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研究

2019年01月28日 15:1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张 兴

  [摘要] 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养老金待遇水平一直是未解的难题。本文从界定基本养老金的内涵及标准开始,分析了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所依据的精算平衡理论及其影响因素,从精算平衡的视角考察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养老金;待遇;机制;决定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精算平衡,意味着财政的责任边界在将来会逐步厘清。这使我们不得不回答以下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内涵及水平是什么,缴费与待遇之间如何精算平衡,财政的责任边界在哪里,又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政策措施。这不仅关系两亿五千万职工、九千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养老金待遇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借鉴国外养老金待遇确定的方法,提出我国养老金待遇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使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宏观上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微观上能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一、基本养老金待遇内涵及标准的界定

  (一)定性分析

  本文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来衡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的基础都是社会平均工资(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设计,也是假定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一致,因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的就是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

  第二,尽管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等)也会引入终身平均收入来计算养老金待遇,但都是以工资指数的形式来计算相应的权益系数,用来衡量参保人历年缴费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在由制度设计的替代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各参保人指数化工资不同,计算出的养老金待遇有高有低,但都可以转化为以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替代率,以此衡量养老金相对于在职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因此,衡量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仍然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在确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关系时,会引入“标准人”的概念,即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连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其他收入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参保人,其待遇计发均以“标准人”为参照,以此建立缴费与待遇的长期精算平衡。长期精算平衡用到的概念包括社会平均工资、参保人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等。因此,从长期精算平衡的角度,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也是重要的参数。

  总之,从我国养老金计发的历史、国外养老金计发的实践以及精算平衡的参数选择,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都是比较合宜的衡量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指标。因此,养老金待遇确定的问题就具体为确定合适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的问题。

  (二)定量评价

  理论上,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是一个区间值,下限值即为“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替代率,上限值为维持退休前后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变的替代率。最低养老金替代率,要能够“保基本”,保证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开支需要。“保基本”应与经济发展、收入增长等因素相关联,它所确保的应是退休人群与在职工作人群相对稳定的经济地位。起码应保证职工退休后生活不致陷入贫困。这里需要申明的是,贫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概念。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规定,缴费满30年的最低替代率为45%,可以此为最低替代率;最高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理论上,基本养老金最高替代率是指保证退休前后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变的替代率。基于职工工作期间扣除税收等支出后,实际可支配收入约为全部收入的70%,因此基本养老金最高替代率可定为70%。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区间确定为[45%,70%]。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设计的目标替代率为59.2%,正好处于该区间。但考虑到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功能,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面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而日益紧张的收支压力,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应逐步下调,逐步强调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直到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三者形成合理的结构。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平衡的理论基础

  (一)统筹养老金精算平衡理论

  我国统筹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理想的现收现付制要能够在每一个时点上实现两种平衡,一种是横向平衡,另一种是纵向平衡。横向平衡就是在职人员缴费能够满足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需求,即实现代际供养平衡。纵向平衡就是所有在职者历年缴费终值之和应等于在职者退休后未来各年领取养老金的现值之和。

  横向平衡的理论公式为:

  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费率=领取养老金人数×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

  将其进行简化,可得

  纵向平衡,在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内部收益率的情况下,其精算平衡理论公式为:

  平均缴费工资×费率×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平均领取养老金年限

  将其简化后可得:

  若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能够同时满足,此时

  那么纵向替代率和横向替代率哪个更带有根本性呢?显然是纵向替代率,因为如果横向替代率高于纵向替代率,而制度设计却以横向替代率为准,那就意味着所有退休者实际获得的养老金待遇高于由自己缴费所决定的养老金待遇,即所有退休者(无论工作期间收入高低)都获得了来自外部的转移支付①。那么这种转移支付来自哪里呢?显然来自于当期工作人群收入的一部分。如果较好的人口结构一直保持下去,即

  那么每一代人都会获得“超额收益”养老金,初次计发办法已经让所有退休者分享了部分经济发展的成果。然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是世界性的趋势,人口结构老化导致制度抚养比持续下降,而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缴费年限与平均领取养老金年限之比也会下降,如果前者下降的速度快于后者,在某个时点之后,上面的不等式会出现翻转,即

