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风险及应对

2019年05月29日 14:1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弓联兵 王晓青 戚成增

  [摘要]腐败是世界性难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概莫能外,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和我国企业与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潜在风险。通过对全球清廉指数(CPI)的统计分析,发现沿线国家腐败风险总体偏高,并且分布极不均衡。借助数理分析后又发现,2012-2016年期间沿线国家除个别国家和区域外,总体上腐败治理状况在改善,腐败风险也在逐年下降。针对沿线国家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我国应当通过积极营造良好双边关系的政治路径、充分利用国际反腐协议的法律路径、提高企业腐败风险防控的管理路径等方式全方位应对腐败风险。

  [关键词] “一带一路”;腐败风险;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机遇与挑战并存,互利与风险相伴。从地理空间上看,“一带一路”贯穿亚非欧大陆,涉及东南亚、南亚、中亚蒙俄、西亚北非、中东欧五大区域多个国家①。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各种问题各类风险丛生环伺,其中腐败问题是最为普遍和顽固的风险之一。

  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中指出:“坚持一切都在阳光下运作,共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我们发起了《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愿同各方共建风清气正的丝绸之路。”腐败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综合性问题,当今世界腐败在各国普遍存在,不论国家大小和贫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败现象。据世界银行估算,全球每年仅贿赂成本就高达1万亿美元。[1]腐败不仅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内部发展,也深刻影响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就国内而言,腐败既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执行力,并为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提供滋生的温床,从外部来看,腐败还会造成投资减少,腐败程度越高,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承担的投资成本越高。[2]

  从中国推行“一带一路”的立场与利益角度来看,沿线国家的腐败无疑对“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和我国企业、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和风险。具体而言,一是腐败加大了投资与合作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与腐败程度较高的政府达成的合作协议存在高度风险,一旦腐败行为被查处,双方合作将面临巨大的政府违约、舆论指责和法律追究等后果。二是腐败行为明显增加了企业和公民的投资成本,并且这种成本随着沿线国家政府官员的贪欲膨胀而无限制增长。因此,无论从“一带一路”倡议长期推行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企业、公民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防范和规避沿线国家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为顺利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保障中国企业、公民的投资权益,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有必要对沿线国家腐败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科学评估,并提出有效规避和化解腐败风险的思路和对策。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总体特征

  腐败的危害引发国际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总部位于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就是致力于全球反腐败的知名国际组织之一,该组织主要的学术产品是每年度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CPI 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腐败衡量指标,该指数通过主观问卷反映各国企业界、学者、一般民众和风险分析人员对各国腐败状况的主观感受,“从已有经验来看,清廉指数和现实是一致的,清廉指数调查中获得的感知是腐败实际水平的反映”。[3]为了充分揭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的程度、分布和趋势,有效应对沿线国家腐败风险,本文将对清廉指数进行必要和深入的数理统计分析。2016年CPI报告统计了全球176个国家,其中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61个① ,遍布于东南亚、南亚、西亚北非、中亚蒙俄、中东欧等区域。沿线国家大多数腐败治理较差,个别国家甚至是腐败的重灾区,总体上存在着较高的腐败风险。同时,沿线各个区域腐败风险分布不均衡,各区域间腐败风险差异大,区域内部腐败风险差异明显。

  1.沿线国家腐败风险总体偏高

  限于篇幅本文只列出排名前十名和后十名国家的基本情况(见表1)。61个国家中仅有新加坡一国得分在75分以上,以84分位列沿线第一名,全球排名第七;沿线第二名的爱沙尼亚得分却降至70分;第九、十名更是跌至了60分以下;沿线后十名的国家有8个极端腐败的国家,后五名中四个国家的得分在20分以下,倒数第一的叙利亚得分(13分)直接进入了全球倒数第四(173/176)。

  

  从沿线国家与全球均值对比情况来看,总体上低于全球平均水平。通过第一名的新加坡和第二名的爱沙尼亚间的极差(14)和第一名与最后一名的叙利亚间的极差(71)这两个数据基本可知,沿线国家的CPI整体上相差较大,也即波动幅度较大。再从均值来看,61个沿线国家的CPI均值(40)低于全球均值(43),而低于沿线国家均值(40)的国家有35个,占沿线国家的57.38%。最后,从各清廉程度占比来看,比较清廉的国家仅新加坡一国;轻微腐败的国家有12个,占比为19.67%;有48个国家得分低于50分,占了沿线国家总数的78.69%,全球国家(176个)的27.27%。其中严重腐败的国家有40个,占比为65.57%;极端腐败的国家有8个,占比为13.11%。以上数据充分表明,沿线严重腐败到极端腐败(0至50)间的国家,无论是在沿线国家占比上,还是在全球占比上都占据相当大比重,这也说明,沿线国家腐败情况极其不乐观,总体存在着非常高的腐败风险。

