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需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边界

2018年08月15日 07:24   来源:红网   楚柯

  成都温江市民王彬如因为与朋友打“5元钱麻将”被拘留15日,为了撤销这项错误处罚,她耗费了近7年时间。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与朋友任恒全、刘琼在温江杨柳东路上的“金海岸”茶楼玩牌,玩的是5元一局的“血战到底”(四川麻将)。3个小时后,三人被温江区公安局抓获,王彬如被拘留15日,其余两人分别拘留12日。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彬如等将温江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们三人的行政处罚,但一二审均败诉。王彬如不服,坚持申诉。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温江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8月14日 澎湃新闻)

  近些年来,因打麻将被公安部门处罚、当事人不服上诉维权,这样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不过,像温江市民王彬如这样锲而不舍地耗费近7年时间申诉并且申诉成功的案例,却不多见。打麻将玩多大才算赌博?对于民众而言,这似乎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以至于每年春节前夕,媒体会纷纷刊发《律师告诉你打多大麻将算赌博》这样的文章,为“麻友”们解除心头之忧。

  麻将是一种常见的娱乐工具。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打麻将是否属违法,认定的主要依据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赌资较大”常成为裁决打麻将是否属违法的要件。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赌资较大”的具体起算点,各地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是依据地方法规或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认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也导致在执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纠纷。温江市民王彬如申诉案件中,赌资数额问题正是争议焦点之一。

  此案中,根据四川温江警方当时作出的行政处罚,警方现场查获“赌资”共计575元,决定对王彬如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王彬如称,自己当时和朋友们玩的是5元的低档,输赢数量不大,不应该被认定为赌博。那么,到底这个“赌资”算不算“较大”?虽然国家法规层面缺乏统一标准,四川还是有相关的地方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据此,王彬如等人被警方现场查获的575元“赌资”,尚未达到“赌资较大”的标准。此外,王彬如与一起玩牌的另外两个人之间是亲友关系,玩牌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由此看来,温江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等规定,对王彬如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顶格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畸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情形”并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是必要的纠偏。王彬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失去15天自由挽回损失,也是其正当权利。

  王彬如等人遭受的不当处罚虽然得到了纠正,但这暴露出在一些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行政权力自由裁量不当或“任性”的问题。此事带来警示:对于打麻将等活动,一些执法机关仍然没有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而王彬如遭受此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耗费了近7年才申诉成功,其间,王彬如先后向区法院、市中院、省院提出申诉,却都被驳回,直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才扭转事态。这种漫长曲折的申诉历程,至少也说明当地相关司法机关对“麻将赌博”的边界也存在认知不清的问题。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去年,武汉政协委员许方辉的“麻将政协提案”获警方回复引发网友热议。在回复函中,武汉市公安局指出:亲属之外其他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参与者不满10人,人均资金不满1000元的,属于“麻将娱乐”,不予处罚。这样的厘清,不但可以为民众解惑,还有助于警方准确执法。鉴此,已有相关人士呼吁,应在国家法规层面明确“麻将赌博”的边界,以防范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性“抓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裁决是非。

  总之,对于民众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行政执法需审慎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边界,要警惕出现处罚随意、自由裁量“任性”而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