  若此时仍以横向替代率为准,则意味着所有退休者实际获得的养老金待遇将低于由自己缴费所决定的养老金待遇,即所有退休者都向外转移了自己的一部分养老金权益。

  从一个较长的时期看,以横向替代率为准的方法,如果维持较高的替代率不变,由于人口结构的老化,要想保证当期收支平衡,或者不断提高缴费率,或者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前者要顾及企业的承受上限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后者要掂量财政的出资能力,而且如果企业不堪重负,财政税收也成无源之水,其实是一个问题。因此,客观来看,若非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能够超过制度抚养比下降的速度,横向替代率就有不断下降的压力。但这就造成了人群之间的不公平,即越早退休者,其替代率越高;越晚退休者,其替代率越低。如果所有参保人预期未来养老金待遇会下降,他们就会采取多种方式反对养老保险制度。

  综上,横向精算平衡描述的是当期缴费与当期待遇之间的关系,决定缴费所对应的理论上的最高替代率。现实中,实际替代率可能会低于理论替代率。纵向精算平衡描述参保人工作期间的缴费与退休期间的待遇之间的关系,强调个人的财务收支平衡,理论上,如果每个人、每代人都实现精算平衡,那么养老保险制度就自动实现精算平衡。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平衡理论

  个人账户制度与现收现付制度有一个理论分界点,即所谓的“艾伦条件,Aaron Condition”:当人口增长率与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市场实际利息率时,现收现付制优于基金积累制,反之则反是。在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平衡的关键在于假定个人账户积累基金收益率(准确地说应是最终计入个人账户的实际利息率)等于工资增长率。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正常缴费年限、平均余命,就能设计出所要达到的目标替代率。计算原理如下:

  假设某参保人初始时年工资总额为w,且今后以指数s增长;缴费比例为f,缴费年限为T,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为s。则T年后退休时参保人的工资水平W为:

  W=w(1+s)T

  退休时参保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权益总额为:

  G= Tfw(1+s)T

  退休后每年的年金待遇现值为:

  P=G/L= Tfw(1+s)T/L

  则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为:

  R=P/W=Tf/L

  不难看出,在缴费率和平均余命确定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只与缴费年限有关。我国规定的缴费年限为35年、平均余命为139个月,则可计算:

  当然,缴费年限各人不同,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也在变化,因此,具体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是不同的。在平均余命相同时,缴费年限越长的个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也越高。在缴费年限相同时,当平均余命普遍增长时,所有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都会相应下降。

  三、从精算平衡的视角考察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的现实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现实问题的分析

  目前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每多缴费1年增加1%的养老金替代率,无论缴费时间长短均采取同一规则。而在国外,政府为了鼓励参保人长缴费,对超过正常缴费年限的参保人,每多缴费一年,养老金替代率增加的幅度会提高;相应地,对于低于正常缴费年限的参保人,每少缴费一年,养老金替代率递减的幅度也会提高,以此抑制提前退休。因此,我国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应引入精算思想,更好地体现激励相容原则,以吸引更多的参保者多缴费、长缴费。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确定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计发月数僵滞。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即按平均余命11.5年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但自2005年以来,人均预期寿命逐渐提高,目前达到78岁,但计发月数始终保持139个月不变。按法定年龄60岁退休,退休者的平均余命为18年。若仍按11.5年来计发,则意味着参保人有7.5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需要政府帮助解决。

  二是个人账户的权益关系不明确。原本个人账户采取完全积累制,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账户积累规模及预期余命。但现实当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每年随基础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而不是根据预期余命的变化和账户剩余资金规模来调整。这样统筹账户基金就负担了个人账户的待遇增长及长寿风险,加大了其支付压力。

  四、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的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

  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积累制,归根结蒂,兑现养老金待遇都是从当前社会总的商品和劳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满足退休者的生活需要。而且,无论精算平衡或不平衡,那都是针对以货币为记录单位的养老金权益而言的,如果真实的经济停滞增长或者负增长,养老保险制度所承诺的或所决定的货币量的购买力就不可避免地下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会随之降低。因此,生产力进步、经济增长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的基础。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参数

  我国实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参数多达十几项,包括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休人数、缴费年限、领取年限、记账利率等。这方面的理论探讨无多大空间,在此仅简要说明这些制度参数目前的执行状态。

