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性”可为调结构开出新路

2018年10月15日 15:19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昨天(10月14日),央行官网及其社交媒体平台账号都刊出了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答问。人们注意到,在讲话中,易纲提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在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较剧烈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因应形势的变化,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扩大开放,推进改革,不仅是一个战略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战术问题。毕竟,任何目标宏伟的战略,如果执行乏术,那么,这个战略最终也只能是图上之饼,沦为空想。现实的情况是,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今天,国内外情势发展形成的软硬约束,更加凸显了在坚持和坚定改革取向的前提下,以适宜的方法将改革真正深入一步的紧迫性。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用“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条路子。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由此保证价格等一系列市场信号的准确和畅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人为干预以确保某些或某类市场主体享有市场竞争以外的附加优惠,则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阻滞市场机制的运行,以致形成优不胜、劣难汰的结果,进而扭曲整个经济结构,解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中国市场发育与成长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建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体制和机制。有了这样的体制和机制,经济结构就具有自适应市场变化的弹性,就会在体制和机制上避免出现越调节越扭曲的现象,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前提之一,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因此,是否实行“竞争中性”原则以及是否将这个原则确立为市场的基本准则,是判断市场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准绳。

  从当今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看,实行“竞争中性”的市场原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及融入世界经济体的不二之选。当然,说到底,实行这个原则不是为了适应而适应,而是首先有利于中国市场发育与成长,有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最根本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的福祉。“竞争中性”原则不行,担心不止来自国际市场,更来自国内市场。最近一些年中国民企发展态势不振,就是这种担心及其现实对应的结果。

  中国经济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比重逐年提升,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对世界市场的影响力也逐年增强,由此也日益影响国际市场的建构以及全球资源的配置。因此,在中国确立“竞争中性”原则,首先是中国市场健康发育和成长之必需,也是中国企业及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快速通道。确立“竞争中性”原则,市场才能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环境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才能壮大强大。当今尤其重要的是,实行“竞争中性”原则,是中国对建设公平竞争开放型的世界经济负起责任的必由之路。

  公平公正的国内市场,是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获得公平公正对等对待的制度性基础。国内市场的发育与成长,已经为确立“竞争中性”原则准备了条件,这也是深化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关键。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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