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说”不是“国航监督员”事件句号

2019年07月16日 10:40   来源:东方网   张涛

  7月13日,编剧李亚玲在微博称,她在7月12日乘坐国航航班时,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性乘客与同机旅客发生言语冲突。在航班降落后,被该名“国航监督员”举报的几位乘客被带到机场公安局滞留7小时。国航宣传部部长徐彦纯于7月14日晚表示,自称是监督员的牛某并不是所谓的监督员,只是普通员工。“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已经很久都不工作了。”(7月15日《上游新闻》)

  连日来,“国航监督员”事件引起舆论持续关注。由于当事人情绪激动、胡搅蛮缠的反常表现,不少网友怀疑其精神不正常。在事态发酵了两天后,最终等来了国航官方的回应,确认了大家的猜测。“牛某某并不是所谓的监督员,只是普通员工。她曾是一名空姐,因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不过,新的问题随之而来,既然国航明知牛某是精神病患者,为何依然允许其乘坐飞机?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当然,这一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在乘机安检中并没有针对精神病的特殊检查,除了精神病患者主动提供患病证明,或者是有非常明显的患病症状外,一一般很难辨认出来。不过,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牛某作为国航员工,国航对其患病情况是知晓的。

  据介绍,牛某系国航前空乘人员,十多年前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精神疾病和乘客冲突而停飞。经鉴定为鉴定为双相情感障碍,被调至地勤岗位。由于疾病的原因,牛某曾多次在公共场合吵闹,还因在首都机场辱骂民警被行政拘留5日。就在前不久北京飞往成都的航班上,其还因精神疾病发作骚扰头等舱乘客。在明知牛某患精神疾病,存在间歇性发作可能的情况下,国航方面仍允许其登机,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同时,国航方面有关“牛某有精神疾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即使从空乘调至地勤岗位,牛某也多年不上班,显然属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对于这种情况,国航完全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岂能继续给其发工资,甚至享受免费乘坐国航航班的福利?!这不免让人质疑,难道这就是国企的“超国民待遇”?

  在7月15日上午与国航相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后,李亚玲发微博总结了国航的态度:“这是普通乘客间的纠纷,已经由公安部门处理了,事情就此结束。”实则不然,“精神病说”不是“国航监督员”事件的句号。事件发酵至今,已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关系到航空安全和国企管理。对于网友的质疑,国航方面必须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就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漏补缺,堵塞漏洞。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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