  1.参保人数和退休人数。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是制度抚养比。2016年年末,全国平均制度抚养比为2.8:1,部分地区的制度抚养比已低于2:1,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为了改善制度抚养比,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进行扩面参保。随着扩面人数的增加,短期内将能够改善制度抚养比,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但长期来看,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总缴费率较低,加上不少人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平均而言,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现值会高于其缴费现值,这会加大基金收支压力。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0%,个人为8%,合计为28%,除少数发达城市外,全国其他地方均执行这一标准。企业普遍反映缴费比例偏高,再提高缴费比例的空间有限。为了降低企业缴费负担,部分地方采取低基数缴费,将缴费下限降至社平工资的40%,有些企业无论职工真实工资收入是多少,全部按缴费下限来缴纳企业和个人保险费。全国层面上,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为3605元,而同期的全国职工在岗平均工资为5749元/月,人均缴费基数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2.7%。由于缴费基数低,最后得到的指数化缴费工资就低,以此计算的养老金待遇就达不到设计的水平。而且缴费基数不实,养老保险基金未能应收尽收,会加大养老金当期支付压力。

  3.缴费年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目前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该政策对参保人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都是不利的。若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按现行计发办法,其60岁之后,能够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5%,而“保基本”所要求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需达到30%~40%。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如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满15年后不再缴费,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应缴费收入减少,不利于平抑因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压力。另外,按纵向精算平衡计算(即此人缴费现值与待遇现值相等),若此人的预期寿命为15年,其应获得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12%;若此人预期寿命增加到20年,其应获得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降为9%(若灵活就业人员普遍选择最低缴费基数,则上述替代率将分别降低为9.6%和7.2%)。可见,受人口高龄化影响,若不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隐性”养老金补贴负担就越来越重,加重基金的长期收支压力。

  4.个人账户基金记账利率。理论上,个人账户收益率只有满足“艾伦条件”,即大于等于工资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之和,个人账户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但以往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绝大部分用于“存银行”,少数用于“买国债”,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率,赶不上工资增长率。以复利计算,个人账户基金实际替代率与目标替代率之间就会产生差距。需要说明的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济增长率稳定在较低水平,而其养老基金通常是全球化配置,能够分享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故而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经常超过工资增长率。在我国,由于仍处工业化中期,经济增长速度较快,而工资同步于经济增长甚至更高,超过养老基金的平均投资收益率,满足“艾伦条件”较为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从2015年起采用新的记账利率方法,记账利率较之前已有大幅提高。

  (三)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育程度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一开始就是按多层次的体系来设计的,大的方面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并确定了各自的功能和定位,基本养老金待遇也是立足多层次体系来确定的。但目前多层次养老保障的整体功能并未发挥。就企业年金而言,参加企业年金的在职职工人数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的比重增长缓慢,到2016年时仅为8.8%,等于说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当中,约91.2%的人没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补充养老保险不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压力很难减下来。

  五、完善我国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设想

  世界上有两种计算公共养老金待遇的办法:一种是将待遇确定分为初次计发和随后的逐年调整,典型如美国;一种是将初次计发与待遇调整合二为一,典型如德国。下面,结合美国和德国的实践来尝试构想我国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的选择

  对于标准人而言,到60岁时缴费满35年,退休余命为20年①,则根据纵向精算平衡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35%。如果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则对于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的参保人,则要扣减和增加相应的替代率。

  (二)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方法

  1.通过纵向精算平衡求替代率。在养老金替代率的确定上,本文主张应像收入所得税那样,将收入水平分段,低收入段获得较高的替代率,高收入段获得较低的替代率。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具体可将退休者收入水平从低到高划分三段,低收入段为[0,W低 ],中等收入段为[W低,W中],高收入段为[W中,3W],采取超额累退法计算每个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理论上,每一年龄组人员退休时,根据纵向精算平衡所确定的该年龄组所有退休人群获得的总的养老金权益要在他们中间进行再分配,总体而言,收入水平越低,相对于指数化工资的替代率越高。养老金权益再分配的精算平衡公式如下:

  其中,m、n、z分别为退休人群中各个收入段人数总和;

  WP为社会平均工资;

  W为社会平均工资;

  W低、W中分别为低收入段和中收入段的上限;

  α、β、γ为各个收入段对应的替代率, α>β>γ;

  T :参保人工资收入最高的缴费年限数,这一数值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MRr为边际替代率,即每增加一年缴费,相应替代率增加的幅度,由纵向精算平衡公式求出。

