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软广告需要“硬”监管

2018年10月22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斯涵涵

  《一大清早女儿对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落泪!你家孩子肯定也对你说过》,读者觉得这一定是一则暖新闻。然而,这是卖北极甜虾的。《七夕丨致爱人:我想从容的度过这一生》,品味有些“小资”的网文是卖香皂的。标题往往很吸引人,文字也很优美,看着看着才发现其实是卖东西的广告软文,新媒体广告软文的泛滥引起了受众反感。(10月21日新华社)

  诱惑的标题,优美的文字,煽情的笔调,鸡汤的风格……新媒体广告软文穿上了一件件华丽的“新装”,泛滥成灾,让读者在不经意间接受莫名广告的轰炸。

  相比正规媒体的广告,新媒体广告软文更具欺骗性。它们大多从现代社会、生活话题切入,刺激话题讨论,让粉丝乐于点开且不易反感,再一步步向产品推广延伸。软文主题围绕产品品牌价值诉求,文章结尾再打出广告,使读者措手不及,对应目标精准,很容易令其粉丝因为对其的情感依赖而为其推广买单,不知不觉陷入广告套路。

  新媒体广告软文也更具危害性。正式媒体发布的这类广告软文必须要经过多部门的严格审核,也有相应的广告发布程序规范,所推销的产品有基本的质量保证。而自媒体就不同了,无论是否假冒伪劣,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有人找上门来价格合适,便千方百计地将广告软文塞到其作品里,造成大量“带病”“带毒”广告隐藏其中。“有奶便是娘”,利益至上,其推介的产品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情感风、励志风、任性风……花样繁多,但必须明确的是,新媒体中的广告软文无论怎么变化,依然属于广告大类中的互联网广告,就应该受我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按照广告法规定,对广告的认定不局限于“一定媒介和形式”,也无论途径是“直接或者间接”,只要是“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就符合广告定义。

  《广告法》中第三条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华而不实的新媒体广告软文“违反了广告法,有违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强制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而这些软文有些在文末标注有“推广”字样,有些却并未注明,但无论是直接推广还是间接推介,只要没有显著标明“广告”,都违背了广告法的“明示”规定。

  新媒体广告软文改头换面,泛滥成灾,肆意游走在灰色地带,不仅引起了受众反感,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广告污染及负面影响。软广告需要“硬”监管。监管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明确要求新媒体严格履行质量保证与告知义务,规范新媒体广告商品的标识与销售,不可任由其信口开河,糊弄消费者,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媒体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切不可利令智昏,逾越法规红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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