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是要跑赢“坏爸爸”“坏妈妈”

2018年12月14日 11:10   来源:东方网   郭元鹏

  日前,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首次印发了《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指引》明确监护人存在使儿童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困境儿童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困境儿童住所地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引》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2月13日《新快报》)

  其实,撤销监护人资格,不是什么新内容,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广州市出台的新规定,就能算是新闻,就是一件新鲜事。之所以说其是一件新鲜事,是因为广州的新规定,让“撤销监护人资格”跑在了“儿童人身安全危害之前”。

  其中的表述是这样的:“监护人存在使儿童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意思是说:不要等到伤害产生了,后果造成了,才去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是要事前预防,发现存在苗头的时候,就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办理了很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有相同的属性:那就是危害产生了,危害造成了,孩子遍体鳞伤了,奄奄一息了,才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种模式,其实是存在问题的。一个来说,恶毒父母给孩子造成的危害是不能挽回的,伤害已经成为了事实;一个来说,起不到预防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输给了“坏爸爸”、“坏妈妈”。

  很多监护人伤害儿童的案件历历在目:某地一位女孩,被后母打骂,最严重的一次是“用扫帚的把捅入女孩下体”;某地一位狠心的爸爸,用开水浇儿子的头;还有很多奇葩虐待孩子的,用针扎孩子的,逼着孩子吃屎的,把孩子悬挂在窗台打骂的。当然,最终法律都严惩了这些“坏爸爸”、“坏妈妈”。在司法环节,也撤销了他们的监护权。

  都说“虎毒不食子”,然而残酷的现实却告诉我们,世界那么大什么人都有,正所谓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些“坏爸爸”、“坏妈妈”固然是可恨的,固然是需要撤销监护权的。问题是,我们对于孩子的保护,岂能总是输给“坏爸爸”、“坏妈妈”?有没有一个办法,在“伤害之前”保护孩子?广州的新规定,就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答案:只要发现“监护人存在使儿童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就可以采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了。而且强硬的规定是“发现此类情况和苗头必须举报”,给基层组织施加了压力。

  “撤销监护人资格”要跑在儿童人身伤害之前,是制度的前行,是政策的善意。但是,如何确保制度完全落实,如何激发基层组织举报的热情,如何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确保孩子妥善的安置?还需要更加细化的制度维护,否则就可能因为“难以落实”而成为“权益的花瓶”。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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