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名“适合度更好”,起码给出合理解释

2018年10月18日 08:33   来源:东方网   王恩亮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保密局录用。为此,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在信访无果后,状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驳回。针对夏敏的信访,湖北省保密局在书面回复中称,没有录用她,是因为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并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10月17日澎湃新闻)

  一句“适合度更好”,湖北省保密局便颠覆了公务员考试制度中的择优录取原则,让笔试、面试总成绩名列第二者取代了第一名。相信就这样的结果,别说是涉事第一名的夏敏,恐怕连主持公道的公众都不能接受。毕竟公务员考试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尤其在对待成绩上无异于高考,那是一分都不能含糊。因此说来,倘若让一句“适合度更好”就能定乾坤,公务员考试也就失去了意义。

  尽管湖北省保密局在对夏敏的《信访问题回复》中称,他们对此次考录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录结果也是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这些说辞毕竟空口无凭,况且就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谁敢肯定其间就一定没有疏忽或其他问题?由此可见,这样的回应还无法撑起第二名“适合度更好”。

  在笔者看来,湖北省保密局之所以敢于让成绩让位于“适合度更好”,恐怕底气来自《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指出的“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必须结合考试成绩、体检、考察结果”。什么意思?也就是说,相较于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无疑是个弹性分,只要借此做文章,“适合度更好”就有了理由和出处。但问题是,考察结果即便有分值也占比小,且带一定主观色彩,这就注定其无法主宰或吃掉前面两项硬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名和第二名究竟谁的“适合度更好”,只有上岗试用之后才知道,又岂是未录用之前的一次考察就能得出结论的?退一步讲,即使这个“适合度更好”,是从第一名和第二名之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比较出的,从报道来看,第一名夏敏非但在原某市政法委从事保密工作多年、获得省保密局颁发的相关保密培训证书,而且还负责原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制定、保密员队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写、机要通信等事宜。再返回头来对照湖北省保密局招考职位要求的从事宣传法规、机要保密管理工作,夏敏实在没有理由输给第二名,应该说她更适合才对。

  从目前来看,夏敏的起诉已被武昌区法院驳回,理由是湖北省保密局和湖北省委组织部,一个是内设机构,一个是党委部门,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是观之,夏敏的上诉路并不顺畅。但不管她是否最终打赢这场官司,湖北省保密局起码针对“适合度更好”,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否则任由这样的任性得逞,不仅有损政府乃至党委公信力,更会动摇人们对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信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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