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2018年11月26日 11:00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巩前文 李铁铮 秦国伟

  巩前文 李铁铮 秦国伟

  [摘 要]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具有现实必然性。本文界定了林业文化遗产的科学内涵,归纳了林业文化在中国作为物质来源的文化、宗教祭祀的文化、民族品格的文化和生态文明的文化的发展轨迹,其在乡村振兴中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抓手、乡村产业振兴的支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但是,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缺乏顶层设计、尚无评价标准、保护经费不足和法律保障缺位等困境,需要综合施策。

  [关键词]    村振兴;林业文化遗产;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化遗产是承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森林不仅给中华民族物质文明建设提供自然资源,给人们以衣食住行的实惠,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源泉之一,曾给人们以灵感、智慧、启迪。森林对于中华民族的成长和民族性格的形成具有巨大的影响,林业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民族文化的标志之一。[1]我国森林资源相对不足,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但是,林业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留下了宝贵的林业文化遗产。深入理解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保护林业文化遗产基础上,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化农村的现实需要。

  一、林业文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林业文化是人们在长期林业产业生产生活实践中,依托天然林、人工林及相关生态系统,建立的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规范了人与林业、自然与林业之间的关系。林业文化在我国的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发展节点,共同铸就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林业文化内涵。

  (一)作为物质来源的文化

  人类最早是从森林中走出来,是以森林维持基本生存。原始居民主要依靠简单的工具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现成食物,如植物食源,包括叶类、花果等,还有动物食源,如昆虫、蜂蜜、野生动物、鱼虾等,日常生活也主要是在采集和渔猎中度过。长期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木伐兽”“剥木以战”“断木为杵,掘地为臼”“钻木取火”为主的“木器时代”的依赖文化。森林不仅孕育了人类的始祖,也成为人类繁衍生息的重要保障、人类文化发展的根基。

  (二)作为宗教祭祀的文化

  古人以“树婴为母、鸱鸮为父”。在尚无科技的远古时代,先民对神秘的自然界充满着敬畏,对日出日落、四季更替、草木繁茂枯衰赋予了灵性与神力,当时一切自然现象都被人们奉为神明。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 因此也被作为崇拜的对象。由此,对植物图腾的崇拜成为原始自然宗教的内容之一。正如恩格斯所说,最初的宗教表现在反映自然现象、季节更换等等的庆祝活动。一个部落或民族生活于其中的特定自然条件和自然产物,都被搬进了它的宗教里。

  (三)作为民族品格的文化

  中华民族在长期奋斗发展中积淀而成了优秀的民族品格。从“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到“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几千年的发展,铸就了“和衷共济、团结奋斗,自强不息、敢于胜利,关爱生命、崇尚理性”的“中国品格”。在民族品格表征要素中,花草树木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与花草树木相关的成语多达150多条,[2]极大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内涵。生活中以花草树木来喻人之品格极为常见。比如人们把伟岸长青的松柏树,作为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形象;经冬不凋的松、竹、梅被称作“岁寒三友”;而梅、兰、竹、菊则被喻为“四君子”。以“林”喻“品”凝聚了民族对自然的挚爱和敬重。

  (四)作为生态文明的文化

  没有林业的文明就没有生态的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则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地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新时代社会矛盾转化紧密联系,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扭转西方传统哲学认为的“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的伦理价值观念,[3]融合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和西方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人性与生态性的统一。新时代,林业文化需要体现林业生态文化的一面,通过发挥林业建设的人文因素作用,重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林业文化本质和精髓。

  二、林业文化遗产与乡村振兴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从乡村振兴的内容看,乡村振兴主要包括产业振兴、文化振兴、公共服务振兴、基础设施振兴、乡村治理振兴等。[4]乡村振兴离不开文化振兴,乡土文化包含传统价值观,是维系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灵魂,需要挖掘、保护和利用。

  (一)林业文化遗产挖掘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抓手

  林业文化遗产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文化振兴离不开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但是,林业文化遗产挖掘实践工作尚未开展,相对于农业文化遗产挖掘明显滞后。农业部2013年公布了首批19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来,相继公布了第二批(20项)、第三批(23项)、第四批(29项),批复项目数逐年增加,累计达到91项。然而,在已公布的91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有45项农业文化遗产与林业有关,占农业文化遗产公布总数的49.5%(见表1)。

