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拴:发达国家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比较

2018年08月27日 13:53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摘 要]     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近年来以本国国情和文化发展状况为依托,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维护本国的文化安全。上述国家文化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侧重于调节民族、宗教(文化)矛盾的立法,维护社会公德和个人文化权利的立法。

  [关键词]     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一 、问题的缘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显然,文化安全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内容。而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同样要加强文化安全领域的建设。现阶段文化安全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民族文化差异和宗教因素交叉引起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违反社会公德良俗文化的增多和侵犯个人文化权利等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着重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文化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律为准则加以规范解决,无疑是对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积极践行。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作为根本性的标准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即法律是社会最有效的权威,也是处理一切问题的原则和准绳。文化法治建设则是指法律在文化中的根本性规制和调整作用,以实现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进而促进文化的繁荣,更好满足公民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以世界各国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成就而言,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较为典型,以本国国情和文化发展状况为依托,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对上述国家有关文化安全法律法规的梳理学习,目的在于为我国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提供有效的路径选择。

  二、 发达国家有关文化安全建设的法律法规介绍

  (一)涉及调和民族、宗教(文化)矛盾的立法

  民族和宗教问题愈来愈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宗教极端势力抬头,世界各地因宗教和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影响世界稳定的重要因素。与关涉民族、宗教(文化)矛盾的立法和法律规范,可以防范上述问题的发生。

  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多民族国家。美国宪法中对各个民族权力予以保障的条文使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了依据和保障。而美国宪法中对信教教徒的权利予以保障的条文是解决美国宗教问题的依据。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明确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成文宪法。[1]宪法在确保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教徒相关的权利。美国的联邦宪法、行政命令和判例等法律法规对民族和宗教相关的管理活动予以明确的规范。同时,美国在关涉文化生产和传播与种族和宗教的规定中,与联邦宪法中规定的个人权利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中予以规范。

  英国由移民组成且民族众多。与民族、宗教(文化)相关的立法依托于个人权利立法的保障。如《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宗教自由的主要条款有规定信仰、精神和宗教自由的第9条、限制宗教歧视的第14条以及规定宗教教育等部分教育权的第一议定书,第10条涉及表达自由,可以用来处理亵渎和保护宗教敏感性问题法律法规。[2]英国于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案》将上述公约纳入国内的法律条文中,于2000年生效,使得处理相关问题有了国内法的依托和保障。英国民族(或)种族相关的法律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现行的是《2000年种族关系法》。该法规定禁止歧视的领域扩大到了包括警务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公共部门,并规定部门高层领导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权利机构在消除种族歧视、宣传机会平等、鼓励在不同民族之间建立良好关系方面负有一般义务。[3]在民族和宗教的立法方面,英国走的是渐进式的道路,完成了相关的立法工作。这些法律保障了英国的民族(种族)的相关权利。

  法国的人口构成状况较为特殊,主要由世居和移民构成。人口构成决定了法国民族和宗教的主要特征是民族构成的复杂性和信仰的多样性。法国与民族和宗教相关的立法主要以《1958年宪法》为主,该法第二条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4]同时,另外三个法律文件分别是《自由结社法》《政教分离法》和《宗教活动法》与宗教关系密切,再加上《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共同构成了法国调和民族和宗教(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

  日本的民族和宗教状况较为复杂,为了有效解决民族和宗教中出现的问题,日本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日本现行的宗教法律体系涵盖宪法及基本法律、特别法律、内阁政令等多个层面,其中,《日本国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所确立的信教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整个宗教法律体系的基础;《民法》《刑法》《教育基本法》等基本法律之中均有有关宗教事务的原则性规定,在各自法律领域的施用中居于先导地位;在特别法律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宗教法人法》,不仅在国际宗教立法体例上独树一帜,而且对政府有效进行宗教管理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起到实质性规范作用。[5]由此可见,日本制定的宗教方面的立法详细而完备,故能确保其在处理相关的宗教问题时有法可依,更好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社会公德的立法

  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以社会公德为依托。社会公德的的培养和形成青少年时期最为关键,故上述国家在社会公德的立法方面往往侧重于对未成年文化产品的监管和审查,法律法规也侧重于对此的处罚。

