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病故算工伤”是堂生动“履法课”

2018年12月14日 11:11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围绕是否构成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对簿公堂。12月11日,记者从武侯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最终依法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12月13日《成都商报》)

  这起工伤认定案件,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再次印证了劳动者维权之限,也折射出了工伤认定仍面临诸多困境。事实上,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工伤认定,则成为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搏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就本案而言,一名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家属为其申请工伤,省、市两级社保部门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诸法院后,法院依法撤销了社保部门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法院支持死者家属申请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而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这名员工为公司利益,在家从事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工作”情形;在家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本案中省、市人社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再次表明了,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维权部门和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今年4月,江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研二学生顾健,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值班14小时后猝死。顾健的家人认为,学校和医院理应负责,认定顾健为工伤死亡。但校方和院方对此有不同意见。顾健的不幸猝死,让规培生的权益保护引发关注。

  可见,员工在家工作病故算工伤,是堂生动“履法课”。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应明确和细化更多的认定情形,如将“在家加班”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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