  表1 与林业有关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部官网公布的历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目录整理所得。

  从表1可以看出,与林业有关的45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涉及四个批次、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表明林业文化遗产分布的广泛性和可挖掘的丰富性。因此,乡村文化振兴要高度重视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深入挖掘林业文化蕴含的优秀传统思想观念、民族品格、生态文化,作为乡村文化重塑的重要抓手之一,充分发挥林业文化遗产在乡风文明建设、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时代价值。

  (二)林业文化遗产利用是乡村产业振兴的支撑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是乡村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农民持续增收的主要渠道。我国宜林、有林地区占比较高(见表2),林业经营历史悠久,林业文化遗产丰富。

  

数据来源:《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

  从表2可以看出,全国按地形类型统计乡镇数和村数,山区和丘陵占比均超过60%,西部地区甚至超过80%,意味着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与林业有关。从事林业经营也成为林区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见表3、表4)。

  表3全国林业生产经营户及从业人数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

  从表3、表4可以看出,全国超过400万户、240万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全国林业服务业占农林牧渔服务业总收入的2.8%,而丘陵和山区的林业服务业达到了全国农林牧渔服务业总收入的3.35%和10.99%,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些年,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影响,人工林快速发展。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 2009—2013年间人工林面积从6169万公顷增加到6933万公顷,增加了764万公顷,人工林面积继续居世界首位。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利用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挖掘和利用好林业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在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的新局面。

  (三)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

  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不是仅仅为了开发林业文化遗产的市场价值,更是通过保护好林业文化遗产奠定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一是实施林业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有利于发挥林业资源的生态效应,实现乡村生态美。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随着森林总量增加和质量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全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84.27亿吨,年涵养水源量5807.09亿立方米,年固土量81.91亿吨,年保肥量4.30亿吨,年吸收污染物量0.38亿吨,年滞尘量58.45亿吨。二是保护林业文化遗产,彰显林业文化遗产蕴含的精神品格,充分发挥林业文化在推进乡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凝聚人心中的突出作用,以文化教化群众、淳化民风,实现乡村精神美。在以经济效益为农业生产价值取向的乡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攫取过度,保护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传统迫切需要回归,重塑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三是重视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外部效应。在挖掘林业文化遗产中提高遗产地的知名度,在保护中强化遗产的精神影响,发挥对遗产地的农民增收正向积极作用,实现乡村物质丰。“生态美、精神美、物质丰”是处理好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必然产物。

  三、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面临的困境

  乡村振兴中,挖掘、保护利用林业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但是,林业文化遗产目前仍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和评价标准、保护经费不足和法律保障缺位等困境。

  (一)缺乏顶层设计:林业文化遗产管理统筹不力

  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是个系统工程,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引领。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后,为了使传统文物保护体系适应于文化遗产保护,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然而林业文化遗产尚未有明确的行政管理主体。同时,由于尚未明确林业文化遗产主管机构,林业文化遗产缺乏保护性规划。但是要推进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管理对象的效能,就必须在林业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推动保护规划纳入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实施规划,使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二)尚无评价标准:林业文化遗产认定易发质疑

  评价标准是中国重要林业文化遗产认定的重要基础性条件。没有标准的认定极易遭受质疑,例如2013年6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饭店文化节暨首届中国面条文化节上评选出了“中国十大面条”,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评选标准,导致不到两天时间的32万次微博转发中充满质疑、吐槽、调侃,把以主办者身份登场的中饭协推上了风口浪尖。中国重要林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不仅要明确中国重要林业文化的概念和特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基本标准和辅助标准,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评价体系,成为中国重要林业文化遗产认定方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只有具备了向社会公布的林业文化遗产评价标准,才能够有效指导林业文化遗产挖掘工作,避免发布林业文化遗产名录后的社会质疑。