  在社会公德的立法方面,美国立法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审查,且有严密的惩罚体系。如《美国刑事法典》第1464段明确规定任何在广播或电视上说出粗俗、下流或淫秽语言的人都将受到罚款或监禁。[6]还有《儿童电视法》规定电视台有为儿童提供知识性和教育性节目的义务,电视台必须通过播放为满足儿童的知识性和教育性需要而专门设计的节目来完成自己的义务。[7]在此基础上,美国还制定了多部相关的法律,如《1996年儿童电视法修正案》和《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德的方方面面内容做了规定,使美国相关问题有法可依,规范了民众的行为,为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美国社会公德的立法以细致为基础,以区分为准绳,将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公德性问题兼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促进了社会良性发展。

  英国的社会公德立法的最大特点是以保护儿童为主,相继出台了《儿童保护法案》《青少年有害出版物法》《淫猥出版物法》和《诽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它们并非成文法,多经由判例形成,后由议会修正、补充成为普通法。同时,网络出版物被视为传统出版物的一种类型,同样适用于上述法律法规。英国对黄色网站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的黄色网站打击尤为严厉,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故意下载色情图片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8]可见英国侧重对儿童的保护。社会公德是规范国民行为的“软规范”,故英国在儿童保护、青少年保护、诽谤等对社会公德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方面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促进了社会有序发展。

  在社会公德的立法方面,法国主要侧重于规范青少年的出版物。如法国议会于1949年通过《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该法规定了特别针对青少年的出版物特殊审查制度,不仅将受众主要为青少年的读物纳入其监督范围之内,而且还包括对青少年有危险的所有出版物。[9]为了更好执行上述法律,法国还专门成立了审读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检查所有青少年出版物;对不健康的文字图片资料有权直接向内务部报告;对青少年进口出版物进行审读并提出建议。[10]可见,法国在维护青少年公德方面,既有法律条文作为规范的依据,也有具体的执行机构,这种双向并行的策略能够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打击利用交友网站引诱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和《规范电子邮件法》的制定是日本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这些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了网上违法犯罪和有害信息的传播。[11]日本社会公德中出现的问题,皆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规范。如对互联网服务商、网站引诱未成年等行为给予明确规范并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打击,由此降低了日本国家形象因社会公德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了日本国民道德水平的提升。

  (三)涉及个人文化权利的立法

  个人文化权利的维护涉及众多领域,且新问题时有出现。立法应做到与时俱进。

  个人主义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对个人文化权利的维护,是美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又以著作权(版权)和隐私权为重。美国的版权法制定和解释的权限归国会图书馆的相关机构负责。出版物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带有诽谤性内容,或有版权争议,则按法律途径解决。20世纪70年代修订了1909年制定的《版权法》,把28年的版权保护有效期延长到75年或者作者去世后70年。1998年,版权保护期限进一步延长到95年至120年或者作者去世后70年。[12]科技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网络化时代,个人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应以此为基础进行调整。2012年2月,美国政府出台《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必须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13]概而言之,美国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方面始终以宪法对个人权利的界定为根本指导原则。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在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维护私权限制公权。

  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方面,英国立法先行,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以保障个人文化权益。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定版权法的国家。以此为基础,英国一直在探索制定维护个人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其中《版权法》《诽谤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进入网络化时代后,英国政府将网络媒体视为出版物的一种,通过沿用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规范,如《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公共秩序法》《淫秽出版物法》和《通信法》等法律。英国的《电信法》规定:通过电话传递攻击性信息或传播非常无理、下流、淫秽等内容属非法行为,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14]英国1959年的《淫秽出版物法》和1964年的《淫秽出版物》法中强调淫秽作品必须“整体上试图使那些思想容易受到这种不道德影响的人堕落与腐化”,而且在“公共利益抗辩”一节中将“出于科学、文学、艺术或者学术,或者具有普遍重要性的其他事物之利益”的作品特别排除在淫秽出版物范畴之外。[15]由此可见,尊重权利和立法先行是英国维护个人文化权利的最大特征。英国以立体化的法律体系维护个人文化权利,有利于英国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法国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的立法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如《信息社会法案》《促进发行与保护网络创作法案》和《刑法典》等法律,以维护个人的文化权益。《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相邻权法》发布后,取代了原来的《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典》等法律。2009 年 6 月13 日通过的《促进发行与保护网络创作法案》则侧重保护在网络上传播的音乐、影视、电子书等作品,力求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用户隐私和网络作品创作上达到利益平衡。[16]法国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的法律设计方面,堪称典范,保护和惩罚相得益彰,维护了创作者的文化权利,促进了法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个人文化权利,日本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法规。旨在解决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为了保护电子出版物作者的权利,2011年,日本立法部门将电子书等新型出版形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给予电子书作者同等的权利保护。可见日本在维护个人权利方面的立法做到了全面和与时俱进。

