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日”言行,就应亮明法律底线

2018年12月14日 11:05   来源:长江日报   杨于泽

  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对伤害民族情感的“精日”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信息。条例还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物拍照、录制视频等。

  “精日”言行虽然屡有发生,但还是极少数。尽管如此,“精日”言行的确是挑动了我们民族感情的敏感神经,其传播广、影响大足以说明“精日”言行社会影响坏。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精日”言行动见观瞻,而且很容易被网络放大,其负效应自然也被放大。

  这时候,法律必须亮明态度。“精日”是一种民族精神与人格的异化现象,一个人本来是中国人,却进行民族自我矮化,无端抱着一种外民族至上论的偏见,诋毁本民族、同胞,还有各种异想天开。这不仅仅是伤害民族感情的问题,而是传播错误价值观,损害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当缺席,必须给予严正回应。

  针对这种情况,明确宣布“精日”言行是非法的、违反公序良俗的,非常必要。态度必须非常鲜明。过去,惩罚“精日”言行靠的是治安处罚,比如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要处罚。这是一般性规定,现在不仅明示“精日”言行违法,而且禁止在相关场合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物拍照或直播等,非常具有针对性,底线相当明确。

  南京市相关立法具有探索性,将来国家层面也可以借鉴经验,禁止在特定场景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等。禁止滥用纳粹、军国主义标志,这在德国等国家早就成为法律。最终目的还是维护公序良俗,强化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凝聚力、向心力,向世界展示一个现代文明法治国家的形象。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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