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起诉傍名幼儿园 保护知识产权就得较点儿真

2019年05月10日 07:18   来源:光明网   刘婷婷

  走在大街小巷,人们似乎已经熟悉了扑面而来的“著名招牌”“名家广告”,对于清华幼儿园等名称也觉得司空见惯。然而,一波“批量”起诉的到来,却让这些傍名幼儿园如坐针毡。

  据报道,包括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内,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月8日共审理了5起以清华大学为原告、当地教育机构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在很多人看来,清华大学的这番所作所为很不地道:清华大学在高等教育上赫赫有名,难道在幼儿教育上也“店大欺客”,垄断名称?“清华”两个字,早在东晋时期就已经有被记载,怎么能认为就是你家的?幼儿园的选址,就是当地的主干道“清华大道”,起了一个当地的名称,怎么就构成违法?

  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法》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清华大学申请保护的,是“商标专用权”,而不是“清华”两个字。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将个别文字作为特定用户的独有权利,但中外法律都明确,基于文字确定的商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很清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上看,清华大学的确拥有“商标专用权”。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国家商标局、北京市高院均认定 “清华大学(清华)”为驰名商标。这就意味着,清华大学可以就商业使用“清华”的行为,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尽管清华大学是世界公认的高等院校,而涉嫌侵权的只是幼儿园,两者似乎风马牛不相及,本应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清华大学注册商标时,已经明确了使用范围是“学校(教育)、培训”,也就是说,幼儿教育并不在排他范围内。更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要比一般商标更拥有更大的“跨界”效力。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清华大学,的确有权利“上门”索赔。对于浑水摸鱼的使用者,则应掂量,自己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然,对于有关“清华”幼儿园,也有抗辩的权利。《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就是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如果有关“清华”幼儿园的名称使用,在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之前,就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构成违法。

  保护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法治国家必须迈出的一步。从现状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乐观。据悉,全国共有401家组织或企业的名称中包括“清华幼儿园”字样,不少幼儿园会采用“水木清华”“小清华”“新清华”等字样,其中多少合法、多少非法令人担忧。是以,清华大学较真“批量”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维权,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公众法治意识,是一件不无裨益的事情。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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