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质问律师不当辩护”涉嫌越位

2018年08月14日 13:38   来源:东方网   戴先任

  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8月12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8月13日《华商报》)

  这名律师在庭辩中的言论确实有欠妥当,如其说出“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律师刘某某的言论确实有悖于法律。

  但雨花区检察院为此发函质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这种做法又涉嫌越位。据当事律师称,在他说出这一辩护观点时,现场的女检察官情绪就有些激动,在休庭后,她还问刘某某是哪个所的,说要发司法建议函去司法局建议处分他。刘某某的不当辩护意见轮不到检察院发公函质问,在法院上,律师与检察院共同构成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格局,检察院发公函行为,就是想越位成为律师的管理者,这会破坏控辩平等的相互制衡关系。

  有律师认为,检察院发函质问是滥用公权力进行变相报复。要看到,检察院对律师刘某某的言论不满,初衷也很好,是基于公愤,认为这一言论有违公序良俗。只是这种方式方法不当,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免责规定,这一言论也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而雨花区法院的判决回应,则值得肯定,法院虽然不同意律师的不当辩护意见,但对他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也给予了采纳。

  这起事件,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如何恪守权力与权利边界的问题,检察院不能滥用公权,而律师的言论自由也要得到保护,双方要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检察院发函质问,虽然可能初衷良好,但有越位之嫌,给人公权蛮横之感。这不仅在司法领域,在社会上,公权与公民之间,也要有这样一种“分寸感”,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要得到保护。正如法国文学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当公权打着义愤、公愤的幌子,对律师、普通公众等群体乱抡棒子,这种公权任性,就很可能让公权与公民之间的“制衡关系”失衡,甚至给了公权泛滥一个“决口”。

  当然,律师刘某某的言论确实不妥,但这不应是检察院操心的事,这一不当言论也没到要让司法局进行处罚的程度,反倒是义愤填膺的检察院暴露出的问题,更令人担忧,也更显严重。

(责任编辑:臧梦雅)

精彩图片