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不是卸责的挡箭牌

2019年08月01日 09:08   来源:光明网   陈广江

  据扬子晚报报道,71岁的南京市民吴女士跟团到内蒙古草原旅游,没想到第四天就意外倒下,在送医途中去世。家属质疑旅行社不负责任,行程路线、交通方式不合理,抢救不及时,且没跟老人签合同。旅行社则称“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老人的意外主要是自身疾病造成,旅行社只能说存在瑕疵但没责任,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3万元。

  花钱出门旅游,不仅没有享受到旅游的乐趣,反而遭了罪、要了命,这样的残酷事实着实令人无法接受。悲剧已发生,自然要寻根问底,谁的责任谁承担,也为方兴未艾的“银发游”敲响警钟。然而面对家属的质疑,旅行社竟抛出“旅游就是受罪”的论调,摆出“无责”的面孔,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恰当态度。

  种种迹象显示,悲剧的发生并非纯属偶然。71岁的吴女士与81岁的老伴蒋大爷参加的是锡林郭勒6日游,50多人的旅游团大多是老人,行程为南京—北京—张北—锡林郭勒—天津—南京。出发首日,先坐5小时高铁,后在烈日下步行40多分钟,又接连坐4个多小时大巴,到达气温较低的草原。这么密集的行程,别说老人吃,就是年轻人也未必吃得消。

  《旅游法》明文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什么是“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2016年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中有详细规定,其中就包括,老年人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个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尽管该规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但也足以反映出旅行社应该做到的安全保障。

  但本次事件中,该旅行社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安保措施可以用“漏洞百出”来形容:除行程路线、交通方式等有明显瑕疵外,连正规合同都没有,当事导游是否具备资质也是未知数,甚至抢救吴女士的费用该旅行社都不能垫付。此外,旅行社老板还做着保健品生意,旅行社员工也是保健品公司员工,死者吴女士就是因购买保健品才参团旅游的。从老人身上挣两份钱,小算盘打得很精明,却留下巨大的隐患。

  老年旅行者的确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出游,否则出门旅游可能变“受罪”,但这不是旅行社推卸责任的借口。老人的猝死也许有自身健康情况的原因,但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据报道,死者家属向相关部门投诉,结果陷入“死循环”,哪个部门都不管。鉴于此,家属不妨诉诸法律,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

  无论对旅行社来说,还是对旅游者来说,此次老人猝死事件无疑又是一记警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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