  公式当中,α、β、γ为待求的参数。其他参数中, W低、W中 可根据退休年龄群组中参保者的收入分布情况来确定。α、β、γ三个参数的计算,可以根据转移支付的力度大小人为地先确定两个变量值,然后求出第三个变量值,但要利用 W低、W中、3W三个临界点来观察各自对应的替代率,并计算养老金权益转移的幅度(相当于调节税率),如果调节税的值普遍偏大,则要相应降低 α、β的赋值,增加 的赋值,以使整体的调节幅度与所得税大致相等。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就是利用线性规划的方法来求出α、β、γ 各自的最优解。

  为防止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极度失衡的情况下,由精算平衡决定的高收入者的养老金过度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可以将统筹基金的费率拆分,如10%费率仍用于统筹基金,用于再分配,以体现公平;另外的10%费率用于完全积累,以体现效率。这样,即使高收入者10%缴费所决定的养老金待遇过度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但毕竟只有10%的比例,另外用于完全积累的10%可以对此作出弥补。[1]

  2.通过横向精算平衡(长期精算平衡)求替代率

  (1)计算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长期精算平衡,即在一个精算周期内,如未来70年或100年,实现资产与负债相平衡,据此求出平均替代率。资产是根据缴费率、缴费人数、初始社平工资、社平工资增长率、参保率、贴现率等参数计算精算周期内历年缴费总额的现值加总求和得出。负债则是根据领取待遇人数、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待遇增长率、贴现率、人口生命表等参数计算精算周期内历年养老金待遇总额的现值加总求和得出。

  在上述所有参数中,除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外,其他参数均为外生变量,这些参数根据制度规定及对未来经济、人口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后给出。令资产=负债,则可求出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经过简化以后,可以清晰地看到,在缴费率一定情况下,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取决于精算周期内缴费总人口与领取待遇总人口的结构。人口结构越年轻,平均养老金替代率越高,人口结构越老化,平均养老金替代率越低;当二者相等时,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等于缴费率。

  (2)确定不同收入群体的替代率

  目前我国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在缴费年限和边际替代率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分配的养老金取决于缴费工资指数再分配结构,因此,养老金待遇的再分配取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再分配。缴费工资指数的再分配是一个经验公式:[2]

  事实上,我国目前使用的经验公式有个假设前提,即参数(a=0.5,b=2)意味着参保人工资收入呈正态分布,即社平工资等于工资中位数,事实上,二者经常出现偏差。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极不均衡,衡量收入分配结构的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警戒线,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工资中位数会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将来随着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中位数会逐步向坐标轴正的方向移动,工资中位数有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如果目前将a=0.5,b=2代入公式后,能够满足:

  则意味着当期基础养老金的平均计发基数小于社平工资,由此说明基础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小于理论支出水平,当期基金实现收大于支,则可不用调整目前的计发办法:一则有利于基金长期平衡,二则可以避免调整计发办法引起的不必要的社会猜疑。

  但如果长时间内出现如下情况,即

  则可知,基础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高于理论支出水平,若不进行计发办法的修正,不利于基金长期平衡,故需要重新确定a、b的数值,以重新确定不同的指数化工资参保人经调节后的缴费工资指数及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确定

  鉴于个人账户“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完全积累”的制度特点,本文主张将由参保人自己承担长寿风险,即对于任何一位参保人而言,退休余命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越低。因此,应定期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平均预期寿命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新的计发公式为:

  每年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年初积累额/同年龄参保人的平均预期余命(按月数计)

  要统筹账户缴费激励机制设计。在满足精算平衡的条件下设计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需要事先确定的参数有五个: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平均余命,最低退休年龄,最高退休年龄。这里需用到纵向平衡公式,即:

  

  在不考虑死亡率的情况下,同一年龄组人群都应在法定年龄退休。对于任何一个参保人而言,在其缴费水平及缴费年限既定时,如果其选择提前退休,则意味着其领取养老金年限将相应延长,根据纵向平衡公式,其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将降低;反之如果其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则意味着其领取养老金年限将相应缩短,根据纵向平衡公式,其养老金替代率将提高。

  以男性为例,假设从25岁开始缴费,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最低退休年龄为55岁,最大退休年龄为65岁,如果不考虑生命表的影响,假定此人无论何时退休都能活到80岁,即55岁、60岁、65岁退休时的平均余命分别为25岁、20岁和15岁。可以计算边际缴费替代率和提前(延迟)退休扣减(增发)比例(见表1)。

  