  2.沿线国家腐败风险分布不均衡

  为进一步说明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分布情况,可以通过分析沿线国家腐败程度的差异来实现。本文将沿线61个国家2016年CPI得分以散点图(见图1)形式展示出来,通过散点图可以获知,沿线61个国家得分差距较大,从左到右反映了2016年各个国家清廉程度的高低,差距趋势在前几名的国家区间最大,排名靠后的国家次之,中间国家仅有10到20这个区间的得分较为平稳,其余区间趋势也较大,这可初步判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清廉程度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特征,这也就意味着沿线国家的腐败风险分布同样不均衡。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变化趋势

  为了充分把握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变动情况,本文利用SPSS软件进行聚类分析,即将不同国家列入不同变化程度的类别。采用系统聚类方式,可以将沿线国家的得分变化程度分为5类,即变化很大、变化较大、变化一般、变化较小、变化很小,以此来对该国未来腐败控制程度和腐败风险的变化趋势进行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把握(由于运算过程复杂、图表内容繁杂,故略去)。经过聚类分析获知,总共有50个国家CPI处于变化较平稳(变化较小和很小的区间内)的状态,占比为82.0%。CPI呈上升趋势的国家共38个,占比为62.3%,说明这些国家的腐败治理水平在提高,其中阿富汗升幅最大,缅甸次之;呈下降趋势的国家共21个,占比为34.4%,其中叙利亚降幅最大,也门次之,说明这些国家腐败状况日益恶化,腐败风险与日俱增。

  本文为全面系统分析沿线国家的腐败风险分布和趋势,也将从区域层面展开分析。区域国家不仅具有地缘上的空间关系,也会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会以地区联盟或区域合作的形式得以呈现,从而维护和实现其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偏好、价值与目标,在这种区域特质下,腐败现象也在某种程度上遵循区域同质化特征。

  在2012年至2016年间“一带一路”沿线全区域CPI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表明腐败状况向积极方向发展,除西亚北非地区呈下降态势外,其余地区都明显在提升。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区域除中东欧外,其他地区的CPI水平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腐败治理状况依然堪忧,腐败风险依然居高不下。下面具体分析五大分区域变化趋势:

  1.中东欧地区是沿线区域中表现较为乐观的地区。从2012年至2016年间的变化趋势来看,其CPI水平呈逐年增长趋势,不仅远高于全区域均值水平,也高于全球的均值水平。相比较而言,中东欧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廉指数中属于轻微腐败程度的国家是最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东欧地区的腐败风险下降,其中部分前苏联解体和前南斯拉夫解体后的国家长期在艰难转型中踯躅不前,腐败治理水平并无明显进展,依然存在较高腐败风险。

  2.西亚北非地区是沿线区域中整体CPI水平呈下降趋势的地区。虽然西亚北非地区总体均值高于沿线区域,但腐败程度的两极分化极其严重,既有阿联酋、以色列和卡塔尔这样轻微腐败的国家,也有叙利亚、也门和伊拉克等极端腐败的国家。该区域之所以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与近年来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族群矛盾等问题一直肆虐有关,上述极端腐败的国家往往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混乱,腐败状况日趋恶化,存在非常高的腐败风险。

  3.东南亚地区的新加坡在全球和沿线区域表现最为优异,被认为是全球清廉国家的标杆之一。但除新加坡之外的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在清廉指数中属于严重腐败程度,腐败治理水平不容乐观。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极端腐败程度的柬埔寨,这是一个长期占据清廉指数末端的国家,腐败和贫穷长期困扰和限制了该国的发展,也正因其居高不下的腐败风险,导致许多外部投资望而却步。

  4.南亚地区只有不丹属于轻微腐败程度,腐败治理水平较为乐观。其他国家除阿富汗以外基本都处于得分25~40之间的严重腐败程度,而阿富汗由于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分离势力和族群冲突的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难以正常运转,常年处于极端腐败国家行列,存在极高的腐败风险。

  5.中亚蒙俄地区腐败程度整体上远低于区域均值。即使该区域得分最高的蒙古也要低于沿线区域均值,可以说是“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腐败最为严重的区域,自前苏联解体后,中亚五国和俄罗斯总体上政局稳定,经济社会逐渐发展,虽然该区域仍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风险,但通过数据统计趋势图来看,中亚蒙俄地区腐败治理状况近三年来提升势头明显。

  总体上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腐败风险偏高、腐败分布面广、腐败治理水平较低。毫无疑问,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普遍化以及腐败风险衍生的次生风险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带来显而易见的困难和挑战。

