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认定正当防卫彰显司法正义

2018年09月05日 08:46   来源:红网   雷钟哲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9月3日《人民日报》)

  相信近期这一热点事件,即便不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也是不胫而走、街谈巷议。一个现象就是,人们对刘海龙的横蛮普遍表达了油然而生的愤慨,亦因此,在他杀人反被杀后,就出现了很多类似“自作自受”“不作不死”的热议。

  何以如此?就在于这本是一个完全可以避免的后果。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这已错误在先,而同车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已经返回车辆,刘海龙却不依不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而且不听同行人劝解,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尖角双面开刃的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最终意外脱手,凶器成了于海明正当防卫的武器,刘海龙最终死于这把刀下,不是作死,又是什么?

  事件发生后,警方先是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于海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成了舆论的焦点。有律师认为,刘海龙刀已脱手,伤害已经终止,防卫就成了过度的没有必要的行为。可更多人质疑,谁能保证跑向宝马车的刘海龙车上没有第二把,乃至还有枪呢?

  现在,人民日报刊登的本报记者采写的消息,给出了权威公正的结论。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认定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因此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对此,检方给出更为详尽的解读。检方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且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而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系“正在进行的行凶”;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认定,彰显了正当防卫的制定初衷与制度价值。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优先保护防卫者。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所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防卫过度,捆住以正对邪的手脚。

  这起案件的认定,可以成为一个教科书般的司法案例,彰显了“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的声音。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只有司法公平正义,才能为社会提供向善的价值导向,守住社会道德的底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反过来,也才能为司法赢得尊重,使其更具权威性。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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