进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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