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小农与社会化服务研究

2018年08月22日 15:19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陈    林     商文江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正视小农的长期存在及其合理性,提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必须借助社会化服务。从习近平“三农”思想的福建、浙江渊源来看,“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根本,就应是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服务体系,特别要寄希望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体系,追求社会化服务的规模经营。越是小农,越是需要这样的大合作。

  [关键词]     小农;社会化服务;习近平“三农”思想;“三位一体”合作经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部署了“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三农”思想的重要论断。

  这一光辉的思想论断其来有自。2006年1月8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当年5月15日,浙江日报配合发表署名“哲平”的重要评论文章:“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以当时正在瑞安先行试点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及其金融、流通、科技推广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综合建设为例证,称之为:“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把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力量,切实推动现代农业的进程”。[1]由此可见,习近平“三农”思想有着历史的与逻辑的展开过程,这合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规律。

  今天我们如何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小农与社会化服务?这是“小农”首次,并且以正面角色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之中,受到高度的关注和期待。而在很多人的习惯思维中,小农长期作为落后的象征,甚至被归咎为落后的根源,一直是被“改造”和“消灭”的对象。至于社会化服务的核心特征与本质要求,经常被混淆,也有待做出深入的澄清。

  一、正视小农的长期存在及其合理性

  多年来学术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讨论,往往把农村改革简化为所有制、产权改革,又把产权改革简化为土地改革,把土地改革简化为土地的自由流转甚至“私有化”,以此追求所谓的“规模经营”,这种简单化的思路是不足取的。不能轻易为了“贪大求洋”,片面鼓吹大农场以及公司化的雇佣农业。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土地资源的地形分布特征,在客观上限制了大农场的发展。大规模雇佣农业,在生产管理、劳动监督与考核上也有自身的困难,即便在西方,家庭农场仍是最常见的形式。

  习近平同志对于土地经营规模长期抱有科学的态度。1999年他在福建任上亲自主编了《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一书,在序言中写道:“现代农业建设和土地经营规模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但生产规模的大小,不仅看土地面积,更关键是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和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不论是日本劳均经营一二公顷土地,还是美国的劳均数百上千公顷土地,都适应了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实现了农业现代化。”[2]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土地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仍近2.6亿户,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5亩左右。[3]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纵使农户平均土地规模上升五倍、十倍,绝大多数仍属于小农的范畴。进一步放宽农地流转(甚至像一些人主张的“土地私有化”),并不那么容易促成土地普遍的大规模集中,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最近几十年鼓励农地流转的经验和实际效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他们至今还是小农为主,照样在此基础上发展起现代农业,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尤值一提的是,土地流转趋缓的“拐点”在我国已经出现。2015年,土地流转比例增速从前三年的4.3个百分点以上降到2.9个百分点,2016年进一步下降到1.8个百分点。[4]这说明,单纯依靠土地流转追求规模经营,其潜力是有限的。更有甚者,近年来的调研反复发现,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被集中到少数公司企业的手里,无非是为了转移和攫取土地“非农化”的利益,或者套取各种农业补贴;有些企业不得不把土地重新租赁给农户自主管理,等于是又搞了一轮“承包”,反过来印证了家庭经营的生命力。

  因此,必须正视小农的长期存在,而且这种存在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在国际上不乏成功范例。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历史上长盛不衰,现在也未必过时,未来更有其发展空间。小农生产是传统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深厚土壤,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乡土情结,凝聚着独特的文化基因和民族特色。在经济现实中,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要在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农村社会化服务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

  二、社会化服务:当以合作经济组织为本

  若干年来,“为农服务”的各种套路不断翻新,“社会化服务”一词也是被滥用到了无所不包的地步。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被无限扩大,其真实内涵就岌岌可危了。

  为了准确理解社会化服务,首先有必要区分市场服务、公共服务。市场服务是在自愿、有偿的市场原则的基础上,与客户(如农民)进行交易(买卖、借贷等),有的大赚其钱,美其名曰“服务”。有的工商企业喜欢用“服务”这个词,其实就是在市场上赚钱。只要没有强买强卖、假冒拐骗,赚钱,包括“赚农民的钱”,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但是,不能因为卖了一些东西给农民,或者从农民那里买了一些东西,这些逐利的资本就被打扮得“高尚”起来,甚至以此为由套取更多的政府补助。

  至于公共服务,严格来说应该是指提供公共品,公共品应具有经济学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通常认为,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在于政府,但是,即便那些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未必一定由政府自行生产,而是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此时最终受益者得到了公共服务,但是从政府与受托方来看仍然是市场关系,有助于通过竞争提高效率。

  现实中某些政府背景的涉农部门、机构,经常打着社会化服务甚至公共服务的名义,一方面争取各种政府资源甚至是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当其面对农户(所谓服务对象),本质上却是市场行为。这种所谓的“公共服务”既缺乏公共性、普惠性,又排斥市场竞争,其实就是“两头通吃”。

