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与处罚,才能破解年假“潜规则”

2019年02月22日 08:23   来源:长沙晚报   苑广阔

  带薪年休假为职工法定假期。 它关系到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但是具体到现实中,除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这些百姓眼里的“正规单位”对劳动者的年休假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相对较好之外,一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却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到足额的带薪休假。非但如此,诸如不休假也拿不到单位的补偿、跨年未休的假期自动清零等职场“潜规则”反而在大肆蚕食着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让人倍感无奈。

  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保障的,比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

  据此有人说,既然有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劳动者应该具备较强的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话说起来义正词严,但真正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用劳动者的话说,“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现实中没有几个人愿意为了争取年休假的权益而和自己的供职单位闹翻,毕竟和休假的权益比起来,饭碗更重要。所以引导劳动者具备维权意识没有错,但不要苛求每一个劳动者都以自己的力量去争取年休假的权益。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与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作为,主动出击,对违法违规企业加大监管与处罚的力度,引导和督促他们主动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围绕年休假的“潜规则”、霸王条款屡见不鲜,作为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将各种情况、案例进行整理汇总,然后以宣教的方式让劳动者了解到这些“潜规则”和霸王条款,进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主动避开“雷区”。

  此外,针对劳动者明知自身权益被侵害却敢怒不敢言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在保护劳动者隐私信息,避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的前提下,严肃追究在劳动者年休假问题上涉嫌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的责任,让这些单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警示其他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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