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严打拐卖妇女儿童的法治屏障

2019年03月07日 07:26   来源:羊城晚报   斯涵涵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履职一年来,多次跟随最高法、最高检调研“打拐”执法情况并倾听民意,这次上会,她带来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她认为,正是由于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仍不断发生。(3月5日中国妇女报)

  拐卖妇女、儿童虽非命案,但某种意义上其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并不逊于命案。人类诸种感情中,亲子之情是最为强烈的一种。许多家长为了找到孩子,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乃至宁可付出生命代价。每一个被拐卖的儿童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对孩子和家长都是一生无法愈合的伤痛,在给失去亲骨肉的家庭带来沉重情感打击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蒙上沉重的阴影。

  然而,当前中国司法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重视程度十分不足,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基层实际执法中,对于收买儿童一方,通常是没有子嗣,并且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通常只要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因为贫穷娶不起老婆就认为“买老婆情有可原”。 那些花钱非法从人贩子手中买来妇女、儿童的家庭,很少受到严厉的惩罚。

  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仅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也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长期沉淀的文化原因和历史原因,形成了买方有理的买方市场,加之法律条文对买家网开一面、量刑轻的“盲点”,“ 买孩子”“买老婆”违法成本太低,纵容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泛滥。近些年来,在部分地区,拐卖儿童已经形成了一种家族式、专业化、跨地域的犯罪网络。一些不法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丧失人性,铤而走险,践踏法律。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无论从法制文明还是人类道德来说,人口不能买卖,法治社会应对任何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零容忍。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就是拐卖犯罪的源头所在,任何借口都不是可以从轻的理由,构筑严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法治屏障,让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会受到法律严惩,实行“买拐同罪”,加大对拐卖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标本兼治。

  张宝艳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表达了严惩拐卖恶行的广泛民意,得到网友力挺。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提高拐卖罪的刑法量刑,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盗抢售产业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从重从快严打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彰显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坚决态度及法治力量。还要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后的保护、康复与权利救济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综治力度,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安全地长大,让每一个家庭充满安宁与幸福。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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