  上述关于市场服务、公共服务的区分,也有助于厘清“社会化服务”。“社会化”的内涵,只能是相对于单个农户或企业而言的,也有相对于政府而言的意味。那么但凡并非农户自己干的事情,就统统归属于“社会化服务”吗?如果这就是“社会化”,则任何行业、企业,甚至任何个人都存在类似的情况和需求,为什么没有提出服装业、汽车业或者航空业等等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呢?出门理个发、吃个饭,或者到政府办个事,也是“社会化服务”吗?如果把各种公共服务、市场服务都笼统装在“社会化服务”这个框里,就模糊了社会化服务的核心特征和本质要求,更为各种利益输送大开方便之门。可见“社会化服务”应有其特定含义。

  习近平同志对此早有研究。2001年12月他向清华大学提交的博士论文中为“农民成为企业的股权持有者”“较为合理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所列举的成功范例都是“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协会”。[5]2002年4月28日他发表在《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进一步说: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建立起将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大市场紧密连接起来的“桥梁”。在发达国家,这样的“桥梁”是各种类型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这值得我们学习借鉴。[6]

  由上可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追溯到习近平早期著述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习近平同志行文的一贯逻辑以及给出的例证来看,“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社会化服务体系”,就应该是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服务体系。只有从这个角度理解社会化服务,才能称得上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不妨把“为农服务”分为两种路数:“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这其实也对应着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关系。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主体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

  回避了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根本,就没有纲举目张的效果,更模糊了利益的依归;无论是多年来人们习惯于泛泛而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近年来有的部门巧立名目所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都是费尽心机地撇开农民这个真正的主体力量。还有的主管部门领导一方面抵制各种行之有效的“国外推进小农现代化的经验和模式”,另一方面设想“以信息化推进小农现代化”,问题是没有充分的合作化作为组织依托,信息化只能继续助长农民的“原子化”,进一步加深农民任人宰割的市场处境。

  总之,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民组织化,本质上是个内容与载体,互为表里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互助合作的载体,还是受托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选择,可望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枢纽组织。

  三、小农大合作:追求社会化服务的规模经营

  小农基础上的经济合作,难以自发产生,更不容易达到规模优势。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简单套用欧美大农场主的合作模式,绝大多数都是名不副实的,纵有极少数能够巩固和持续,往往具有浓厚的社区因素和综合化特征。农户规模普遍较小,更需要大规模的农村合作,否则不足以达到规模经济。

  针对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乱象,我们不能由此否定合作经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而是应提出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问题。习近平同志很早指出:“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7]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第6小节“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这是首次把“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提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里更把“服务带动”与“土地流转”并列,突破了过去单纯强调土地流转的思维定式。越是小农生产,越是需要大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化服务,越是需要在服务上的规模经营。

  同样在上述“规模经营”这一节,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望以合作经济的综合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效果。按照中央党校徐祥临教授的看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出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8]2018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中央农办官方署名文章: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在浙江的形成与实践。其中,把“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作为习近平在浙江探索推进的一系列农业农村重大改革的首要代表。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提小农,别有深意,“三位一体”是小农通向大合作的不二法门。某些“自由派”学者把过多注意力放在土地流转、确权甚至“私有化”这些议题上,有意无意忽视了农民组织化问题,这种自由化很容易丧失政治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四、行政体制改革:打破农村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

  何对待农民特别是小农,不仅是个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个政治立场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在其名著《改造传统农业》同样批评了人们顽固坚持规模农场的错误认识,而且这种认识常常带有隐蔽的政治目的。[9]

  现实中一些主管部门热衷于扶持少量龙头企业,除了制造虚幻的政绩景观,更有官商利益输送的动力使然。在有的试点省市,少数地方官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没有深入学习浙江创新经验,而是继续沿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老套路。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恰恰说明“三位一体”构想抓住了“三农”问题的要害。正如曾经任职于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参与20世纪80年代改革历程的蔡晓鹏先生2014年10月15日在中纪委、全国工商联召集的座谈会发言指出:“三农转移支付”已成为高腐领域。[10]

  习近平同志早就注意到“一些政府的涉农部门……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11]他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大农业”范围的行政管理。[12]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农业农村部的组建,正是重要一步。另一方面,习近平同志主张:“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实行农民的自我保护。要引导农民自我保护组织在同众多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时,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3]

  由此看来,涉农部门分割问题和农民主体地位问题,倒是有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两者殊途同归。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自下而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既提高行政效能,又摊薄合作成本,也促进了规模经营。只有加快整合政府支农资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茁壮成长,社会化服务体系才有可靠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哲平.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N].浙江日报, 2006-5-15.

  [2] 习近平.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4.

  [3] 屈冬玉.以信息化加快推进小农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7-6-5.

  [4] 孔祥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7(12).

  [5] 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D].申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118,119.

  [6] 习近平.农村市场化: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N].人民日报,2002-4-28.

  [7] 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8]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最大亮点:三位一体(中共中央党校徐祥临教授专访)[EB/OL].

  http://app.71.cn/print.php/ contentid=937285.htm,2017-03-02.

  [9][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0] 蔡晓鹏.我在中纪委座谈会说了什么,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1-27/100756036_all.html#page2,2014-11-27.

  [11][12][13] 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37,133,429.  

    [作者简介]陈林,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首辅国际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商文江,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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