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分不到土地 “村规民约”岂能大于法

2019年08月19日 10:36   来源:东方网   吕也玫

  曾丽频是江西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2015年与另一村村民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的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见8月18日的澎湃新闻)

  外嫁女分不到土地,是因为“不符合传统的分地传统、习俗”,说穿了,就是不符合该村的“村规民约”。乍看起来,有道理,其实并非如此。毕竟,“村规民约”只是一个村应该遵守的规定,而国家法律是包括所有村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理应从属于国家法律,岂能大于国家法律?

  事实上,《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该外嫁女人虽不在本村,但她的户口还在本村,理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否则,不仅有违《村委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呢!

  问题是,许多地区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犯,甚至强行剥夺。这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认识和做法,除了暴露出村官的法盲意识以外,还从骨子里反映出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蔓延。不仅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给当地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更是如此。试想,外嫁女嫁出去了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而嫁入地又因土地早已承包完了,不能分得新土地。这样如果不能保证外嫁女的原有土地承包权,外嫁女就会完全失去土地,赖以生存的土地都没有了,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

  当然,为了加强管理,村里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再好的“村规民约”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否则,这种“村规民约”必然会滋生出“违法有据、违法的理”的畸形现象,从而导致村民法制观念淡漠,滋生出诸多祸端来,其危害不言而喻。而今,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益,已经违法,不仅要取缔,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否则,这类违法的“村规民约”还会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和群众。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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