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制造者要为“最高精神赔偿”埋单

2019年01月09日 06:53   来源:羊城晚报   戴先任

  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7日作出决定,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1月7日中新网)

  刘忠林获得197万多元精神损害赔偿,刷新了最高数额纪录,是“史上最高精神赔偿”。刘忠林获得巨额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他的应有补偿。在公开报道中,刘忠林是羁押时间最长、申诉时间最长的蒙冤者,他在出狱后仍没有平反,而且他出狱后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他还患上了严重抑郁。无罪羁押9217天,没有杀人却背负杀人罪名达20多年之久,这对他的精神伤害可想有多大,不仅是他本人,他的亲属也长期生活在“杀人犯亲属”的阴影之中,可以说再多的赔偿也无法真正弥补对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

  但国家赔偿却是对冤案进行平反必不可少的重要一部分,如刘案中,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体现了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重视,对于蒙冤者所受到的严重精神伤害来说,这也是一种必要补偿。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而高超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1万元,仅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从无到有,近些年来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更是屡屡刷新纪录,这体现的是司法进步,体现出的是对公民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视与保护。而重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对于避免冤案的再发生,也有积极作用。让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避免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的冤假错案出现。

  回到刘忠林冤案中来,刘忠林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对制造刘忠林冤案的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进一步追查,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后,也应尽快启动向该案办案人员实施追责及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工作。巨额的国家赔偿,不能只由纳税人埋单,制造冤案的责任人,更应为此担责。

  刘案得以昭雪,让人看到正义虽然迟到但并没有缺席;“史上最高精神赔偿”,也体现了司法进步,体现了对蒙冤者人格权益的日益重视,具有标杆意义。更希望类似冤案不会一再重演,这就更需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堵住司法漏洞,让司法能够更好发挥“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惩恶扬善功能。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