  四、我国应对沿线国家腐败风险的路径选择

  沿线国家腐败风险无疑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带来隐患和挑战,为有效规避和化解沿线国家的腐败风险,应当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宏观框架中和具体操作层面上,分别从政治、法律和管理等路径全面应对。

  (一)积极营造良好双边关系的政治路径

  良好的双边关系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能起到额外保护作用,从而降低海外投资的风险。现代世界经济活动中,国家是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重要组织和支持力量,学界研究和经验事实充分表明,对于世界大国而言,母国政府可以利用其大国地位和国际政治影响力,为本国企业海外投资创造机会并提供安全保障。“积极的双边政治互动不仅能为母国企业争取到特殊的投资机会和优先权,更重要的是,通过双边高层政治活动所建立的双边政治外交关系本质上是两国政府之间构建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4]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寻租的腐败环境下,这种制度安排将很大程度上保护中国的投资项目避开寻租干扰。同时,由于对外开放政策内生于国内与国际政治结构,母国政府通过高层政治外交,对东道国施加各种有形与无形的政治压力,东道国出于国际政治与经济利益的考虑,从而为母国企业提供“非正式安全保护”,[5]这样一来,东道国政府和政府人员将减少直至避免索贿等腐败行为,从而保障母国的投资与合作顺利开展。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先后出访20多个国家,出席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中阿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就双边关系多次与有关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进行会晤,深入阐释“一带一路”的深刻内涵和积极意义,就共建“一带一路”达成广泛共识。通过一系列政治外交活动,一方面为中国走出去奠定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为促进对外投资活动提供了有效措施。[6]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应当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政治环境,从而有效减少直至避免投资合作面临的腐败风险。

  (二)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法律路径

  针对海外投资中的腐败问题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求,国际社会已形成一系列国际性反腐合作协议,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可在全球实施的协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2005年生效。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并于2005年10月批准了该公约。截至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140个签署国,182个缔约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叙利亚外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凡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就有责任在本国范围内和国际合作上打击腐败犯罪,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权益和安全。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对于没有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中国有权利和责任建议和邀请加入;对于已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中国可以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加强与他国的反腐败合作,切实维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和安全。

  与此同时,除了可以借助国际反腐协议的法律防控,还可以从国内法层面进行防治。美国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反腐败立法实践表明,对海外投资者的腐败实践进行规制,如要求公司建立遵从计划、培训项目和内部调查等,国内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海外投资者。[7]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通过,使我国在海外投资中的腐败治理有法可依。如此,中国和沿线国家可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通过国际反腐协议和国内法律规范对腐败风险进行法律防控。

  (三)提高企业风险防控的管理路径

  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才会拥有更强的风险适应能力,在市场中增强风险预测和防范能力,是提高中国对外投资水平和绩效的重要途径。[8]现有风险管理机制主要集中于事后风险的评估,而建立灵敏的预警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可以使投资者尽早实现风险识别,进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9]对此,政府需要完善政治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信息服务,因为腐败由综合政治因素而形成,企业在某些信息获取上难以全面准确,需要政府提供保护和服务。同时,企业需要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机制,即不同国家可能存在腐败程度和类型的差异,故选择投资的目标国家,需要全面评估其具体的腐败程度和类型。此外,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投资风险防范的管理经验和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规避腐败风险的能力。

  总之,腐败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规避和应对腐败风险也必然是多种途径和措施的综合运用,除上述政治、法律和管理三个路径之外,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也应当提高对腐败风险的理性认识,加强对腐败风险的跟踪研究,完善预防和应对腐败风险的机制措施,从多层次多途径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从而有效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国际反腐败日[N].光明日报,2014-12-09(08).

  [2]卢现祥,徐静.腐败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研究综述[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7(6).

  [3]Lambsdorff,J.Graf,.Corruption and Reform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Theory,Evidence and Polic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4]Jnsson, C.Diplomacy, Bargaining and Negotiation[A].In: Carlsnes, W., Risse, T. and Simmons, B.(e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5.pp212-234.

  [5]郭烨,许陈生.双边高层会晤与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J].国际贸易问题,2016(2).

  [6]张建红,姜建刚.双边政治关系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12).

  [7]高波.论海外投资者涉嫌腐败问题的管辖权与可仲裁性问题[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8]潘镇,金中坤.双边政治关系、东道国制度风险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J].财贸经济,2015(6).

  [9]陈菲琼,钟芳芳.中国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预警系统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

  --------------------------------------------------------------------------------

  ①本文选取的沿线61个国家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东帝汶、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尼泊尔、不丹、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蒙古、俄罗斯、土耳其、伊朗、叙利亚、伊拉克、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巴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也门、约旦、以色列、亚美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埃及、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波黑、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等。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