  三、发达国家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比较

  上述国家以确保文化安全为目的,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调节民族、宗教(文化)矛盾、维护社会公德和个人文化权利为主,在立法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所在国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在这一过程中,上述国家既有共性又有特色。学习它们在文化安全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对我国文化安全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共性

  1.立法系统化

  文化安全法治建设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针对特定的问题制定相关立法,重要的是形成系统化的立法体系。如英国有专门规制色情出版物的《淫秽出版物法》和《儿童保护法案》等系列法律。可见英国对儿童的保护,形成了体系化的法律保障和惩罚机制,如对儿童色情图片的拥有者和提供色情图片的网络提供商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从源头上形成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机制,以确保社会公德的健康发展。体系化的立法可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2.以立法为主,管理为辅,二者相得益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稳定性和长远性。而社会始终处于变动之中,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无法穷尽文化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机构弥补立法的滞后性。如版权办公室是由美国国会图书馆设立的国家版权行政管制机构,其基本职能有:就有关国家和国际的版权问题向国会提出建议;向联邦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提供信息和援助;由适当的行政部门权力机构授权,作为美国委派机构参加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会议、与有关版权的外国政府官员进行会谈;从事有关版权的研究和教育项目等等。[17]即便如美国法律如此完备的国家,也需要行政条例作为补充,可见相应的行政机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文化安全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

  3.立法针对性强,执行到位

  上述国家在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方面,不仅制定了系统化的文化立法,更有行政部门的管理为辅助手段,确保了文化安全建设的有效性。且立法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如英国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方面的立法有《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和《公共秩序法》等法律法规,其中《青少年保护法》针对的是危害青少年成长方面的法律,《数据保护法》针对的是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法律。其他国家类似的法律也有极强的针对性,即针对特定的人群特定的问题的立法。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由于有相应的规制措施,使得法律能够执行到位。

  (二)发达国家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差异

  1.辅助管理的政府机构不同

  文化安全法治建设主要以法律的规制作用为主,但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而言,政府管理作为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可以弥补法治建设的不足。上述国家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有所区别,如美国是国会图书馆的相关机构负责版权法的制定和解释及后续工作。出现争议由法律解决,申明权利须向美国国会办公室申请。而英国没有与美国相似的机构,出现类似问题多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解决。辅助管理机构方面,上述国家以国情为基础,选择不同的机构作为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

  2.立法的侧重点不同

  在法治建设中,各个国家的立法侧重点不同。如在社会公德的立法方面,法国社会公德的立法侧重对青少年出版物的规范,而英美则侧重对儿童权益的维护。在维护个人文化权利的立法方面,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法规侧重对著作权的维护,而日本则侧重对信息权的维护。

  四 、发达国家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启示

  文化安全法治建设应立足于国情。上述国家以国情为依托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在维护文化安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我国的国情与上述国家不同,但通过梳理比较它们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路径,仍可对我国未来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有一些启示。

  (一)强化文化安全立法的针对性

  在关涉民族、宗教(文化)矛盾的立法方面,上述四国虽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但并无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门立法,主要以宪法及相关法律为原则进行灵活处理。我国在未来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中,可将涉及上述民族、宗教(文化)问题的立法具体化、细致化,以高效处理相关问题。

  (二)强化文化安全立法的衔接和协调

  在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效力和层级关系,也要考虑它们的前后顺承性和衔接性。首先,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最高规范,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制定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相违背;其次,要注意法律条文的衔接性和一致性,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能出现法律或规章界定不一致的情况,此种状况会让处理问题的相关方无所适从,影响相关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强化文化安全立法的系统性和权责性

  文化安全所涉内容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对其规范也需要一个系统性的立法体系。出台的某一部或者几部法律仅仅关涉文化安全的某些方面,无法对文化安全所涉内容、形式、种类作出具体的规定。虽然行业性的立法也可规范某些具体的问题。但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行业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下的文化安全面临的问题,故只有系统性的立法才能克服上述问题,增强法律的规范性。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法律的内容和追责主体要有清晰的界定,明确权责性才能实现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目的。

  总之,加强文化安全法治建设,以法律为准绳解决文化安全领域中的问题,是未来文化安全法治建设的趋势。介绍并比较上述四个国家在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主要目的在于为未来中国的文化安全法治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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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玉拴,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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