  可以看出,退休越早,参保人的边际缴费替代率越低,从60岁时的1%降为55岁时的0.8%;退休越迟,参保人的边际缴费替代率越高,从60岁时的1%增加到65岁时的1.33%。就替代率的调整幅度(即替代率边际调整比例)而言,随着退休年龄的逐步提前,待遇衰减的幅度在下降,由59岁时的-4.67%降为55岁时的-3.33%,客观上对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是一种保护;随着退休年龄的逐步延迟,待遇增加的幅度在上升,由61岁时的5.26%上升到65岁时的8.33%,有利于鼓励参保人延迟退休年龄的积极性。

  (四)政府出资责任

  1.财政要弥补由精算平衡决定的基础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与“保基本”所要求的替代率之间的缺口。我国“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其中统筹账户是真正的“保基本”部分,是维持退休人员基本经济地位的制度保障。基础养老金不能仅仅被当作财务自求平衡问题来处理,因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如果缴费率保持不变,客观上由精算平衡所决定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越往后的退休人群由精算平衡决定的替代率会越低。为了兑现政府承诺的“保基本”所要求的养老金替代率,财政需要出资来补足其与由精算平衡决定的实际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差额部分。

  2.财政要承担制度转轨成本。我国在由国家养老(企业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过程中,既没有组织测算转轨成本的规模,也没有制定消化转轨成本的方案,事实上“老人”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由改革后的统筹账户基金来支付。尽管财政也每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一定的补贴,但转轨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因此,要使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精算平衡,财政就需要切实履行对转轨成本的出资责任。本文主张将“老人”的转轨成本视为养老金“权益”,财政在其退休后予以兑付,简算之,即财政负责支付“老人”每年养老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按目前规定的办法计算,由财政在“中人”退休后予以兑付。这种办法相当于智利的“认可证券”。从智利的经验看,国家财政每年的补偿责任先是逐步上升,随着“老人”和“中人”数量的减少,然后逐步下降,总体可承受。

  六、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一)逐步延长缴费年限

  既然目前的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对参保人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都不利,就要适时修订之。考虑到一下子大幅度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可能遭遇社会阻力,可以采取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办法,最终实现所有参保人“工作期间持续缴费”的目标。也就是说,参保人从开始工作到退休,只要工作不间断,其工龄为多少年,其缴费时间就应该为多少年。

  (二)尝试引入全额养老金政策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应尊重参保人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可以制定全额养老金政策,逐步提高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根据激励相容的原则,只有达到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方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对于提前退休者,扣减相应比例的养老金;对于选择延迟退休者,增加相应比例的养老金。这样就能给各类人群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自己工作的性质、身体状况、家庭收入、个人喜好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退休年龄,从而也能较好地实现个人缴费与收益的大致平衡。

  (三)努力做实缴费基数

  中央要借助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契机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参数,明令禁止省市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来敦促企业和个人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要努力实现人社、工商、税务、银行、统计等多部门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统计核对企业用工、盈利等数据,以及个人就业、工资收入等数据。要加强执法力度,授予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执法权,对于瞒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的行为,要严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四)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可以为减轻基本养老金负担创造条件。

  企业年金方面,目前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有两类:一类需要国家在宏观层面逐步解决,如提高劳动生产率、激发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健全资本市场等。这类问题关系企业年金发展的根基,虽然解决起来困难重重,但要持之以恒地向前推进;另一类问题在于制度和政策层面,可以很快收到功效,如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优力度,增强EET税收模式的吸引力,激励企业和个人缴费;完善企业年金市场治理结构,培育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通过竞争来承接养老金管理公司外包的职能和业务;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推行标准化、集约化、低运营成本的年金产品,等等。

  个人养老金方面,要尽快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做好顶层设计,明确覆盖范围、缴费方式及水平、待遇领取方式、税优模式、运行模式、市场准入办法、监管模式,构建综合性的管理服务平台,促使该制度顺利运转起来。由于是否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决策权完全在个人,与企业年金相比,不受企业意愿及能力的约束,因此,如果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得当,可激发较大的参保热情,其参加人数有可能会超过企业年金,以弥补企业年金发展的不足。

  总之,通过优化外部环境和调整政策机制,释放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活力,重构养老保险体系结构,为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合理确定提供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 盖根路,等. 名义账户制并非现收现付制[J].经济界,2015(4).

  [2] 秦中春.新养老金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341-342.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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