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钟情就“起诉寻人”也是任性

2018年12月13日 10:37   来源:东方网   杨玉龙

  据媒体报道,男子孙某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后一见钟情,但当时没有要联系方式,之后才感觉非常后悔。孙某辞去工作,每天来书店等待,希望再遇到女孩。12月10日下午,男子来到北京市东城法院,想要通过起诉女孩来找到她。法院不建议孙某起诉,并告诉他起诉也不予受理。(12月12日《北京晚报》)

  该男子找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想通过诉讼对方来寻找,显然是动错了脑筋。据悉,孙某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他认为女孩之所以没有来找他,是没有看到他在寻人的消息。便以为法院会将公告会在电视上播放,帮他找到女孩。

  “起诉寻人”显然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诚如,法院方面解释,一则,孙某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二则孙某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发公告,如果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

  诚如法院相关人士解释,“诉讼还是要以解决争议纠纷为目的,如果想要借诉讼达成其他目的,就偏离了民事诉讼法的原意。”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而且民事诉讼也有着相应的受理范围。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而孙某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两者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不给予受理也是法之必然。

  同样,从情理角度来看,“孙某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后一见钟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厢情愿”;若对方“无意”,即便动用各种关系寻找到对方,也毫无意义。更何况,想借助法律手段“起诉寻人”法院不仅不会支持,而且一旦被对方知晓,也定然会令其反感至极。从这一层面讲,一见钟情就“起诉寻人”太自以为是。

  更何况,在网络信息传播迅捷的当下,若想寻人完全可以用其他办法,未必需要动用“司法力量”。比如,可以贴出寻人告示,或者借助新媒体资源,更或者守株待兔等等,只要有缘分,总归会再次见到面的。诚如上述,对方若是有意,定会在初相见的地方再次出现。当然,这也不排除女方“避而不见”的可能性。

  这样的事件很有警示意义,一则平时多学法很有必要,惟其此才不会干出一见钟情就“起诉寻人”这样的事情来;二则诚如网友的评论,“当偏见遇上偏执再美好的都会变味”;三则为人处世不可太过任性,更应该想想给对方带来的感受,以及给社会造成的一些影响。总而言之,一见钟情就“起诉寻人”也是任性,理当规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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