  (三)保护经费不足:林业文化遗产挖掘动力弱化

  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利用离不开经费支持。1987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报经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财政计划中,落实文物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虽然在我国“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比“文物”要更加丰富,文物仅是文化遗产的物化表现之一,但是,林业文化遗产尚无法分享文物保护经费,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均未将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发展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部分林业文化遗产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得到了保护,但是保护经费投入均是通过地方财政筹集,为此出现了广泛存在的“重申报、轻建设、弱管理”的局面。林业文化遗产更多是在传统林区,财政收入有限,如果没有稳定的保护经费来源,要么没有动力挖掘林业文化遗产,要么挖掘后过度商业化而违背了挖掘的保护初衷。因此,稳定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是重中之重。

  (四)法律保障缺位: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无法可依

  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有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仅在2011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文物保护方面,陆续制定出台了多部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等,但是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有专门的适用范围,林业文化遗产不在范围之内。因此,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把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正式写入法律文本中,做出专门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法”要对林业文化遗产公众参与权利与保护义务、建立评定程序、设立林业文化遗产委员会、制定保护利用计划、将林业文化遗产纳入保护对象、鼓励措施和破坏文化遗产的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步入有法可依新时代。

  四、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的政策建议

  立足乡村振兴这一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林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利用需要系列的制度构建和政策创新。

  (一)成立官方林业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参照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文件,在政府层面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国家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对林业文化遗产,尤其是纳入世界级遗产和国家级遗产进行统一管理;在支持性机构方面,在已有的文化遗产研究单位和专业协会之外,支持成立各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和保护好林业文化遗产。同时,由官方林业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制定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林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研究职能,并依法登记、建档,摸清底数;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林业文化遗产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制定出台林业文化遗产认定办法,通过地方申报、第三方评价摸清家底

  挖掘林业文化遗产,首先要制定出台林业文化遗产认定办法。认定办法的核心问题是构建林业文化遗产评价标准,可以把历史性、系统性、生态性、持续性、濒危性列入基本标准,把示范性、保障性列入辅助标准,形成“基本标准+辅助标准”的一主一副标准体系。在确定林业文化遗产评价标准体系基础上,细化认定流程,重点探讨落实申报主体和评价主体。如规定林业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为遗产地县级人民政府,而评价主体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保证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坚持按照濒危程度确定认定的先后顺序,率先推出中国重要林业文化遗产,通过每年一次的中国重要林业文化遗产评选,逐步摸清家底,为保护利用林业文化遗产奠定基础。

  (三)设立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基金,理顺遗产保护与经济产出的内在关系

  随着林业文化遗产挖掘进程的推进,需要保护的林业文化遗产地也随之增长。在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为关键的是理顺遗产保护与经济产出的内在关系,避免没有利用的保护和过度利用的保护,挖掘林业文化遗产是为了更好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初衷不能变。林业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大量资金,仅靠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难度很大,建议设立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基金,委托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公益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纳入财政预算的财政资金、热心公益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破坏文化遗产的罚没资金等等。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尤其是对濒危林业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使林业文化遗产得到永续发展。

  (四)形成政府引导、林农主体、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全民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多方主体,形成政府引导、林农主体、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全民参与机制是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首先,强化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对林业文化遗产管理的程序、各级政府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经营内容都做出详尽、严格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其次,发挥林农的保护主体地位作用。林农是林业的直接参与者,林农的保护才是可持续的保护。通过宣传培训和林农收益主体认定增强林农主动保护意识,提高保护的有效性。再次,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启动现代化的保护手段,让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插上科技的翅膀。重点研发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融合大数据技术,提高保护的实时性和针对性。最后,鼓励全社会参与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强化文明旅游意识,更是要形成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形成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 张钧成.中国林业传统引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2:267-268.

  [2] 张钧成.中国林业传统与林业文化[J].世界林业研究,1994(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13.

  [4] 巩前文.新时代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北京教育(德育),2018(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时代农村绿色发展的外溢效应测度及补偿政策研究”(18BGL173)。

  [作者简介]   巩前文,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铁铮,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高校新闻与文化传播研究会理事长;秦国伟,安徽省林业厅干部。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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