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为“人民公仆”精准定位

2019年01月04日 07: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务员法首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正如一些媒体在标题中所强调的那样,随着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将成为历史。这也是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明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这一重大改革,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是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公务员体制内困惑,激发公务员群体担当作为的正向激励之举。

  一直以来,公务员晋升通道较为狭窄,越往上职位越少,呈陡峭的“金字塔”结构。公务员薪资福利主要与职务挂钩,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提升待遇,实现职业发展的唯一路径。这一状况令公务员不得不挤上职务晋升的“独木桥”。越往“金字塔”的高处攀爬越艰难,加之公平竞争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基层存在任人唯亲的问题等,都影响了公务员群体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公务员“只唯上不唯下、只唯权不唯民”。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职务之外,公务员多了一条职级的晋升通道。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还可以通过晋升职级提升待遇、拓展职业发展空间,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持续激励、注重向基层倾斜的改革取向,让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感觉到前途光明,看淡“官”与“权”,专注本职工作,守好岗位,回归“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职务、职级并行,而不是分割、分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这更有益于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将职业道路走得更加顺畅,也有助于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改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问题,更是要促进发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关爱,同时也在政治、履职、监督与惩戒上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广大公务员必须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加快能力建设,跟上新形势新变化,才能有新作为新贡献新进步。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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